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
【文章摘要】
介绍了我国电信业的现状及现行电信政策的概况,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
电信业;政策
1 我国电信业现状
1.1电信业竞争主体概况
中国联通于1994年成立,直至1998年政府对邮电拆分,再到组建信息产业部,形成联通,移动, 网通,电信,铁通及卫通的“5+1”竞争模式,再到2008年的“六并三”,我国电信业格局基本形成移动、电信、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
1.2存在问题
1.2.1电信用户
电信业曾一度出现无序竞争,损害了用户的通信权益。另外各运营商大打价格战,虽然用户在短期内得到了实惠,但同时导致话务量激增,中继扩容困难,无法保障高质量的通话服务及持续服务。
1.2.2电信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增值目标大幅度缩水。由于电信业属于竞争激烈的同质竞争,加上政府过早放松市场监管,使企业陷入倾销降价的泥潭,整体盈利下降。目前中国电信企业的用户规模虽排在全球前列,但总体竞争力不强。
另外,电信业竞争格局不稳定。由于中国电信监管部门过早实施不对称管制,导致企业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对电信业发展十分不利。
2 我国电信政策存在问题
电信业实行信息产业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的管理体制。
2.1不对称管制
最初政府实行不对称管制是为扶持新进的竞争者,以便尽快形成合理的竞争格局。即开始是电信一统天下,中国移动受政策扶持迅速崛起,市场份额扩大,占据了电信的大部分市场。而在三足鼎立的格局下,政府应实行对称管制,有利于合理竞争格局的形成。
2.2不合理的电信资费监管方式
我国电信资费的制定及调整更多参照了世界上主要电信企业在垄断运营时期的定价模式,着重考虑了电信企业的需要,而对社会综合效益考虑较少。再者缺乏从国民经济和产业政策出发,对电信资费进行综合考虑。第三,电信资费是建立在对各个电信企业的业务成本核算之上的,但是目前成本核算来源于各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数据,这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无法令消费者信服。
2.3市场准入制度遭诟病
根据据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突出矛盾是技术进步、普及相当快,某项电信业务可能很多企业都可以开展,但由于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客观上就限制了多个企业进行有效竞争。同时也缺乏准入后保护竞争环境的相关政策。
2.4地区间发展差距明显
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是极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东部与中、西部间。东部经济发达,投资回报率高。而在中西部投资,受经济发展和收入所限,电信用户少,运营商收益很可能无法保障,或投资回报慢,故不愿投资。这就造成了地区之间电信业发展差距明显。
3 电信监管政策的改进措施
针对现行电信监管政策的不足之处,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
3.1电信监管政策体系的改进
3.1.1尽快出台电信法
近年来,《电信法》经多次讨论仍未出台。现行的电信条例虽然有效,但目前电信市场一些问题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并且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也有限。因此,要加强对电信业的的监管,尽早形成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氛围,就必须推动《电信法》出台。
3.1.2成立独立的监管部门
目前电信业仍隶属于信息产业部。虽然在国资委成立之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已经分离,在某种意义上,信息产业部已经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但同时作为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仍担负促进电信行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的职责。当监管职责与政府的行业发展计划相冲突时,便无法保障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此,应成立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对电信业进行有效管理。
3.1.3实施对称管制
政府起初实行不对称管制是为扶持新进竞争者,以期尽快形成合理的竞争格局。即开始是电信一统天下,移动受政策扶持迅速发展,市场份额扩大,占据了电信的大部分市场。在当下竞争格局,政府应实行对称管制,促进电信业良性发展。
3.2电信监管政策内容的改进
3.2.1精确成本核算
应成立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对电信业成本进行精准核算,以及打击低成本的恶意竞争、网内网外差别定价等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手段。制订的政策应达到三方面效果:一是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二是通过价格管制,建立激励机制,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其三保证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和大规模投资的能力。
3.2.2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所谓电信普遍服务原则,是指向中西部、农村等地区投资的运营商可获得政府补贴,以保证所有公民都享有通信权。目前国际通行的办法是通过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来发展电信普遍服务。其来源有国有股红利、号码资源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和电信制造商业务收入等多个渠道筹集。提供普遍服务的重点是把普遍服务基金的来源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以保障资金有可靠、持续的注入。
3.2.3借鉴“联合牌照”
值得借鉴的是,邻国印度曾于2004年推出“联合牌照”制度。所谓“联合牌照”,是指电信企业一旦申请到许可证后,便可经营固定网络、移动网络等所有电信业务。监管部门不得对任何一种可为用户提供更好服务的电信技术实施限制与设置障碍,而应鼓励电信应用与服务的自由发展,并充分利用电信资源。因此,我国在制定电信政策时也应基于这样的理念,从而促进电信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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