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呈逐年上升趋势,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是场内交易的主要对象,交易方式主要为拍卖,2012年以来,交易对象逐渐覆盖了江西、湖南、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这对于优化配置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场内交易活跃程度有待提高、交易半径有待扩大、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对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预期目标等。因此,需要加强产权交易平台的宣传,完善相关制度以增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合理布局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增强现有交易平台,特别是省级交易平台的辐射范围。
关键词:森林;产权;场内交易;林业;产权交易所
中图分类号: F326.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4)09-0430-03
收稿日期:2013-11-21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编号:2013SJD630032);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编号:12YJA630182)。
作者简介:乔永平(1972—),女,江苏东海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生态经济研究。E-mail:qyp@njfu.com.cn。以“确权到户”为特征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客观上造成了森林资源经营主体的迅速增加和单位经营规模的缩小。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目前,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存在场内交易和私下交易2种模式。私下交易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不进行森林资源产权的变更登记,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场内交易即以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为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统计数据,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倡导的交易模式。江西省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批4个试点省份之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是国内成立的第一家省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其场内交易情况究竟如何,是理论界和相关部门都极为关注的问题。本研究基于2007—2012年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成交数据,对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以期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提供理论参考。
1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情况
1.1各年的交易情况
从表1可知,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在2008年以前较少,2007年只有48宗交易;交易主要从2008年开始,特别是2011—2012年交易大增,2011、2012年2年的交易成交数为1 317 宗,占总交易数的60.14%,成交金额达 226 044.66 万元,占总成交金额的80.58%。究其原因,一是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而促进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二是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2005年10月,自江西省建立第一个省内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铜鼓县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以来,到2008年底全省有70个县、市建立了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2009年11月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成立,进一步推动了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
1.2交易对象的地域分布
从表2可知,交易对象分布于江西、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河北、陕西、广西、河南、黑龙江和湖北等12个省、自治区,其中,来自江西本省的交易量最多,分别占成交宗数的95.11%和成交金额的79.63%,其次是湖南和四川。除2010年发生1宗来自湖北的交易外,外省市交易主要发生于2012年,共计106宗,这说明自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成立以来,随着其影响力和辐射性增强,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正逐渐朝区域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方向发展。
1.3交易对象的权属构成
从表3可知,国有和集体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是主要的交易对象,共计1 869宗,占总交易数的85.34%;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相对较少,共计301宗,占总交易数的1374%,这主要是由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所致。现有的制度要求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必
总体而言,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呈逐年上升趋势,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是场内交易的主要对象,其交易方式主要是拍卖,2012年以来,交易对象逐渐覆盖了江西、湖南、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这对于优化配置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2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存在的问题
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毕竟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场内交易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使得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2.1场内交易活跃程度有待提高
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的成交数据来看,场内交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7—2012年总成交宗数为2 190宗,总成交金额为280 538.66万元,交易总量相对较小。由于数据不充分,无法计算场内交易发生率,即交易的森林资源产权数量与森林资源产权总量的比率,但谢屹研究表明,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发生率不超过1%[1],这与江西省农村土地交易率达到10%左右相比,差距较大,场内交易尚不够活跃,有待进一步提高。
2.2场内交易半径有待扩大
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不仅来自江西本省,还来自包括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河北、陕西、广西、河南、黑龙江和湖北等共计12个省、自治区,交易覆盖范围虽然大大扩展,但与其他省、自治区的交易量仍然十分有限,从交易数来看,共计107宗,不到总交易数的5%,交易金额只达到总交易金额的20%多一些,与一个真正的区域性交易市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endprint
2.3场内交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从表6可知,江西省各县(市)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发展很不平衡;全省11个设区的地级市中,无论是交易数还是交易金额,吉安市、宜春市和九江市交易最为活跃,特别是吉安市的交易数和交易金额占据半壁江山;景德镇市、上饶市和鹰潭市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较少,成交宗数不到20宗,特别是鹰潭市只成交了1宗,景德镇市是成交金额最少的,只有443.28万元。
2.4现有交易平台对于小规模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
从表7可知,单宗交易金额最大的是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其次是股份制,再次才是国有。这主要是因为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现行制度规定必须进场交易,不用考虑每宗交易规模的大小,而私有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时,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才能有效降低进场的交易成本,因此,进场交易的私有森林资源单宗交易规模也较大。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拥有的森林资源规模普遍较小,达不到场内交易买方的需求规模,且场内交易不仅耗费时间长,程序复杂,还需交纳一定的交易费用,因此,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对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林农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有一定比例的林农选择私下交易。谢屹对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调查表明,私下交易在县城边远地区较为活跃,其交易量占该地区总交易量的40%左右[1]。这制约了交易平台运行的有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
2.5现行规章制度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现有的规章制度无法有效保障交易中买方的权益。如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中,为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而设立了免责条款,即“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于这一免责条款的存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无须去审核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减少了自身风险,但是却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
另外,由于林农并未完全进入场内交易,私下交易且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交易平台不能对选择私下交易林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增加了日后林权纠纷的隐患。
2.6场内交易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度设计的目标主要有2个:一是推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通过市场达到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实现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目标,从而最终达到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目标;二是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但从实践结果可以看出,一是场内交易发生率低,二是林农并未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因此,现有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3建议
