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是一个持续改善、完善的过程,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健全。新常态下对科技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美国,美国强盛的原因无外乎在于两点:高科技与强大的金融实力,更关键的在于美国存在一个非常成熟的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体系,促使美国成为全球最强大、最具活力的经济体,同时也是全球最为成熟的金融强国。
在中国,目前正面临着产业结构转型的阵痛期、经济增长的换挡器。另外,中国也正朝着由产业大国向金融大国转变的路子在迈进。因此金融应该在中国的经济转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那么,在现有的体系下,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下我国的科技金融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如何理解科技金融,科技金融本身应该把握好哪些内容、渠道以及机制,在政策层面上怎么下手,银行和金融机构该如何创新?我们一起讨论一下这些问题。
阙方平:中国科技金融发展亟待建立三大支柱
科技金融主要是指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产业模式。理论学者认为科技金融是指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认为,要解决我国科技金融面临的问题,就必须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建立政策支柱、融资支柱和信用支柱等三大支柱。下面以韩国经验为例加以说明。
建立政策支柱——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
韩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迅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措施很多。从20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韩国政府确立了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基本方针并提出“科技立国”发展战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韩国政府对科研创新的投入逐年增加,韩国对国家级的技术项目投资从1970年的70多亿韩元到20世纪末的超过10万亿韩元再到2012年的将近60万亿韩元,为韩国科技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应该说,我国各级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政策,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成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推广品牌等等。但是,还有一些政策、工作需要我们继续推进,再加措施、加力度。我认为要从空间、时间、市场、责任四个因子加以改进。
一是在发展空间上,划定中小企业固有行业,禁止大企业进入。鉴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担心大中小企业日益分化引发民众抗议,韩国成立了直属韩国总统的机构——“共同成长委员会”,并颁布了“中小企业固有行业指导方案”,给中小企业设立“保护区”。比如韩国规定豆腐、辣酱、米面油加工等行业不许大企业涉足。“共同成长委员会”还规定,将市场规模在1000亿~1.5万亿韩元的行业划分为中小企业固有行业。
二是在营业时间上,限制大企业营业时间为中小企业留出生存空间。除了给中小企业划定“保护区”,韩国对商场超市的经营时间也“抠得很细”。如许多大商场晚上7点半就关门,这在不少国家是不可想象的。这种规定正是为了保护小商店的利益。韩国不少商业区都是中小企业在经营,如果大商场很晚关门,留给这些小商场的生存空间就会很小。而据媒体报道,首尔对大超市实施强制休息日。政府将每月第二、第四周周日规定为休息日,以便保护社区小型超市。要知道,在全世界很多地区,超市都是365天全年无休的,因此韩国的这个政策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关注。
三是在市场销售上,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韩国政府采购厅采取政府采购价下限限制、大企业竟标限制、小规模政府采购偏向小企业和小工商户等一系列优惠措施,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并肩发展。韩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按照特别法设立的特别法人,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物品,保证政府采购中产自中小企业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50%。
四是在履行社会责任上,要求大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实现协同发展。一方面,要求大企业必须帮助其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改善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如韩国制定了《保护中小企业的事业领域及增进企业间合作法》,增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自觉的合作,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受托企业支援委托企业有关技术及质量以提高和劳动环境改善等,政府对努力促进共同研究开发,企业间的合作及系列化的受托企业与委托企业给予支援并制定合作诱导措施。另一方面,禁止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解决大企业挤占中小企业资金问题。如韩国制定了《中小企业结构改善及经营安定特别措施法》,为了协调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公正交易,对中小企业赋予一定权限,要求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提供零部件时,有权向大企业要求能起到立竿见影效果的举措。
建立融资支柱——成立政策性“中国中小企业银行”
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政府的力量不容忽视。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种多样的政策扶持。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这二十年中,韩国政府出资成立了多个政策性银行,最有名的是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采用商业银行的模式,以帮助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和技术升级为目的,在自身风险系统的管理下,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拓展新市场提供长期的优惠贷款。
韩国规定其政策性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的扶持对象只能是从C级到B级的四个档次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主要对商业化较为成熟的供应链企业和信用评级2B级以上的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相比较而言,我国政策性金融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领域长期缺位,企业过度依赖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是当前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为例,我国政策性金融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策小银行支持力度不足。我国现有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其业务各有所侧重,但都没有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看,2013年末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国开行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分别为62.4%、18.62%、30.07%。其中占比最高的农发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也只有62.4%,其小微企业贷款仅占26.4%。而农发行服务的中小企业多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二是现有政策性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较少。从2014年6月末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市场占比和小微企业贷款市场占比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企业贷款仅占10%的市场份额,但是其小微企业贷款市场份额达到了27%,充分发挥了支农支小主力军的作用。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它的小微企业贷款市场份额也达到了27%。而反观两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开行,3家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市场份额中仅占9%,显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这3家银行的企业贷款市场份额达16%,也反映出政策小银行将更多的贷款投放到大中型企业,忽视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是现有政策性银行小微贷款市场占比呈下降态势。从增速看,2014年6月末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2013年同期增长10.57%,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整体增速6.31个百分点。从历史走势看,我国政策性银行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同比增速一直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增速,从2012年末以来的7个季度数据看,差距最大的季度达17.68个百分点(2013年1季度),差距最小的也有6.26个百分点(2014年1季度)。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与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距越来越大,市场占比越来越小,反而是商业银行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
