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前后的工资分配制度

2014-11-11 22:00黄振宇
黑龙江史志 2014年6期
关键词:哈尔滨市哈尔滨工人

黄振宇

哈尔滨是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在工资分配上解放前后水火两重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也各不相同,本文据相关史料实录如下:

一、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

哈尔滨市解放前,企业工资标准由资本家确定,伪满洲国政府规定各类工人日工资标准,由官办企业雇主给工人定级。在半殖民地、殖民地统治下,企业中的中国工人与外籍工人,管理人员工资相差悬殊。据哈尔滨道外商工会《会刊》记载:1926年对628个工厂(占全市工厂总数的84.6%)年平均工资调查:日本人648卢布,俄国人472卢布,中国人仅163卢布。一个中国工人的工资只相当于一个日本工人工资的1/4,一个俄国工人的1/3。当时哈尔滨的工业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有两种形式:一是现金支付(工资制);一是半现金半实物支付。其实物也包括衣、食、住等。由于金融管理混乱,多种货币流通,物价暴涨,货币贬值,工人实际工资下降,生活状况苦不堪言。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后,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明显提高。7月19日,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通过《哈尔滨市施政纲领》。第十条规定:“在劳资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实行分红制度,以促进劳资合作,发展生产,合理增加工资,改善待遇,以稳定工人生活”。7月24日,同记商场召开全体职员、店员、董事、经理会议,通过重新订立的劳资双方分红制契约,利润分成由原来东6.25、西3.75改为为东5西5。7月30日,《东北日报》以《工商业发展的新方向》为题发表社论,称赞哈尔滨市执行新工商业政策“开辟了今后哈尔滨工商企业发展的新方向”。此后,哈尔滨各行业都开始实行分红制。8月19日,制粉业天兴福二厂订立劳资分红契约。时任东北局书记的彭真到工厂讲话,阐述党对发展工商业的政策,受到工友们的好评。1948年(民国37年)6月,市政府发布《哈尔滨特别市公营企业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暂行办法》,规定了实行以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薪制。实物计算概以二等高梁米,解放布、豆油、粒盐,中等煤和木拌子为标准。但为方便起见,其计算单位为‘分。每分之值等于米1.6斤,布0.06尺,油0.025斤,盐0.025斤,煤2.4斤,木拌1.0斤。如公营企业轻工业工薪标准,视每人技术之高低与贡献大小规定月工资分为:一等者101-125分;二等者86-100分;三等者71-85分;四等者56-70分;五等者40-55分。为提高重工业或某些带有防害身体健康的化学工人之待遇,一律按轻工工薪标准每等提高5分计算。即最低工薪标准自45分起算,至最高工薪标准130分止。职工领取的工薪分,50%支付实物券,在工薪商店购买实物;50%按实物平均价格折算发给货币。

1950年6月,哈尔滨市按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在公营企业中实行八级工资制(此后工薪改称工资)。将多等级工资制(原39级)改为八级,最低八级工,最高一级工(后又改为八级最高、一级最低)。每月工资:轻工业工人最低75工资分,最高270工资分。技术员执行23级制,每月工资最低100工资分,最高1100工资分。

1951年和1952年,哈尔滨市两次调整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分别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基础上提高15%和9%。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新工资标准,改实物工资制为货币工资制。同时国家规定计件工资率,计件工资制有较大发展,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实行奖励工资,直到1997年劳动人事部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准的通知》后,原八级工资制度废止。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

哈尔滨解放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执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分配制度。

一是在军区部队及党政军后方机关、学校的部分干部中实行供给制。1947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颁布《现行后方供给标准》,规定军区部队及党政军后方机关、学校大灶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菜1斤,肉5钱,油4钱,盐3钱,煤1.5斤,补充引火木柴10%;小灶火食标准,按大灶加1倍。军区部队团以上军政首长,市级局长以上及科长、县长、县委常委,以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干部,享受小灶标准。地方机关被服标准: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棉胶鞋1双,棉衣70%,大衣两年1件,棉被1/4。每日粮食标准:后方军政机关人员,医院伤员每日15两,执法大队16两。大灶细粮1/10,小灶粗细各半。

1950年6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松江省供给制的具体办法,颁布《哈尔滨市暂行供给标准》,规定大灶:每日菜金每人油2钱,盐3钱,肉2.5钱,菜1斤,原煤1.25斤。中灶:菜金每人油5钱,盐7钱,肉6.3钱,菜2.5斤,原煤1.9斤。小灶:菜金每人油7钱,盐11钱,肉9钱,菜3.7斤,煤2斤。粮食定量每人每天1.5斤。细粮大灶10%,中灶50%,小灶100%(小灶只适用于省主席级干部)。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2/3,棉帽1顶,棉被1/4,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大衣1/3件。

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东北人民政府发出《评定干部级别的补充通知》和《东北区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表》,哈尔滨市按通知规定兑现了津贴。

1954年10月,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精神,对执行供给制的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

二是在新进入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和留用的旧公务人员中实行薪金制。薪金制以粮食为工薪标准,以小米市斤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个人。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统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实行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资制。12月,松江省政府颁布《东北财经委员会薪金标准》,规定主席、副主席288-300分,秘书长、厅长、副厅长、公安正副处长253-276分,省科长、秘书161-210分,省所属局科长、秘书、县属科长、秘书144-180分,一等科员(股长)114-136分,二等科员95-114分,办事员68-89分,厨师、伙夫技工65-95分,马车夫、更夫63-84分,工友、勤务员、保姆60-79分。完小校长107-152分,完小教导主任、城市小学校长95-144分,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市镇小学教员68-136分,工友60-79分;乡小学教员240-300斤粗粮或高梁、谷子、包米3种混合粮。1949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公布的哈尔滨市的每分分值为东北地方流通券5338元。

1951年5月,哈尔滨市依照《东北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表》调整了公务人员工资,1954年10月,政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至此,哈尔滨市执行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全市党政军区系统工作人员共8182人,全部实行了货币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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