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首付还贷款,儿子离婚后婚房该归谁(外3则)

2014-11-18 16:37许云皓
祝你幸福·知心 2014年10期
关键词:婚房工龄儿媳

许云皓

三年前,儿媳向我和老伴儿借了15万块钱,当时以为是自家孩子,就没写借条。儿子得知后和儿媳妇大吵了一架,并让儿媳妇给我们老两口写了借条。

没过多久,儿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们为了缓和儿子的家庭矛盾,将15万元借款作为与小两口共同购买新房的出资款,并按照儿子儿媳购房协议内容作为共同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儿媳这才撤回了离婚诉讼。

眼看交房还贷之日临近,二人又为离婚争吵不休,也都不过问新房事宜。我们老两口只好用退休工资帮忙还贷,虽然经济紧张,但只要能维持家庭稳定也忍了。

今年年初,儿媳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后,两人又为婚房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我们请求分割房屋,遭到儿媳的拒绝。我们老两口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又还贷两年多,小两口从未过问,房屋凭啥给他们分割了?

青岛 张廷山

张大爷: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你所说的这套婚房是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由家人约定共同共有的,而你儿子和儿媳已经离婚,双方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允许分割该房屋。

对于这套婚房的分割,应以有利于权利人的生活、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及不损害财产效用为原则。考虑到权利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及履行能力等情况,你们两位老人愿意继续支付房款且老人在该房屋中投入资金比例最大,所以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应判决房屋归你们二老所有,但你们二老应该给付他们相应的折价款。

工龄买断款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我和老公于1989年结婚。近年来,我们夫妻感情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去年,老公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存款。

我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前几年,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一次性补偿我9万元,算作买断工龄款。我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这属于单位对我个人的经济补偿,应当归我个人所有。

请问,工龄买断款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日照 秦静

秦静:

你好。买断工龄是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买断工龄款是企业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如果是婚后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但买断工龄的一方应该适当多分。理由是,买断工龄款虽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但买断工龄一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买断工龄款将成为其今后一段时期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离婚时,由于经济补偿金作为工资性收入,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该财产的来源及其发放目的主要是职工今后的生活保障,因此,你应当适当多分一些。

夫妻离婚,网店该如何分

前几年,网购火的时候,我和妻子在淘宝开了一家网店,当时用的是我老公的身份证注册的。网店经营得很好,生意越做越大,每天都会接到上百件订单。为此,丈夫辞去原来的工作,在家专心经营网店,我则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下班后就帮着包货发货。

最近,我们因感情问题打算离婚。我们的这家网店已经初具规模,每月的利润用来还房贷和生活支出。

请问,如果我们离了婚,网店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吗?

高密 刘雪景

刘雪景:

你好。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对于网店这样的虚拟财产,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就连其是否属于“财产”也存在争议。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都支持一种观点:“虚拟财产”虽无形且存在网络环境中,但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方面: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这些存在于仓库中;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三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比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等。网店的绝大部分存货是典型的实体财产,涉及分割时,适用相关的法律即可,不存在太大的争议。支付宝因是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也是经过实名认证,其中存款也不是虚拟财产,是典型的货币财产。即便淘宝网有网店不能更名的规定,这也只是涉及店铺本身,并不涉及上述货物和价款。所以,前两项财产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并无太大区别。实践中,如涉及网店需要分割,应当首先就这前两部分财产价值进行处理。

关于离婚后网店归属问题,也就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处理问题,由于网店信用非常重要,所以实名制店铺一般不应当允许转让。你们家的网店虽是由你老公的名字注册,但实际是夫妻共同所有和经营的,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网店转让,所以离婚后该网店究竟归谁,需两人本着互利的原则协商决定。

弟弟劳务归来,财产被妻子卷跑,能要回来吗

我弟弟和妻子小秀,通过相亲认识。两个月后,弟弟单位有一次劳务输出到日本打工的机会。出国之前,两人便匆匆领证结婚。

在日本打工期间,我弟弟几乎每周都会给妻子打电话,有时也会通过网络联系,只要弟弟手上攒一笔钱,就会给妻子寄回去,他希望妻子在家过上好日子。

两年后,我弟弟打工结束,从日本回来。原以为迎接他的是妻子热情的拥抱,没想到却是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判决书中大概意思是,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具状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后来我弟弟了解到,在这两年期间,妻子并不经常在家,邻居们常年见不到她。有一次她回来去居委会开了一份配偶失踪证明,然后向法院单方面提出离婚诉求。妻子离婚后迅速和他人结了婚,并且带走了弟弟所有财产。

请问,我弟弟这婚离得合理吗?他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商河 孙秀吉

孙秀吉: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居委会的证明属于有效证据的形式,可以被法院采信,居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则应该由你弟媳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弟弟的情况不属于下落不明,你弟媳在明知你弟弟在日本打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意图侵吞你弟弟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应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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