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伤害将首次纳入家暴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列举为六条,包括:
(一)以殴打、捆绑、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伤害家庭成员的;(二)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伤害的;(三)强制猥亵、性侵妇女、未成年人的;(四)遗弃或者严重忽视患有疾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五)毁损共同财物或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六)其他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
其中,第五条首开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先河,是一大创新和亮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