综上所述,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需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支柱——“中国中小企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在我的设想中,该银行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组建,其定位和运营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股本构成:由汇金或中投控股、商业银行及民间资本参股;2.支持对象:信用评级为2B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信贷政策:实行差别化利率及准备金率;4.负债构成:30%主动负债(可发行金融债券);5.资产构成:75%以上贷款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6.金融产品:以可转换贷款为主(在贷款到期时设置若干可转换条款,使债权银行有三种选择:a.直接收回贷款本息;b.将贷款转换为企业债券;c.将贷款转换为企业股权。);7.贷款期限:原则上1~3年中长期贷款占70%以上。
建立信用支柱——设立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要通过信用支柱的建立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申贷能力。众所周知,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合格抵质押物不足、资信水平不高,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往往会有较高风险。在国外被认为是一种准公共服务产品,通常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从我国情况看,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其中国有控股1921家,民营及外资控股6264家,分别占比23.5%和76.5%。虽然其中有五分之一的国有控股机构,但是大部分机构和民营及外资控股机构一样,追逐利润。只有少数国有控股机构的担保费率低于3%。且不论其他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金的成本,仅仅按3%收取担保费就相当于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了50%,小微企业融资能不贵么!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再担保的缺位,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力存在疑虑,只好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由此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效益。而担保公司认为小微企业客户风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也只好通过收取较高的费率、较严的反担保措施来控制风险、弥补损失、增加收益。由于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存在,导致融资性担保行业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处于尴尬的角色,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机构,从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两方面建立信用支柱,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我的设想是建立“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面临着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企业财务报表失真、信贷审查缺乏有效依据等问题,亟需建立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韩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走在亚洲国家前列,其信用评级市场与债券市场相匹配,通过独立客观的评级管制和不断完善的评级技术,提供了具备较高参考价值的评级结论,为韩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同时,为了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获得资金支持,韩国建立了信用担保基金和技术信用担保基金,对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起到极大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发改委等部门正制定公民和法人统一代码方案并启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央行正开展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和备案工作,而信用评级体系也将随之发展。同时,我国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也一直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国务院马凯副总理曾批示“促进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是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因此,建立“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实行混合所有制,吸纳国有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大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共同参与。该基金主要功能就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级,开展担保、再担保业务。
一是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级。从历史统计数据看,我国小微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仅3.7年,对所有企业进行普适性信用评级并没有太大意义,因此在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体系时遵循市场需求原则,由企业根据发债或IPO等需求发起信用评级申请,一方面促进评级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企业进行正面激励,激发企业往更高信用评级的方向进步,形成良性循环。在信用评级中要注意保持第三方独立客观地位,同时,要保证信用评级具备较高参考价值,其评级结论能否被市场参与各方所认可和接受。在信用评级等级上可以分为10级,从最低的D级到最高的AAA级(A级分3档、B级分3档、C级分3档、D级1档)。
二是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一方面,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国有政策性背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提高申贷获得率,缓解“融资难”。另一方面,通过提供低费率、零费率的担保,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从而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是通过“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科学的再担保体系作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安排,能够增强担保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信心,提高担保放大倍数。要通过“信用担保基金”的再担保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进信用、分担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健发展,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集资和环境保障。在开展业务时,要注意科学建立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业务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模式,定期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进行跟踪评价,发挥再担保机构的市场化监督作用。
(作者系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吴少新:科技金融的表现形式
科技金融属于产业金融的范畴,主要是指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在金融的助推下,科技产业呈现出新的面貌,计算机的应用、网络的普及、无线技术的发展都是在金融的支持下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科技金融的表现形式包括三个方面:(1)科技信息融入金融领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互联网金融”;(2)金融机构通过科技扩展金融的服务功能和服务领域,也就是“金融互联网”;(3)金融的功能和业务扩展到为科技的开发、科技产业化,这主要是通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来实现的。
先说一下互联网金融。
其有着非常大的前景,是对金融的拓展。既是对传统银行的挑战,也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和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互联网金融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第一,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第二,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第三,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再说一下金融互联网。
对大部分人来讲,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主要体现在网银上。以往需要去营业厅排队办理的业务,如今大多已可以在网上完成。五成以上的个人网银柜台业务替代率很好地解释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威力,极大缓解了银行柜台业务的压力。然而,网银仅仅是金融互联网化的一个开始。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已经广泛渗透到金融产品销售领域,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的营销及业务办理模式,发展到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触网”,将互联网作为新的销售渠道。
