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的会计思考

2014-11-25 15:53刘爱东张金鸣
会计之友 2014年32期

刘爱东++张金鸣

【摘 要】 系统分析了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案的缘起、美国对华反倾销运作流程及其反倾销调查中的不当规则运用等问题,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的会计信息需求驱动,构建了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并对其运行机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打包”起诉; 美国反倾销措施案; 反倾销调查流程; 会计跟踪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2-0035-07

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资料显示,1995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球共发起4 519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针对中国989起,占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1.89%,中国已连续19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贸易进出口总值达4.16万亿美元,扣除汇率变动同比增长7.49%,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在此背景下,2013年12月3日,中国商务部正式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商务部过去数年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3起反倾销案调查过程中存在的方法错误,涉案金额达84亿美元,这是近年来中国针对美对华反倾销强有力的一次回击。此举既是对美国长期对华错误反倾销“忍无可忍”的回应,同时也为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释放出积极信号。本文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运作流程和会计信息需求分析,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为应诉流程中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在企业战略层面及相应的制度配置上,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有效应对提供会计支持。

一、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对华反倾销案的缘起

美国于1980年6月19日针对中国出口的薄荷醇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拉开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序幕。1995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共117起,占同一时期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11.83%,占美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3.03%。2013年,中国对美贸易出口额达3 674.3亿美元,超过了出口目的国排名第二到第四位的日本、韩国和德国出口额总和的3 088.1亿美元。而排名第二、三位的日本和韩国在过去19年间对华仅发起2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因此,研究和遏制美国对华不当反倾销行为,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的出口贸易,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中国加入WTO之后,开始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2002年3月在WTO第一次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正式打响了中国应对美国贸易保护的第一枪。此后,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主动起诉美国案件12件,除轮胎特保案外,其余11件都取得胜诉。到2013年12月3日,中国商务部更是将美对华不当反倾销的13起案件一次性“打包”起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次“打包”起诉美国商务部,是将2005年至2012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做出肯定性裁决的13个案件一次性起诉,提出共同诉讼请求。涉及案件裁决的反倾销税率从33.28%到249.96%不等,包括油井管、太阳能电池(板)、暖水虾等多个产业。以13起反倾销措施中各项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国金额计算,涉及中国企业年出口金额达84亿美元。之所以将这13个案件“打包”起诉,是因为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这些案件裁决的过程中认定依据和计算方法均存在不当之处,包括不当适用目标倾销方法,不当使用“不利事实推定”以及拒绝给予出口企业单独税率。因此,“打包”起诉既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从根源上打掉美国错误做法的依据,对今后反倾销应诉具有重要意义。涉案的13起案件如表1所示。

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中国提起磋商请求后,美国应在10日内回应中方提出的磋商请求。之后,案件将经过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和执行四个阶段。初裁将会在正式提起诉讼请求后一年内做出,而最终裁定结果将需要1年半至3年的时间。如果美方败诉,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美方应执行相关裁决,修改、撤销有关措施。中国如认为执行不够,还可在WTO框架下再次提起诉讼。

二、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会计分析

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案件,其中一方面是法律争议,另一方面是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的会计问题,故对本案中会计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将为企业今后应诉反倾销提供有效支持。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运作流程分析

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共有两个:一个是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ITC);另一个是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和裁决被诉讼的产品是否对国内同类商品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商务部则负责调查和裁决被诉讼产品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在美国本土市场上销售,并计算其倾销幅度。

美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是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之间同步展开的。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之后进行,在接到反倾销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做出被诉讼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进行销售的初裁。初裁做出后,应将结果刊登在美国《联邦公报》上进行通告。各方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结果是否定的,则诉讼程序即刻结束。在终裁时,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否定的终裁,则反倾销程序终止。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有关被调查商品对美国同类产品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商务部也裁决有关被调查产品是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负责执行。

