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晨
【文章摘要】
随着国内外贸易交流的增多,作为商标的一种,驰名商标由于其特有的经济价值而为人们所推崇。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本文在对驰名商标制度、以及国外的这一制度发展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在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有所益处。
【关键词】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议
驰名商标因为它具有无形资产性,巨额价值性和强烈识别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表明了商品的品质是值得信赖的。驰名商标对其所有人来讲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长的创利能力。也正是因为以上这些,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引来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因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将他人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等一些新的侵害方式出现,各种侵权行为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的“海牙文本”中。 2003年6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以下从几个方面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剖析,以便于更深入的理解。
《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都主张商标应由有关的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在该国驰名。《规定》中明确了驰名商标所适用的范围是“中国”。少数发达国家,主要以美国为首他们主张商标“驰名”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在国际市场上驰名。这一观点对于与发达国家实力悬殊的发展中国家舍弃商标权的地域性会损害其利益。
根据TRIPS协议规定“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是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之一。“享有较高声誉”包含对附加到商标中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积极的评价。它不是驰名商标的充分条件但应当是必要条件。一般认为知名度高于60%的,即属于众所周知的驰名商标。我国的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不局限于注册商标,这能使已是驰名商标但未注册商标的得到保护,有效遏制了“抢注现象”的发生。
2 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经济发展,贸易需求下驰名商标需要保护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中。从无到有,我们不难想象经历了怎样艰难的过程,是权利人的呐喊,是社会形势的需求,也是智慧的立法者勇于创新、运用法律在新的领域保护公民利益的体现。
法国在1857年的法律条文中还未规定这一制度,但是却已有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以及经验超前的在实践中践行了这个理论,直到1964年,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条文形式确定下来。 淡化理论在1992年法国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典》被接受。美国是适用使用原则的国家,淡化理论是美国提出的这一概念。
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经过当事人主动的申请,且需要经过以申请为目的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不再能以某个诉讼争议中的认定而获驰名。驰名商标仅在特定案件中认定,认定仅对该特有案件具有效力。被动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这个规定的原因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为了获得驰名商标,利用诉讼认定这个相比较快捷且容易的方式,并且这种认定被认为是依职权主动认定,具有了更强的说服力,驰名商标被利用成为了广告,而且是光明正大的打着国家的旗号,国家的公信力被滥用。修改后还规定了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违法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可见新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对其使用方面加以规制,加大处罚力度。
3 我国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驰名商标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认定、使用驰名商标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从这个角度着眼,会发现时下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商家对驰名商标缺乏了解,甚至没有概念。我们不禁惋惜,为何不竭力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固定自己的已得或即获的利益。以我国太多的加工市场为例,他们之所以无法突破自己的瓶颈,始终处于食物链的最底层。我想除了缺乏创新意识与能力外,同时对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都是欠缺的。然而他们已拥有了成熟的技术与高超的能力,在这一巨大群体中,驰名商标的价值还有待开发。
在使用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警觉的。立法者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法定,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对不法者予以法律明确的警示及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罚。然而在驰名商标使用过程中这一用意被曲解,被扩大。很多人去申请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可以利用这个称号进行市场宣传,带来更多的利益,与立法意图本末倒置。立法者已然认识到这一问题,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将禁止用于市场推广明文规定。但是,这些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错误的观念扎根于人们意识中,改正或许需要一个过程。
驰名商标淡化现象存在。以一定的方式丑化驰名商标,如有些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稍加修饰后,在自己的商品上以商标或商品装潢的形式来使用,从而造成对驰名商标的丑化。 我国商标法中还没有出现淡化和反淡化的提法,驰名商标淡化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我国法律应在这方面增加规定。
驰名商标背后所潜藏的巨大利益空间,使驰名商标的保护转向了虚拟的网络世界。产生的与域名的冲突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已经出了名的品牌公司他以自己的主商标注册域名,同时也有一些商家为了一己私利抢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从而造成公众的混淆,给商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虽在其后国家做了相关规定,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断绝。因为对于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名称注册域名的行为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机制。
4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首先,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媒体、讲座去宣传驰名商标,让更多的人增强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可以使用的权利,不仅仅去保护自己的利益还可以在一定程度获利。
其次,社会中之所以存在着许多对已有驰名商标滥用和对他人驰名商标侵犯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缺乏严格的处罚制度。社会中的不法行为是需要法律在明文禁止的基础上,予以严厉处罚,从而才能起到规制的作用。
再次,我们应建立反淡化机制,在《商标法》中增加反淡化机制这一章节,保护驰名商标以及其所有人的权益。 为解决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为网络域名,应在《商标法》中设立专门章节把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域名,加以规制,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第255页.
[2]博登浩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58页.
[3]卞耀武:当代外国商标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