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2014-11-14 23:58郭强张妍
科技资讯 2014年12期

郭强 张妍

摘 要:本文介绍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因各PCT申请受理局法定假日的差异、国际阶段的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这三种特殊原因造成PCT申请的优先权日逾期的情形,结合案例给出了各情形相应的审查方法。

关键词:国际申请日 优先权日 优先权恢复 援引加入

中图分类号:G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c)-0211-02

1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对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的规定

1.1 国际申请日的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要求为限。该条约指出,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如果认定该申请不符合具体要求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该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符合要求并以被给与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1.2 优先权日的规定

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这里的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的正规申请。在后申请应当在要求其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后申请应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作出视为未要求结论,并发出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中,有时会遇到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情形,一般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2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三种情形

2.1 期限届满日为受理局非工作日

2.1.1 案例介绍

(1)案例1。国际申请号PCT/JP2009/000763,国际申请日2009年2月23日,优先权2008年2月22日(日本)2008-041797。

(2)案例2。国际申请号PCT/IL2008/000472,国际申请日2008年4月6日,

优先权2007年4月4日(美国)60/921,730。

2.1.2 案例分析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如果任何文件或者费用必须送达国家局的任何期限的届满日是下述日子之一,则该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均不存在的次日届满:该局不为处理公务办公的日子;在该局所在地不投递普通邮件的日子;在该局位于多个地方时,是该局至少一个所在地的法定假日;在该局是某成员国委托授予专利权的政府部门时,是该成员国某部分的法定假日。

案例1的优先权日的届满日2009年2月22日为周日,为日本局的法定假日,故该期限应顺延至2009年2月23日,即此案的优先权在12个月的期限内,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要求该优先权。

案例2的优先权日起12个月的届满日2008年4月4日为周五,而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08年4月6日,表面上已逾期,但通过国际局网站对受理局以色利专利局的休息日(close date)进行查证得知,该申请的公休日为每周五、周六,故该申请的优先权届满日应顺延至2008年4月6日,即该申请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的期限内,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要求该优先权。

3 国际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3.1 案例介绍

国际申请号PCT/US2008/082639,国际申请日2008年11月6日,优先权2007年9月14日美国)60/972,436。

3.2 案例分析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新增了优先权恢复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2个月期限内,应申请人要求,如果受理局认为符合该局所适用的标准,即因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因为一些受理局认可的理由时,受理局应恢复优先权。

上述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有冲突,因此我国专利局第一二五号公告指出,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在进入声明中明确指明在国际阶段中恢复的优先权,对于该优先权,专利局将不予承认。

对于此种情形的国际申请,首先其国际申请日必须符合优先权国际恢复的规定,即优先权日12个月之后、14个月内;其次,该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published一栏中必须有该优先权在国际阶段作过恢复的记载。只有这两个条件均符合,才能认定该PCT申请的优先权国际恢复的事实。因此,依据局一二五号公告,对本案例中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优先权要求不予承认,优先权视为未要求。

4 援引加入

4.1 案例介绍

国际申请号PCT/IB2009/050200,国际申请日2009年1月20日,优先权2008年1月22日(美国)61/022,658。

4.2 案例分析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增加了援引加入的规定,如果申请文件遗漏了部分说明书、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受理局应迅速通知申请人补交遗漏部分使据称的国际申请变得完整,或将在先申请中的相应部分以援引加入的方式加入遗漏部分。援引加入将保留原国际申请日。援引加入时申请人须在递交国家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这两个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确认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相应文件。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将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国际申请将给与较晚的申请日(收到遗漏部分之日);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endprint

根据我局第一二五号公告,我国专利局对援引加入的条款予以保留,即不适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0条中关于援引加入的条款。这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加入的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对于此种情形的国际申请,首先,其国际申请日必须符合援引加入的规定,即递交国家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其次,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须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最后,审查员应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只有这三个条件均符合才能认定该申请的援引加入的事实,才能重新确定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因此,该案例中重新确定2009年7月17日为该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值得注意的是:因重新确定PCT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而导致其申请日超出了优先权日起12个月期限,该项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要求。

5 结语

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乃至据此授权的专利权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在先申请日)是评判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巴黎公约确立的优先权原则,使得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提出的。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日应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对于超出此期限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局对该优先权不予承认。

对于本文介绍的三种特殊情形,不仅要对各情形下的国际申请日相对于最早优先权日的时间范围十分清楚,而且要对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重要信息、国际局传送的重要文件、国际局公布的各受理局假日信息仔细核对,更应深刻理解造成这些情形所依据的专利合作条约相关条款。同时,也应熟悉我国专利局第一百二十五号公告对专利合作条约中优先权国际恢复、援引加入等条款作出保留的规定及其所造成的优先权要求视为未要求的结果。

综上所述,与我国一般专利申请相比,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优先权日的审查相对复杂,会出现国际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12个月期限的特殊情形。审查员应仔细核对该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信息及国际局传送的重要通知,分析造成优先权日逾期的具体原因,判断是否属于优先权12个月的期限届满日为受理局非工作日或法定假日、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的情形,对于前者则优先权日符合规定,对于后者则优先权视为未要求。如为援引加入的情形,当申请人提出以援引加入的时间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时,也应重视可能由此造成的优先权逾期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 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