就中国具体涉案企业而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对应诉企业的调查一般是通过填答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进行的。由于美国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要进行单独税率的申请。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在收回调查问卷之后,将进行认真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做出最后的裁决。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会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涉案企业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相关单据。在调查期间,企业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果不能提供要求的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做出终裁。在做出终裁之前,如果当事方提出请求,将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利害关系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实地核查和举行听证会基础上,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分别做出各自的终裁。利害关系人若对裁决结果持异议,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司法复审。如仍有异议,可上诉到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最后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的不当揭示

反倾销是WTO规则允许的一种贸易保护做法,其本意是防止一国利用产品倾销对他国国内产业造成伤害,维持世界贸易稳定。但美国利用这一规则,为保护国内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尤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更是无视WTO的相关贸易救济规则,在对华反倾销调查流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相关企业的利益。

1.目标倾销方法适用不当

WTO《反倾销协议》第2.4.2条规定:“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幅度的计算,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较出口交易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或者正常价值与逐笔交易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如果当局发现某一出口价格的模式在不同的买方、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别很大,以及对为何不能适当考虑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的不同点做出解释,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项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从该条协定可以看出,目标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产品至另一国时,针对进口国的特定购买者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期内实施的选择性低价倾销行为。《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是将目标倾销作为一种严格的倾销幅度计算的例外情况来规范,不仅严格限制使用条件,还要求当局对此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但是美国商务部利用1994年修订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7编777A(d)中规定,在调查流程中分两步走,第一步即目标倾销测试,采用模式测试和差距测试,检验出口商或生产商是否因特定购买商、地域或时间段而采用不同的定价模式以及这种定价模式不同而导致出口价格呈现显著差异;第二步则是倾销幅度计算。目标倾销的认定本应是例外情况,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却优先适用目标倾销测试,并且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频繁使用WTO《反倾销协议》所不允许的归零法,将所有发生的溢价交易归为零,仅仅依据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交易计算整体倾销幅度。由此把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把仅有小幅倾销的认定为大幅倾销,从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在此次“打包”起诉美国的13个案件中,铜版纸案、石油专用管材案以及钢质高压气瓶案均存在错误使用目标倾销方法的情况。

2.“不利事实推定”适用不当

根据中国本案的起诉书以及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6(b)款的规定,此处“不利事实推定”指美国商务部认为产品生产方或出口方不遵照美国反倾销调查当局的要求提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证据,则使用在其他方面可获得的不利事实进行推断。

WTO《反倾销协议》第6.8条规定:“当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在合理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严重妨碍调查,则最初或最终的裁定,不论是肯定的或是否定的,均可以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适用本款时,应遵循附件二的规定。”同时《反倾销协议》附件二第5条规定:“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已尽其最大努力,则即使所提供的资料不是在所有方面均理想,但这不应当成为当局对该资料置之不理的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反倾销调查的流程中应当采用现有的事实进行判断。如果提供的相关证据并非完全符合相关要求,也应当作为证据,并非置之不理或者以不理想为由而轻易否定。但是美国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常常使用“不利事实推断”,对于不能提供的证据往往直接推断提供方不配合,从而做出不利于出口企业的裁定,对于不理想的证据也不予采纳,这与《反倾销协议》的相关条款精神明显不符。在本案中涉及的13个案件中均存在错误使用“不利事实推断”的情况。

3.拒绝给予我国出口企业单独税率的适用不当

WTO《反倾销协议》第6.10条规定:“当局应对有关调查产品的每一个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倾销幅度做出单独裁定。如果被卷入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的数目特别大或产品类别特别多以致不能做出此种裁定时,当局的审查可限于:或是使用有效统计抽样方法;或是对能合理进行调查的占有关国家出口产品数量最大百分比的对象进行审查。”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WTO要求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每一个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都要进行单独计算。该条款的第二句是作为第一句的唯一例外,并且规定当出口商或涉案产品类型的数量过于庞大以至于无法单独计算时,才能使用抽样方法替代或对占出口数量最大的对象进行审查。即被调查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应当是优先适用的,抽样为确定个别倾销幅度的唯一例外。

