农民还可以自己留种吗

2014-11-29 00:52:04◇崔
种子科技 2014年2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公约知识产权

◇崔 丽

千百年来,在我国的很多地方,农民都有留种的习惯。今年的种子如果收成好,农民会挑选质量好的小心保存起来,当作来年的种子,省下买种子钱。

然而,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留种权的行使日益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品种权保护制度中设有农民留种权利,但在专利制度中不存在农民留种权利的规定。现代育种技术以及种子加工、储运技术的发展,也让农民留种无论在技术上或在效益上都越来越不可能。那么,农民享有留种的权利吗?哪些行为又会侵犯知识产权呢?我国农民留种权利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宋敏和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菊丹为我们解答了有关疑问。

农民留种自繁自用合法,商业私繁侵权

●留种权利是农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现代商业化的育种、供种系统离不开农民传统的种子系统,农民留种权利具有国际和国内法律依据。

●在中国,农民可以保存所有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如果把自己保存的种子出售给其他农民,要分情况处理。

记者:在我国,农民留种是很普遍的现象,这样可以节省生产成本。请问农民拥有留种的权利吗?

宋敏:可以肯定,农民拥有留种权。农业遗传资源是植物育种产业不可或缺的材料和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农民留种、选种和用种的传统种子系统,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农业遗传资源、保持世界生物多样性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事实上,现代商业化的育种、供种系统也离不开农民传统的种子系统。因此,在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现代商业化种子系统发展的同时,保留农民传统种子系统的存续空间,成为国际国内规则制定中重点考量的焦点。为此,1961年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公约)考虑到农民赖以生存的农业生产和生活,均与种子的种植和保存密切相关,规定了农民有权保存种子用于再次种植,无需向品种权人缴纳许可费的例外。这实际上是一项限制育种人权利,而赋予农民的一种免受品种权约束的权利。而且在《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中,将农民留种权利作为一项强制性例外,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赋予农民这项权利。我国于1999年加入 《UPOV公约》1978年文本,1997年制定颁布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因此,在我国,“农民留种权利”是农民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国际和国内法律依据。

记者:农民留种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又有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呢?

李菊丹:根据中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从《条例》规定看,在中国,农民可以保存所有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包括大田作物、蔬菜、花卉、果树等所有类别的植物,用于自己种植,种植的面积不限,可以种植在向集体承包的土地和向其他人转承包的土地上。至于能不能把自己保存的种子出售给其他农民,要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情况,农民可以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将这些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尽管没有法律,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向品种权人支付许可费,实践惯例则是通常可以不支付许可费。如果相关农民专门从事利用授权品种制种并出售给其他农民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育种行为,不属于农民留种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农民私自留种繁育用于商业销售的品种,属于品种权侵权。

受到现代生物技术的挑战,农民留种权利趋于弱化

●农民留种权利受到现代生物技术的挑战:《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农民权利修改为非强制性例外,植物新品种越来越成为多种技术元件构成的综合体,农民留种无论在技术上或在效益上都越来越不可能。

记者:我国目前农民留种的现状如何?

宋敏: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农民可以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需要品种权人的许可,不需要交纳使用费。但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留种权利的行使日益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首先,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背景下,《UPOV公约》1991年文本已将1978年文本对农民权利的强制性例外修改为非强制性例外,也就是不再强制性地要求成员国必须赋予农民这项权利。我国也面临着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压力,从长远来看,按照国际公约发展方向调整国内制度在所难免。其次,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一个植物新品种越来越成为多种技术元件构成的综合体,可能同时受到品种、基因专利和育种方法专利的立体保护。品种权保护制度中设有农民留种权利,但在专利制度中不存在农民留种权利的规定。尽管中国在实践中还没有像美国那样出现生物育种公司起诉农民留种侵权的事件,但根据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如果相关品种中包含专利的,农民留种行为将涉嫌专利侵权。第三,现代育种技术以及种子加工、储运技术的发展,也让农民留种无论在技术上或在效益上都越来越不可能。比如对F1代杂交种以及那些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来说,农民没有办法留种种植,必须每年另购新种。此外,种子包衣等种子加工技术不仅能提高发芽率,而且可以防治病虫害。根据调查,为了保证最终产品质量和产量,越来越多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购买新种子种植,而不是留种种植。

未来农民留种权利可分等级

●既要考虑我国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将长期并存,也要考虑国家贸易、现代科技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

记者:随着国家贸易、现代科技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应怎样设计农民留种权利的未来发展规划?

宋敏:中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和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农民,农业生产主要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耕地面积相对较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同时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因此,在对待农民留种权利的问题上,既要考虑我国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将长期并存的特点,也必须考虑国家贸易、现代科技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

首先,在现阶段,中国仍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继续坚持执行“UPOV1978文本”对农民留种权利的强制性例外规定。同时,需要在全面调研影响中国种子产业育种创新能力各类因素的前提下,分析在 “UPOV1991年文本”制度框架下,我国对农民留种权利的国内制度选择与设计。

其次,应借鉴国外经验,研究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留种权利的适用对象,将普通农民家庭经营与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相区别。在实际操作上,需要考虑作物类型、农户区域分布和经营模式等差异。例如,农民对口粮作物、蔬菜作物和花卉等经济作物的留种权利应该有所区别。

第三,应当将农民留种权利放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农民权利的相关国际规则框架中进行考虑,应考虑增加农民享有参与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决策、参与公平合理分享这种利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

猜你喜欢
家庭经营公约知识产权
资本下乡的经营策略与农业强国建设
图书借阅公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寻找最大公约
能源(2018年8期)2018-09-21 07:57:40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山东寿光推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主要措施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 06:58:32
四川农民收入增速 连续四年高于城镇
知识产权
江苏年鉴(2014年0期)2014-03-11 17: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