在大信息、大数据的时代,它会引发整个社会,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微需求,这些微需求可以引发整个金融机构降低服务标准,相对而言金融企业就需要满足微需求。互联网的融入就可以改变金融行业的服务模式。互联网技术可以令企业对自身客户的服务模式、销售模式,包括产品开发模式和资金支付模式等不断地进行创新。企业生产出的商品将呈现一个网络化、数字化、电子化甚至虚拟化的趋势。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最后说一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如何互补。
1.互联网金融应纳入金融体系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2014年央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媒体报道称,央行正在牵头制定监管规定,防范快速发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日益上升的风险。央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管理层人士曾多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表态。其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刘士余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传统线下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要遵守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公开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比IT产业的风险更大。他当时还开列了互联网金融的三条不能碰的红线:第一,不能碰乱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对影子银行的治理是2014年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央行负责金融稳定,由其负责牵头制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也算情理之中,预料之中。
2.商业银行引入科技,形成金融互联网。商业银行要设计出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增加业务主动性。
3.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都应该更多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副院长、博导)
朱新蓉:科技与金融如何融合
科技金融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是必然趋势。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与金融政策环境的完善是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基础和保障。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支撑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着力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需要金融的支持,同时也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就全球产业革命而言,每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无不源于科技创新,成于金融创新。实践证明,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是社会变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引擎。
在当前全球孕育新一轮创新竞争高潮、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化科技、金融和管理改革创新,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为深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提供重要保障。
科技与金融相融合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主要体现在服务于产业、企业以及产品。而产业分为上、中、下游,企业分为一、二、三流,产品有其生命周期。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产品有着不同的金融需求,且与之相匹配的科学技术也不一样。因此,向匹配的科技投入,相对应的金融支持显得至关重要。
但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的金融支持体系主要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而银行在选择贷款企业时关注的只是会计报表,只关注贷款企业的营业数据,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银行的资金支持是无法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要求的,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因此需要大力引入创业投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首先,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创业投资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创新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发展规律的资本筹集、投资决策、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等制度。
其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建立科技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快推进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和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为包括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产权(股份)转让、融资提供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一步完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简化发行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融资。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公益信托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利用信托贷款和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另外,科技金融还应体现在商业银行如何合理地运用科技来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防范是银行业一个永恒的课题,管理者要建立起强烈的金融科技创新意识,利用科技化手段,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减员增效的目的。
由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开展不仅会引发企业价值观念的改变,因此需要有强大的决策策略推动力、科学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支撑,需要深入理解风险的内涵、正确使用工具和测评技术以及评价方法、合理配置资源、有效控制风险,才能够真正将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与企业的战略和运营相结合。用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推动企业战略转换,推动企业经营模式转换,推动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引发企业“业态”变革,从而实现公司价值、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发展与和谐。所以这项工作并非能够一蹴而就取得成功的,而是需要一个长期不断积累和发展的过程。
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必须依托现代的信息和网络技术,才能更好地支持自身战略的发展。因此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加以实现,以支持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落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教授)
潘 敏:科技企业现金流与商业银行要求不匹配
科技金融是金融资源供给者依托政府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创新平台,通过对创投、保险、证券、担保及其它金融机构主体等对金融资源进行全方位的整合创新,为科技型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提供创新性、高效性、系统性的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设计和金融服务安排,以促进科技型企业对金融资源或资本需求的内生性优化,进而保障企业技术革新能够有效提升并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链加速发展的一种金融业态。
科技与金融本属于不同的产业,在融合的过程中必然面临很多困境。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相对较晚,因此需要进行更多的实践和摸索。由于高科技企业通常是高风险的产业,同时融资需求比较大。因此,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的是金融如何支持科技转换为产品、科技产业化,也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
科技型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其最核心的竞争力是掌握当前市场上较为先进的技术与发明或实用型专利,但在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客户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投入,没有固定的现金流,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生产产出,同时也没有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所认可的抵质押物。因此科技型企业融资难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环境下的必然结果。
就银行来讲,商业银行不同于风险投资,风投采取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模式,而商业银行讲究稳健经营,扶持企业发展同时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获取相应的融资和服务费用。科技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缺乏财会信息资料,承受风险的能力差,信用等级低,企业资金需求量小但频率高,增加了其融资的困难,造成了融资的高成本和高代价。同时由于高科技企业产品尚未经过市场的正式考验,收益不可预见,使得银行从风险控制角度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采取观望态度,特别是在企业的种子期和创业期普遍不愿向其发放信贷资金。