但是美国在实践中,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采取“一国一税”政策。即出口企业均看作是国家所有,一国所有涉案企业统一裁定为同一反倾销税率,对中国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将自身的审查义务变为了被调查企业的举证责任。而且在实际裁决中,即使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资料,美国商务部也往往以涉案企业众多为由不给予单独税率待遇。

(三)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的会计信息需求分析

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有一套完整的运作流程,包括错误行为的环节在内,各个环节中会计信息都是事实判定的重要依据,左右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结果。因此,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的会计信息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企业应诉会计信息需求主要在诉讼前的预警、调查过程中的问卷填答、实地核查、正常价值核算、无损害举证和行政复审抗辩等环节。以上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相匹配的会计信息需求如图2所示。

图2所示的具体会计信息需求如下:

1.诉讼前的预警环节

提供某一产品的出口企业数量、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出口产品结构、出口产品计划及发展动态;国内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价格;行业相关的平均利润、平均价格、生产规模、库存等会计信息。

2.问卷填答环节

A.销往美国产品销售渠道及分销商的选择标准、有关销售合同的细节、产品报价单、销售折扣及产品定价过程;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财务报表。B.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情况:销售日期、发货日期;产品出口数量、单位产品毛利和相关销售折扣;从产品出厂到美国分销商销售每个环节的运费;在美国发生的深加工成本及包装费。C.生产要素:涉案产品成本所包含的生产要素及具体的金额;包装材料及相关费用;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购入的生产要素及供应商的相关信息。D.在美国深加工或装配成本:美国核算成本所用财务会计系统、公司财务记账体系流程图、成本费用归集和记录方法、直接和间接成本中心的相关职能、成本差异、直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3.实地核查环节

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运输、保险等与问卷填答相关的原始单据。

4.正常价值核算环节

提供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成本构成信息,包括原材料、能源动力和劳动工时等;对替代国的选取、第三国价格及产品结构价格核算,出示有关企业自身的经营会计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以及结构价格核算调整的相关会计信息。

5.无损害举证环节

提供被诉讼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价格及占有率的变化趋势;进口国相关产业产能的使用情况、会计政策选择与变动等相关会计信息。

6.行政复审抗辩环节

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以及最新获得的会计信息。

不难看出,美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流程中,会计信息需求贯穿其中。因此,美国对外反倾销的调查流程也可以看作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流程。

三、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的会计启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构建

基于以上中国起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措施案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行为。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对华反倾销一方面需要纠正美国在调查流程中对中国错误使用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反倾销应诉完整的制度体系安排。因此,在相关法律框架下,企业应对(包括规避)反倾销的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应诉企业快速响应的态度和所提供会计信息(或会计数据)的支持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安排。而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构建,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是企业反倾销应诉获胜的重要支持保障。

(一)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目标

按照管理学定义,目标是指导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终目的,可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目标表示最终结果,而长期目标需要短期目标来支撑,由此形成一个有层次的目标网络。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长期目标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证明我国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且与进口国的产业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最终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效率,改善反倾销带来的不利贸易环境,促进我国与外国贸易活动在互利共赢中持续增长。短期目标是构建与反倾销应诉流程相匹配的会计跟踪机制,其支持保障功能具体包括反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倾销价格、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等会计数据的提供与获取,从而将反倾销应诉各项要求与所需会计信息纳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为调查流程中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

(二)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原则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既要考虑到机制的构建目标,还要从机制的操作主体角度考虑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适用性。由此,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原则包括:

1.系统性原则

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构成要素共同组成的有着特定目标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该机制应能够通过特定整合方式对不同功能的组成部分进行有机的组织和协调,实现各部分所不具备的整体功能,获得新的特性。

2.权变性原则

所谓权变,就是指要对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流程的影响,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以便为随时采取恰当的应变做好准备。因此,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必须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当具有可发展空间的动态结构。

3.成本效益原则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一项经济活动,必然受到成本效益因素的制约,以衡量进行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因此,构建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不应贪多求全,应权衡机制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与其构建、运行的成本,决定机制内部结构的设计和具体安排。

