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严惩贪吏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有惩治贪官的法律和举措,宋太祖赵匡胤(927—976)就曾经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重治贪官。
赵匡胤是宋朝的开国皇帝,他原是后周的殿前都点检,掌兵权。33岁那年(960),他发动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建立了宋王朝,当了16年的皇帝。
宋朝建立前的半个世纪里,中原如走马灯似的换了五个朝代。天下大乱,谁有了刀枪,谁便可称霸一方,甚至当皇帝。无论是地方官,还是中央官,几乎都张开贪婪巨口,搜刮民财,社会风气极为败坏。
宋太祖深刻认识到,如果听任贪污敛财在新王朝肆无忌惮,到手的政权就会得而复失。因此,宋王朝开国初期就比较重视倡廉惩贪,其中惩贪方面方法得当,措施周全,手段强硬。据《宋史·太祖本纪》记载,宋太祖“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赃吏就是贪官。清朝历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有“宋初严惩戛吏”一节,专论太祖惩贪。王安石也说:今朝廷之法所尤重者,独贪吏耳。据统计,宋太祖在位16年,几乎年年反贪污、杀贪官,其中文官杀到了御史,武官杀到了将军,还将一些问题不严重的贪官贬官降职。
开国初,宋太祖曾立官吏晋升制度: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晋升一级,到期能否晋升,主要看任期内有无贪赃问题。如果有问题,但还不太严重,文臣则要七年,武臣则要十年才能晋升,对这种官员的晋升还必须上奏皇帝批准。
建隆三年(962)八月规定:贪官的奴婢、邻居、亲戚主动揭发,给以奖励。
乾德五年(967)正月,节度使王全斌虽然在平定后蜀时立了大功,但因“黩货杀降”(黩货就是贪污纳贿)而被公开批评降职。三月,县令源铣、县主簿郭彻二人,以贪污罪判死刑。借这一案件,宋太祖向全国下诏,警诫全国各级官员。六月又下诏,严令各级官吏不得接受贿赂。
开宝四年(971)四月,右监门卫将军(负责京城戍守的将领)赵玭,由于平日与宰相赵普有矛盾,告发赵普在秦(甘肃东部、陕西西部)盗伐木材。赵普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官,与宋太祖情同手足。但是,宋太祖欲集百官公布此事,并拟罢免赵普的官职。后来,由于元老大臣王溥出班奏明:赵玭和赵普有私仇,所举虽为事实,但有夸大其词成分,才未处分赵普。之后,宋太祖要处分赵玭。赵普又出面为其讲情,宋太祖才了结此事。这件事,说明宋太祖对贪官处罚严厉,不论是谁,只要贪赃,概不轻饶。
宋太祖以严刑治贪,他还在两次大赦时明文规定:“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赦!”表明治贪决心。对于贪污罪,稍重的刑事案犯,都是死刑;并且不搞“下不为例”和“易地为官”,既往也咎。有些官员在彼地贪赃受贿蒙混过关,但在此时此地被查出来,仍然要受到惩处,如监察御史闾丘舜卿,在前任上盗用官银,后被查出来,被处以极刑。
正如《宋史·太祖本纪》所载:宋太祖在位的16年中,判处官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