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政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哲学观点很大程度上都是一致的,不论是恩格斯的自然观还是马克思的历史观都是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基石。但是马克思更加强调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或人和自然之间的中介作用,认为认识和谈论自然不能离开人类的社会实践作用,马克思的观点更加符合辩证法的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一、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
恩格斯曾在其著作《自然辩证法》中阐述:“所谓客观辩证法,即辩证法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反映而已。”这里恩格斯讲客观辩证法时只提到自然界,我认为并不是说客观辩证法只限于在自然界中起作用,在其它地方,恩格斯多次提到“存在规律”和“思维规律”“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我们主观的思维”的规律。这些提法同“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提法是一致的。客观辩证法表现的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表现的是思维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在头脑中的反映。主观辩证法描绘的规律可以是“为人类的头脑的自觉运用的,而在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辩证规律则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如此。”
虽然,马克思也是立足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待自然和社会,他把整个世界都看作是物质的,看作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更加强调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或人和自然之间的中介作用,认为认识和谈论自然不能离开人类的社会实践作用。因为,现实的自然总是人所认识的自然,人也总是自然化了的人,自然史总是人所认识的自然,人的历史也总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的部分。一句话,人和自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实现这种统一的中介就是人的社会实践。他认为:“在人类历史——人类社会的产生活动——中生成着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而形成——尽管以一种异化的形式——的那种的自然界,才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马克思并没有区分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他更多是在试图通过经济学,将辩证法引入人类社会建立一只辩证的社会历史观,并突出人类社会实践的重要作用。他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以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我认为像恩格斯那样把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还是不太科学合理的。众所周知,“主观”一词一般是指人的思维不按本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带有人为的主观的武断的意思,表现的是一种态度,主观这一词恰恰是“反客观”的。由此推论,“主观辩证法”的内涵就演绎成:人为的主观的武断的去揭示事物联系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即把辩证法这门科学当成是随心所欲的人为武断规定的。这显然是荒谬的。辩证法既然是研究和揭示联系和发展规律的科学。而世界上一切事物和一切过往都存在相互联系和发展之中,不依思考者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只能认识规律,揭示规律,运用规律,而不能人为的改变或取消它。主观辩证法这一术语的运用是不太恰当的。
二、辩证法的规律
辩证法三条规律是黑格尔首先以唯心主义方式,并且仅仅当作思维规律而加以论述的。这三条规律是:量质变转化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黑格尔在《逻辑学》的第一部分中论述了第一条规律,在第二部分论述了第二条规律,而第三条规律是构成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础。黑格尔虽然对辩证法的规律从理论上作出了较完整的论述,但由于他把辩证法的规律理解为“绝对理念”的运动规律,是思维强加给自然界和历史的规律,从而是辩证法的规律丧失了它应有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自己的哲学体系时,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部分,同时还为辩证法和辩证法规律奠定了唯物主义基础。但是他们二者所作的工作还是有所不同的。
马克思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说过:“两个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就是辩证法运动的实质。”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是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的。而恩格斯不仅赞成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重要性,如在《反杜林论》序言中,提出自然界的对立统一,“构成辩证法自然观的核心”,同时在其第十二章,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还进一步阐释了对辩证法三条基本规律的理解,先讲量质互变规律,再讲对立统一,最后是否定之否定。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因为人们在认识一个事物时,首先遇到的是这个事物是什么,状态如何,然后才进一步深入到事物内部矛盾的认识,从矛盾的认识中才能把握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和动力,最后在事物对立面的两次转化中才可以把握住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容和实质。
施密特曾指责恩格斯借助辩证法范畴去解释业已完成了的放在手头的现代自然科学成果,因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必然还是外在于主题的。换句话说,恩格斯是用“一种唯物主义的符号预先确定辩证法的运动形态,并把它们‘应用于自然现象,而全然没有关心它们的思辨的含义”。
卢卡奇指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阐述了自然辩证法的思想,认为,在恩格斯那里,由于主张“片面的和僵化的因果关系必定为相互作用所取代”而“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然而没有这一因素,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终归是妄想)保持‘流动的概念。”
由此我们看到,一方面,唯物主义理论要求具体辩证法只有通过社会生产的活动才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恩格斯还有意撇开不谈“人对自然界的作用”。即在自然脉络关系中那种叫做社会劳动的特种形式相互作用的现象。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要做得更好。马克思反对贬低人和自然的一切价值,主张人是最高的存在。因为现实中的一切都是从“作为存在物的人和自然界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感性意识开始的”。
不管怎么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哲学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致的。不论是恩格斯的自然观还是马克思的历史观都是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基石的。马恩思想作为一种主客体相统一的理论体系必将永远照亮着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征程。
参考文献:
[1]段忠桥.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正义问题[J].哲学动态,2010,(11).
[2]葛长龙.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观[J].理论探索,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