(三)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架构设计

企业是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体,从微观市场的主体企业反倾销战略层面来看,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必须综合运用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理论、信息生成理论、机制设计等理论,符合一个有效经济机制的三个要件,即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运行耗费尽可能低的成本信息和能协调使当事方的利益达成一致。本文从机制的目标、功能、构成要素以及要素间的关系出发,构建了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基本架构如图3所示。

从图3可知,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一个由特定主体参与的,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有机搭配系统,其有效正常运转,需多种要素相互融合匹配。机制构建综合考虑了目标性、非唯一性、系列性和协同性等属性,将内部要素与流程以及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全部纳入整合范围,是一个具有完整结构、完备功能的整体框架。

(四)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运行机理分析

我国出口企业要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有利的应诉结果,必须要有可以按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为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了制度保障。下面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运行机理。

1.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基本架构是由目标、功能和控制要素三部分组成。

2.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基本架构的首要目的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目标具体化为该机制的功能,定位为预警、支持、举证、抗辩。

3.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以反倾销调查流程为核心,对其进行会计跟踪,具体由控制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落实:(1)进口国相关产业对华出口产品向该国反倾销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之前,我国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互联动,收集和监控竞争对手的销售成本、本国出口量等会计信息,实时进行反倾销会计规避和预警。(2)在进口国相关产业提出反倾销书面申请时,出口企业应进行是否应诉的决策。这就要权衡应诉成本和应诉收益。应诉成本包括前期准备费用、律师费用、应诉小组的组成成本和信息收集费用等;应诉收益包括反倾销税率的降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应诉的有利结果为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打下的良好基础、获得的广告效应和规范了企业的内部核算制度。决策后如果决定不应诉,那么此次跟踪终止。(3)如果决定应诉,则进入下一个环节,即应诉前的相关会计准备,包括收集资料和联系其他涉案企业等。(4)随后涉案企业可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配合实地核查、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如果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就开始对调查机构提出的替代国主张进行会计抗辩,争取采用对我国涉案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和替代价格,并围绕进口国申诉者申请反倾销的理由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5)接着填答反倾销调查机构要求的补充调查问卷,如果反倾销初裁是肯定性的裁决,可考虑以“承诺”的方式直接结束反倾销调查。(6)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做出肯定性终裁后,企业可采用差异化出口战略,改变出口产品的定价策略,并对竞争对手的成本销售等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准备提出复审申请,维护企业出口利益。

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具有可发展空间的动态结构。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的,随着反倾销调查国政策、法律的修订以及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改变,以前建立的机制结构或内容往往会有一部分不再适用,同时又有一部分新出现的情况没有相应的结构和内容来匹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淘汰那些不再需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可以对不适用的部分做出调整以适应新情况,还可以通过原有机构的扩充使之覆盖新出现的情况。

探究会计与反倾销背后所隐藏的整体性竞争制度安排及运作机理,构建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相适应的会计机制及其效率实现的会计战略支持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和纠纷、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因此,反倾销会计应诉跟踪机制的构建,对于拓展会计理论创新、完善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支持体系,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新的战略思路和理论支持,都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 Mustafa Beshkar. Trade skirmishes safeguards: A theory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0,82:35-48.

[2] 王威.中美贸易不平衡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发展趋势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3(1):26-30.

[3] 刘爱东,卜珂.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中的会计问题分析——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为例[J].会计之友,2013(7):11-16.

[4] 李美芳.反倾销背景下出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J].会计之友,2013(9):49-52.

[5] 陈林荣,赵金玲,刘锦芳.“三体联动”构建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功能衔接机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1):62-68.

[6] 刘爱东,赵金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研究——理论框架与研究构思[J].会计研究,2010(12):24-28.

