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人大制度自信深入探索和创新地方人大工作

2014-11-24 10:48杨建华
人大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法治

杨建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扎根60周年,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光辉历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地方人大要坚定人大制度自信,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加强和完善人大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集中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就要求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改革。因此,地方人大要积极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强化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要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全面深化改革和先行先试,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努力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引领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让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要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注重突出地方特色,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引领和推动地方改革发展,并为国家立法积累有益经验。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着力建立健全与立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选好配强专业人才。同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地方人大要深入推动地方法治环境的改善,推进构建依法行政保障体系、司法公正保障体系、社会矛盾有效化解体系、国际化营商环境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公平竞争体系、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安保障体系、公民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创造治以法尊的法治环境。

(二)充分发挥监督的保障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作为监督机关的优势,推动中央和地方各项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人大对改革事项的监督要选好切入点和着力点。要突出一个“法”字,就是要监督改革有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确保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同时,人大各项工作要坚持依法开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创新,以法治思维开展人大工作;要突出一个“民”字,就是要关注和推进民生领域的改革,促进“一府两院”将改善民生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改革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要突出一个“财”字,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监督和支持政府加强绩效管理,为人民盯紧“钱袋子”、看好“家底子”。

(三)充分发挥代表的推动作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因此,要充分尊重和坚持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改革发展。要引导人大代表积极为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使人大代表成为民意民利的代言人、改革发展的带头人。要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加强基层人大机构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四)积极探索释放人大制度潜力。要积极探索创新,打开制度空间,充分释放制度潜力,切实把人大制度优势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用足用活,使人大工作更具时代特色和创造活力。例如,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目前,地方人大往往注重程序审查,缺乏实质性审查,这并非人大制度设计和宪法、法律的原意。法律对人大及常委会如何审查和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批准决算等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未能很好地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导致预算审查和监督往往偏程序轻实质。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担当,认真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积极探索财政预算监督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激活制度潜力,依法审查和监督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调整、绩效,加强预算资金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必要时进行询问、问效等,更好地发挥预算监督的主导作用。

(作者系广东省佛山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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