3.1加大对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宣传
有学者研究表明,本地是否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与林农的交易意愿存在显著正相关[4]。谢屹研究表明,林农是否去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对其是否卖出森林资源产权具有显著影响,如果林农只知道存在这一市场,而不知道这一市场的功能及作用,对其是否参与市场并没有多少影响[1]。因此,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作为政府部门大力推进的一项制度,相关部门应想方设法,采取多种手段和渠道加大对交易平台具体功能、作用、交易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
3.2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
现有场内交易对资金、森林资源量都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小规模林农很难成为市场的主体。为了增强市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可以将场内交易模式细化为大、中、小3种规模,对中、小规模的交易采取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等制度[1]。此外,作为市场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交易对象、交易主体等的审核,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吸引力,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
3.3合理布局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增加边远地区的信息采集点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关系到场内交易的规模,不仅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林农对制度的认知,在布局上也要合理,便于林农进场交易,降低其交易成本。在现有的省-市(县)-乡镇3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体系的基础上,可以在森林资源丰富的边远地区建立信息采集点,林农只需就近将欲交易的信息传递给信息采集点,交易平台及时方便地收集相关交易信息并给予反馈,从而大大方便林农,也可以降低林农的交易成本。
3.4增强现有交易平台,特别是省级交易平台的辐射范围
现有交易平台的业务辐射范围还主要是省内的森林资源产权,与外省、市的交易量还相对较少,如何真正实现区域性
平台交易的目标,是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利用现有的网络交易平台,主动和其他森林资源丰富的省、市进行合作,在交易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外省、市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
总之,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和适应性,将有助力于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扩大交易半径,实现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度的设计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林木流转研究[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2]乔永平,聂影.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例[J]. 中国林业经济,2011(4):26-28,48.
[3]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神岗乡下东源村下东源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项目挂牌公告[EB/OL]. (2013-03-21)[2014-05-27]. http://jyxt.smforestry.com/t/activityDetail.html?id=17418.
[4]陈珂,周荣伟,王春平,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户林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 林业经济问题,2009,29(6):493-498.杨洁,张勇,杨萍,等. 山东省花生产业发展现状分析[J]. 江苏农业科学,2014,42(9):433-436.endprint
2.3场内交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从表6可知,江西省各县(市)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发展很不平衡;全省11个设区的地级市中,无论是交易数还是交易金额,吉安市、宜春市和九江市交易最为活跃,特别是吉安市的交易数和交易金额占据半壁江山;景德镇市、上饶市和鹰潭市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较少,成交宗数不到20宗,特别是鹰潭市只成交了1宗,景德镇市是成交金额最少的,只有443.28万元。
2.4现有交易平台对于小规模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
从表7可知,单宗交易金额最大的是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其次是股份制,再次才是国有。这主要是因为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现行制度规定必须进场交易,不用考虑每宗交易规模的大小,而私有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时,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才能有效降低进场的交易成本,因此,进场交易的私有森林资源单宗交易规模也较大。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拥有的森林资源规模普遍较小,达不到场内交易买方的需求规模,且场内交易不仅耗费时间长,程序复杂,还需交纳一定的交易费用,因此,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对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林农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有一定比例的林农选择私下交易。谢屹对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调查表明,私下交易在县城边远地区较为活跃,其交易量占该地区总交易量的40%左右[1]。这制约了交易平台运行的有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
2.5现行规章制度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现有的规章制度无法有效保障交易中买方的权益。如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中,为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而设立了免责条款,即“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于这一免责条款的存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无须去审核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减少了自身风险,但是却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
另外,由于林农并未完全进入场内交易,私下交易且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交易平台不能对选择私下交易林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增加了日后林权纠纷的隐患。
2.6场内交易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度设计的目标主要有2个:一是推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通过市场达到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实现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目标,从而最终达到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目标;二是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但从实践结果可以看出,一是场内交易发生率低,二是林农并未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因此,现有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3建议
3.1加大对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宣传
有学者研究表明,本地是否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与林农的交易意愿存在显著正相关[4]。谢屹研究表明,林农是否去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对其是否卖出森林资源产权具有显著影响,如果林农只知道存在这一市场,而不知道这一市场的功能及作用,对其是否参与市场并没有多少影响[1]。因此,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作为政府部门大力推进的一项制度,相关部门应想方设法,采取多种手段和渠道加大对交易平台具体功能、作用、交易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
3.2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
现有场内交易对资金、森林资源量都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小规模林农很难成为市场的主体。为了增强市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可以将场内交易模式细化为大、中、小3种规模,对中、小规模的交易采取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等制度[1]。此外,作为市场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交易对象、交易主体等的审核,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吸引力,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
3.3合理布局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增加边远地区的信息采集点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关系到场内交易的规模,不仅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林农对制度的认知,在布局上也要合理,便于林农进场交易,降低其交易成本。在现有的省-市(县)-乡镇3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体系的基础上,可以在森林资源丰富的边远地区建立信息采集点,林农只需就近将欲交易的信息传递给信息采集点,交易平台及时方便地收集相关交易信息并给予反馈,从而大大方便林农,也可以降低林农的交易成本。
3.4增强现有交易平台,特别是省级交易平台的辐射范围
现有交易平台的业务辐射范围还主要是省内的森林资源产权,与外省、市的交易量还相对较少,如何真正实现区域性
平台交易的目标,是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利用现有的网络交易平台,主动和其他森林资源丰富的省、市进行合作,在交易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外省、市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
总之,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和适应性,将有助力于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扩大交易半径,实现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度的设计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林木流转研究[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2]乔永平,聂影.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例[J]. 中国林业经济,2011(4):26-28,48.