3.实地核查环节

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运输、保险等与问卷填答相关的原始单据。

4.正常价值核算环节

提供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成本构成信息,包括原材料、能源动力和劳动工时等;对替代国的选取、第三国价格及产品结构价格核算,出示有关企业自身的经营会计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以及结构价格核算调整的相关会计信息。

5.无损害举证环节

提供被诉讼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价格及占有率的变化趋势;进口国相关产业产能的使用情况、会计政策选择与变动等相关会计信息。

6.行政复审抗辩环节

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以及最新获得的会计信息。

不难看出,美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流程中,会计信息需求贯穿其中。因此,美国对外反倾销的调查流程也可以看作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流程。

三、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的会计启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构建

基于以上中国起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措施案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行为。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对华反倾销一方面需要纠正美国在调查流程中对中国错误使用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反倾销应诉完整的制度体系安排。因此,在相关法律框架下,企业应对(包括规避)反倾销的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应诉企业快速响应的态度和所提供会计信息(或会计数据)的支持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安排。而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构建,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是企业反倾销应诉获胜的重要支持保障。

(一)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目标

按照管理学定义,目标是指导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终目的,可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目标表示最终结果,而长期目标需要短期目标来支撑,由此形成一个有层次的目标网络。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长期目标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证明我国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且与进口国的产业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最终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效率,改善反倾销带来的不利贸易环境,促进我国与外国贸易活动在互利共赢中持续增长。短期目标是构建与反倾销应诉流程相匹配的会计跟踪机制,其支持保障功能具体包括反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倾销价格、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等会计数据的提供与获取,从而将反倾销应诉各项要求与所需会计信息纳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为调查流程中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

(二)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原则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既要考虑到机制的构建目标,还要从机制的操作主体角度考虑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适用性。由此,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原则包括:

1.系统性原则

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构成要素共同组成的有着特定目标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该机制应能够通过特定整合方式对不同功能的组成部分进行有机的组织和协调,实现各部分所不具备的整体功能,获得新的特性。

2.权变性原则

所谓权变,就是指要对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流程的影响,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以便为随时采取恰当的应变做好准备。因此,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必须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当具有可发展空间的动态结构。

3.成本效益原则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一项经济活动,必然受到成本效益因素的制约,以衡量进行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因此,构建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不应贪多求全,应权衡机制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与其构建、运行的成本,决定机制内部结构的设计和具体安排。

(三)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架构设计

企业是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体,从微观市场的主体企业反倾销战略层面来看,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必须综合运用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理论、信息生成理论、机制设计等理论,符合一个有效经济机制的三个要件,即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运行耗费尽可能低的成本信息和能协调使当事方的利益达成一致。本文从机制的目标、功能、构成要素以及要素间的关系出发,构建了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基本架构如图3所示。

从图3可知,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一个由特定主体参与的,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有机搭配系统,其有效正常运转,需多种要素相互融合匹配。机制构建综合考虑了目标性、非唯一性、系列性和协同性等属性,将内部要素与流程以及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全部纳入整合范围,是一个具有完整结构、完备功能的整体框架。

(四)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运行机理分析

我国出口企业要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有利的应诉结果,必须要有可以按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为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了制度保障。下面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运行机理。

1.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基本架构是由目标、功能和控制要素三部分组成。

2.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基本架构的首要目的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目标具体化为该机制的功能,定位为预警、支持、举证、抗辩。

3.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以反倾销调查流程为核心,对其进行会计跟踪,具体由控制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落实:(1)进口国相关产业对华出口产品向该国反倾销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之前,我国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互联动,收集和监控竞争对手的销售成本、本国出口量等会计信息,实时进行反倾销会计规避和预警。(2)在进口国相关产业提出反倾销书面申请时,出口企业应进行是否应诉的决策。这就要权衡应诉成本和应诉收益。应诉成本包括前期准备费用、律师费用、应诉小组的组成成本和信息收集费用等;应诉收益包括反倾销税率的降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应诉的有利结果为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打下的良好基础、获得的广告效应和规范了企业的内部核算制度。决策后如果决定不应诉,那么此次跟踪终止。(3)如果决定应诉,则进入下一个环节,即应诉前的相关会计准备,包括收集资料和联系其他涉案企业等。(4)随后涉案企业可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配合实地核查、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如果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就开始对调查机构提出的替代国主张进行会计抗辩,争取采用对我国涉案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和替代价格,并围绕进口国申诉者申请反倾销的理由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5)接着填答反倾销调查机构要求的补充调查问卷,如果反倾销初裁是肯定性的裁决,可考虑以“承诺”的方式直接结束反倾销调查。(6)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做出肯定性终裁后,企业可采用差异化出口战略,改变出口产品的定价策略,并对竞争对手的成本销售等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准备提出复审申请,维护企业出口利益。