从这个特点来看,科技企业的现金流特点与间接金融的现金流是不匹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前期更多的应该由资本市场来支持,这是科技型企业内在决定的。但是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仍是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1.增信。科技型企业的风险高,收益无法覆盖风险,与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必须通过外界的力量进行增信,降低其风险,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首先,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区,优化区域投融资环境。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利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政策,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其次,通过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助等增信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最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保险机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进一步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
2.整合政府资源,加大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贷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可以参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其次,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重点围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强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的科技金融工作联动,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各地要加强对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指导,推进科技部门、高新区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和保险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3.创新科技金融商业模式。科技金融未来的商业模式一定是“股权加债权”,也就是股权风险投资资本、投资市场和风险贷款市场的融合,这是一个新的概念。最近,我们在做关于企业生命周期中金融资源的整合问题。作为银行来讲,不可能去研究早期的股权资本,也没有意义去研究上市以后的公众资本,所以,我们现在更多的是研究如何在债券资本这个阶段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优势,这就是银行主导下的科技金融的商业模式。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导)
黄幼香:深化科技金融服务需聚改革合力
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对科技金融的重视度显著提升,并着力在修复市场运作机制、发挥监管引导、强化市场主体素质、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加强专属产品研发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金融对科技型企业支持作用显著改善。但同时,制约科技金融发展深度与广度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露,主要表现在“几缺”:一是缺少对称的风险补偿机制,银行开展科技信贷面临收益风险不匹配的困境。二是缺少普惠的财税扶持政策,银行从事科技金融服务存在受惠面窄、财政资金利用率低等问题。三是缺少专门的监管引导机制,银行进一步发展科技金融在不良容忍度、规模化运营、业务创新等方面缺少足够支持。四是缺少高效的顶层制度设计,科技金融政策缺少深度融合。五是缺少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六是缺少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制约科技创新模式与产品的推广。
破解科技金融服务问题,迫切需要政府主导下的机制改革,集合各方力量,形成改革合力。建议:一应加强科技金融的顶层设计,在政府主导下,推动财税部门、科技部门、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部门等在战略高度通力合作,重整科技金融的政策体系,发挥政策整体效应。二应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科技信贷组织体系,明确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各自优势,为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三应建立统一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便于金融机构发掘有潜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四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银行信贷资本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五应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丰富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作者系湖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彭靖迁:商业银行如何支持科技企业
作为实务部门,我来谈一下商业银行在世纪业务中该如何支持科技型企业。
1.转变经营理念。科技型企业大多都是初创期企业,在划型标准中属于小微企业范畴。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时,必须考虑到科技型企业的独特的企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特别是当前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得背景下,要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就必须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客户选择上重点关注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科技型企业,如取得政府贴息企业,在资料收集、贷前调查、业务流程和贷后管理上采取差别化对待,改变以往注重财务报表、注重抵质押物的传统信贷思想,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短、频、快、急的融资需求。
2.丰富产品体系。科技型小微企业拥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但大部分缺乏土地、不动产等抵押物品,当前传统的信贷产品已经无法满足科技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可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独特优势,并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以产品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如根据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就是掌握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银行可探讨进行权利质押,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同时如属于政府重点支持并进行财政补贴的科技型企业,以补贴款作为重要还款来源的信用贷款业务;对于发展期科技型企业可根据企业签订的订单或合同,进行项目启动融资的订单融资业务;对于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因其高科技产品得到市场的检验,产品市场占有率逐步扩大,销售和利润快速增长,可根据企业流量和信用记录采取信用类贷款进行支持。
3.加强外部机构的合作。科技型小企业创立初期,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信用评级结果相对较低,同时因为缺少实质性资产,有效担保不足,大部分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准入门槛。目前,商业银行在通过第三方合作,建立增信平台,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门槛和风险问题作出了很多的尝试。比如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通过政、企、银的三方合作,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1:10的放大,企业仅需提供40%的抵押物就可进行融资,有效降低了科技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是解决当前科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次成功探索。当前,商业银行可加大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机构的合作力度,搭建第三方增信平台,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体现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宗旨,为小微企业融资打开渠道,破解科技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4.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信贷支持是目前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于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服务体系涵盖了企业及其主要控制人,提供公司到个人的标准化一体化服务方案,积累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记录。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小企业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