[3]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神岗乡下东源村下东源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项目挂牌公告[EB/OL]. (2013-03-21)[2014-05-27]. http://jyxt.smforestry.com/t/activityDetail.html?id=17418.
[4]陈珂,周荣伟,王春平,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户林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 林业经济问题,2009,29(6):493-498.杨洁,张勇,杨萍,等. 山东省花生产业发展现状分析[J]. 江苏农业科学,2014,42(9):433-436.endprint
2.3场内交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从表6可知,江西省各县(市)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发展很不平衡;全省11个设区的地级市中,无论是交易数还是交易金额,吉安市、宜春市和九江市交易最为活跃,特别是吉安市的交易数和交易金额占据半壁江山;景德镇市、上饶市和鹰潭市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较少,成交宗数不到20宗,特别是鹰潭市只成交了1宗,景德镇市是成交金额最少的,只有443.28万元。
2.4现有交易平台对于小规模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
从表7可知,单宗交易金额最大的是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其次是股份制,再次才是国有。这主要是因为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现行制度规定必须进场交易,不用考虑每宗交易规模的大小,而私有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时,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才能有效降低进场的交易成本,因此,进场交易的私有森林资源单宗交易规模也较大。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拥有的森林资源规模普遍较小,达不到场内交易买方的需求规模,且场内交易不仅耗费时间长,程序复杂,还需交纳一定的交易费用,因此,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对林农缺乏吸引力和适应性,林农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有一定比例的林农选择私下交易。谢屹对江西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调查表明,私下交易在县城边远地区较为活跃,其交易量占该地区总交易量的40%左右[1]。这制约了交易平台运行的有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
2.5现行规章制度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现有的规章制度无法有效保障交易中买方的权益。如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中,为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而设立了免责条款,即“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于这一免责条款的存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无须去审核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减少了自身风险,但是却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
另外,由于林农并未完全进入场内交易,私下交易且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交易平台不能对选择私下交易林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增加了日后林权纠纷的隐患。
2.6场内交易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度设计的目标主要有2个:一是推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通过市场达到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实现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目标,从而最终达到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目标;二是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但从实践结果可以看出,一是场内交易发生率低,二是林农并未成为场内交易的主体,因此,现有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
3建议
3.1加大对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宣传
有学者研究表明,本地是否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与林农的交易意愿存在显著正相关[4]。谢屹研究表明,林农是否去过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对其是否卖出森林资源产权具有显著影响,如果林农只知道存在这一市场,而不知道这一市场的功能及作用,对其是否参与市场并没有多少影响[1]。因此,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作为政府部门大力推进的一项制度,相关部门应想方设法,采取多种手段和渠道加大对交易平台具体功能、作用、交易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
3.2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
现有场内交易对资金、森林资源量都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小规模林农很难成为市场的主体。为了增强市场对小规模林农的适应性,可以将场内交易模式细化为大、中、小3种规模,对中、小规模的交易采取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等制度[1]。此外,作为市场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交易对象、交易主体等的审核,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吸引力,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
3.3合理布局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增加边远地区的信息采集点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关系到场内交易的规模,不仅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林农对制度的认知,在布局上也要合理,便于林农进场交易,降低其交易成本。在现有的省-市(县)-乡镇3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体系的基础上,可以在森林资源丰富的边远地区建立信息采集点,林农只需就近将欲交易的信息传递给信息采集点,交易平台及时方便地收集相关交易信息并给予反馈,从而大大方便林农,也可以降低林农的交易成本。
3.4增强现有交易平台,特别是省级交易平台的辐射范围
现有交易平台的业务辐射范围还主要是省内的森林资源产权,与外省、市的交易量还相对较少,如何真正实现区域性
平台交易的目标,是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利用现有的网络交易平台,主动和其他森林资源丰富的省、市进行合作,在交易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外省、市森林资源产权进场交易。
总之,增强对林农的吸引力和适应性,将有助力于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扩大交易半径,实现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度的设计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林木流转研究[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2]乔永平,聂影. 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例[J]. 中国林业经济,2011(4):26-28,48.
[3]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神岗乡下东源村下东源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项目挂牌公告[EB/OL]. (2013-03-21)[2014-05-27]. http://jyxt.smforestry.com/t/activityDetail.html?id=17418.
[4]陈珂,周荣伟,王春平,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户林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 林业经济问题,2009,29(6):493-498.杨洁,张勇,杨萍,等. 山东省花生产业发展现状分析[J]. 江苏农业科学,2014,42(9):433-43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