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具有可发展空间的动态结构。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的,随着反倾销调查国政策、法律的修订以及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改变,以前建立的机制结构或内容往往会有一部分不再适用,同时又有一部分新出现的情况没有相应的结构和内容来匹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淘汰那些不再需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可以对不适用的部分做出调整以适应新情况,还可以通过原有机构的扩充使之覆盖新出现的情况。

探究会计与反倾销背后所隐藏的整体性竞争制度安排及运作机理,构建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相适应的会计机制及其效率实现的会计战略支持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和纠纷、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因此,反倾销会计应诉跟踪机制的构建,对于拓展会计理论创新、完善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支持体系,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新的战略思路和理论支持,都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 Mustafa Beshkar. Trade skirmishes safeguards: A theory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0,82:35-48.

[2] 王威.中美贸易不平衡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发展趋势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3(1):26-30.

[3] 刘爱东,卜珂.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中的会计问题分析——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为例[J].会计之友,2013(7):11-16.

[4] 李美芳.反倾销背景下出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J].会计之友,2013(9):49-52.

[5] 陈林荣,赵金玲,刘锦芳.“三体联动”构建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功能衔接机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1):62-68.

[6] 刘爱东,赵金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研究——理论框架与研究构思[J].会计研究,2010(12):24-28.

3.实地核查环节

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运输、保险等与问卷填答相关的原始单据。

4.正常价值核算环节

提供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成本构成信息,包括原材料、能源动力和劳动工时等;对替代国的选取、第三国价格及产品结构价格核算,出示有关企业自身的经营会计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以及结构价格核算调整的相关会计信息。

5.无损害举证环节

提供被诉讼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价格及占有率的变化趋势;进口国相关产业产能的使用情况、会计政策选择与变动等相关会计信息。

6.行政复审抗辩环节

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以及最新获得的会计信息。

不难看出,美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流程中,会计信息需求贯穿其中。因此,美国对外反倾销的调查流程也可以看作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流程。

三、中国“打包”起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的会计启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构建

基于以上中国起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措施案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运作流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行为。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对华反倾销一方面需要纠正美国在调查流程中对中国错误使用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反倾销应诉完整的制度体系安排。因此,在相关法律框架下,企业应对(包括规避)反倾销的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应诉企业快速响应的态度和所提供会计信息(或会计数据)的支持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安排。而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构建,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是企业反倾销应诉获胜的重要支持保障。

(一)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目标

按照管理学定义,目标是指导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终目的,可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目标表示最终结果,而长期目标需要短期目标来支撑,由此形成一个有层次的目标网络。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长期目标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证明我国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且与进口国的产业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最终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效率,改善反倾销带来的不利贸易环境,促进我国与外国贸易活动在互利共赢中持续增长。短期目标是构建与反倾销应诉流程相匹配的会计跟踪机制,其支持保障功能具体包括反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倾销价格、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等会计数据的提供与获取,从而将反倾销应诉各项要求与所需会计信息纳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为调查流程中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

(二)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原则

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既要考虑到机制的构建目标,还要从机制的操作主体角度考虑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适用性。由此,构建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原则包括:

1.系统性原则

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构成要素共同组成的有着特定目标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该机制应能够通过特定整合方式对不同功能的组成部分进行有机的组织和协调,实现各部分所不具备的整体功能,获得新的特性。

2.权变性原则

所谓权变,就是指要对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流程的影响,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以便为随时采取恰当的应变做好准备。因此,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必须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当具有可发展空间的动态结构。

3.成本效益原则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一项经济活动,必然受到成本效益因素的制约,以衡量进行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因此,构建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不应贪多求全,应权衡机制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与其构建、运行的成本,决定机制内部结构的设计和具体安排。

(三)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架构设计

企业是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体,从微观市场的主体企业反倾销战略层面来看,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必须综合运用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理论、信息生成理论、机制设计等理论,符合一个有效经济机制的三个要件,即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运行耗费尽可能低的成本信息和能协调使当事方的利益达成一致。本文从机制的目标、功能、构成要素以及要素间的关系出发,构建了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基本架构如图3所示。

从图3可知,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一个由特定主体参与的,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有机搭配系统,其有效正常运转,需多种要素相互融合匹配。机制构建综合考虑了目标性、非唯一性、系列性和协同性等属性,将内部要素与流程以及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全部纳入整合范围,是一个具有完整结构、完备功能的整体框架。

(四)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运行机理分析

我国出口企业要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有利的应诉结果,必须要有可以按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为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了制度保障。下面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的运行机理。

1.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基本架构是由目标、功能和控制要素三部分组成。

2.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基本架构的首要目的是为应诉企业快速响应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提供相应的会计支持,目标具体化为该机制的功能,定位为预警、支持、举证、抗辩。

3.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以反倾销调查流程为核心,对其进行会计跟踪,具体由控制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落实:(1)进口国相关产业对华出口产品向该国反倾销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之前,我国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互联动,收集和监控竞争对手的销售成本、本国出口量等会计信息,实时进行反倾销会计规避和预警。(2)在进口国相关产业提出反倾销书面申请时,出口企业应进行是否应诉的决策。这就要权衡应诉成本和应诉收益。应诉成本包括前期准备费用、律师费用、应诉小组的组成成本和信息收集费用等;应诉收益包括反倾销税率的降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应诉的有利结果为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打下的良好基础、获得的广告效应和规范了企业的内部核算制度。决策后如果决定不应诉,那么此次跟踪终止。(3)如果决定应诉,则进入下一个环节,即应诉前的相关会计准备,包括收集资料和联系其他涉案企业等。(4)随后涉案企业可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配合实地核查、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如果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就开始对调查机构提出的替代国主张进行会计抗辩,争取采用对我国涉案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和替代价格,并围绕进口国申诉者申请反倾销的理由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5)接着填答反倾销调查机构要求的补充调查问卷,如果反倾销初裁是肯定性的裁决,可考虑以“承诺”的方式直接结束反倾销调查。(6)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做出肯定性终裁后,企业可采用差异化出口战略,改变出口产品的定价策略,并对竞争对手的成本销售等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准备提出复审申请,维护企业出口利益。

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具有可发展空间的动态结构。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是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的,随着反倾销调查国政策、法律的修订以及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改变,以前建立的机制结构或内容往往会有一部分不再适用,同时又有一部分新出现的情况没有相应的结构和内容来匹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淘汰那些不再需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可以对不适用的部分做出调整以适应新情况,还可以通过原有机构的扩充使之覆盖新出现的情况。

探究会计与反倾销背后所隐藏的整体性竞争制度安排及运作机理,构建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相适应的会计机制及其效率实现的会计战略支持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和纠纷、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因此,反倾销会计应诉跟踪机制的构建,对于拓展会计理论创新、完善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支持体系,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新的战略思路和理论支持,都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 Mustafa Beshkar. Trade skirmishes safeguards: A theory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0,82: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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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爱东,卜珂.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中的会计问题分析——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为例[J].会计之友,2013(7):11-16.

[4] 李美芳.反倾销背景下出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J].会计之友,2013(9):49-52.

[5] 陈林荣,赵金玲,刘锦芳.“三体联动”构建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功能衔接机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1):62-68.

[6] 刘爱东,赵金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研究——理论框架与研究构思[J].会计研究,2010(1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