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菁葆 张 欢
(接上期)
从上述考古发现来看,笙这种乐器在中国公元前510~前501年已经有实物出土了,实际的发明时期肯定要更早。
湖北曾侯乙墓出土笙6件,使我们看到2400多年前的实物。中室置放供演奏的有三只笙,其中有一只十四簧的笙,匏斗、笙苗管都较完整,其它几支笙苗管都已残缺(图4)。
图4.湖北曾侯已墓出土的笙,公元前5世纪
曾侯乙墓出土的笙匏斗,很明显可看出匏斗咀不是另装而是自然生长的。从这几个匏斗看,证实了我们祖先的确利用葫芦生长时用模来范制匏器。擂鼓墩出土笙匏斗和匏咀浑然一体,做吹管的葫芦体是用套管方法使之规范长成,说明当时制笙技术已完整而科学了。从中室笙的数量和位置来看,也证明笙是一件主要吹奏旋律的乐器。当时乐官的职称也以笙为官名,如“笙师”。或者以“笙”来代表吹奏旋律的乐器,“笙师掌教献竿”“笙师掌教吹笙”。周代作乐时,必有“钟鼓之音,歌笙之曲,盘旋之节以为乐之大成”“笙镐以间”表示笙的演奏方式。当时笙乐是无词的,作为纯器乐曲出现。“始而金奏,中而笙歌,末而管舞。”同时还有“笙磐同音”“笙钟”之说。
出土的十八簧笙,匏斗完整,有竹簧七片留在匏斗内。竹簧片的出现,证实了文献记载的真实性。这些实物为我们后世笙的改革和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也显示了古代优秀文化的高度发展①。
杨荫浏先生认为笙在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以前早已存在,是无可置疑的。《尚书·益翟》已提到“笙墉以间”;《诗经·小雅·鹿鸣》已提到“吹笙鼓簧”;后来在《仪礼》《周礼》《礼记》等书中,更有不少关于笙的用法的记载,可供参考。②从出土文物来看,其观点是可以成立的。
从汉代的图像数据也可以引证竽的运用,著名的东汉山东沂南乐舞百戏画像石有一组三排的乐队,最后一排最外的乐师所吹的就是竽。其形制和马王堆出土的明器相似,虽然只有三管(雕刻上之限制),上端也飘着二条带。而马王堆一号墓同时出土的彩绘木俑中有二竽三瑟乐俑。其竽的形制也和明器雷同,只是管数也不可能做成那么多(图5)。
图5.西汉马王堆1号墓中吹竽的木俑,公元前2世纪
笙和竽是同类的两种乐器。二者既有共同性,又各有其特殊性。汉代以前,一方面人们既以“笙”概括笙和竽两种同类乐器,在另一方面,他们又同时兼用笙和竽两个不同名称来区别这两种乐器。
笙和竽在形制上究竟有何区别?东汉时期的著述,提到竽的簧数,都承认其前曾有过三十六簧的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应邵《风俗通》的说法,“竽,……管三十六簧也,长四尺二寸;今二十三管。”它非但说出了其前竽的簧数,而且也说出了其前的竽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它又说出了竽的形制,在发展过程中,其簧数有逐渐减少的趋势。现在我们见到了从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中发掘出来的一具竽的明器,更可以进一步证明:不仅在东汉时期,早在西汉初年,这种竽的簧数就有减少的趋势;竽的簧数的变异是多样的,不光有二十三簧,也有二十二簧,甚至也可能有其他形式。
最早明确指出笙和竽的区别来的,是南北朝时期的著述。《宋书·乐志》:“宫管在中央,三十六簧曰竽;宫管在左旁,十九簧至十三簧曰笙;其它皆相似也。”这里提出了区别笙和竽的两个标准:(1)宫音管的位置。(2)簧数的多少。由春秋战国下至西汉一段期间,竽和笙同时流行;竽的簧数由三十六至二十三、二十二不等。这时候,除了竽和笙各有自己的名称以外,笙又是概括竽和笙二者的总名称,有通称竽和笙为“笙”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称竽为竽、称笙为笙以外,也有称竽为“笙”的情形③。
由隋唐至明清一段期间,除了竽由衰落以至于消失外,笙的变迁也相当复杂。但是,若是排除了一些非主流的、不起什么影响的、在历史上属于畸形发展一类的因素,再去看这问题,就可以简单得多。隋唐以来,笙的发展,主要是十九簧笙、十七簧笙和十三簧笙的发展;也就是说,笙的发展,还并没有能超出南北朝时人所说的“十九簧至十三簧曰笙”的范围。若连竽的消失考虑在内,则可以说,竽笙类乐器总的发展,有着向后倒退的倾向。这一方面,固然可以说,是反映经济基础的限制,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说是如此;也可以从音乐种类的发展,和多样其他乐器的大量创新、应用和发展,来说明笙在使用上的地位相对地降低,它的发展相对地停滞,故原因是比较复杂的。
隋代有十九簧的笙,《隋书·音乐志》说,“笙列十九管于匏内,施簧而吹之。”隋代有没有十七簧笙和十三簧笙《隋书》没有记载;但从后来唐宋时代有关其前十七簧笙和十三簧笙的来源的记载,可以推知,隋时存在的,不止十九簧笙。我们在长安县隋墓乐舞俑中看见有吹笙的俑,究竟是十九簧笙还是十七簧笙和十三簧笙,由于文物中的描绘不清楚,所以还不明了(图6)。
图6.西安隋墓出土的笙,公元6世纪
唐代有十九簧的巢笙,十七簧笙,十三簧的和笙;可能还有装定十七管、外加两根不装定而准备临时换用的管子的义管笙。《新唐书·礼乐志》:“八音——-七曰匏:为笙,为竽,为巢—巢,大笙也,为和—和,小笙也”④。
《旧唐书·音乐志》关于“匏”类乐器,说“小者曰和”,“和管十三”⑤;《宋史·乐志》载景砧二年(1035年)冯元等承认“前圣制乐,……有十三管之和,十九管之巢”,又载大观四年(1110年)刘是承认“前古以……十九簧为巢,十三簧为和”⑥。宋人所谓“前圣制乐”“前古”,应该是包括唐代在内。我们在武昌何家垅看见吹笙的俑,应该是初唐时期的笙(图7)。
图7.北武昌何昌珑188号墓出土吹笙俑,公元6世纪
中国汉字很早就传入朝鲜。据《三国史记》载,早在公元前17年高句丽琉璃王就创作了四言汉文诗《黄鸟歌》,其格式和中国《诗经》常见的格式相同。公元372年,高句丽设置了以汉学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太学”;同年,又经中国传入印度佛教。公元427年,高句丽都城由国内城(今中国吉林集安)南迁平壤,但是仍在全面地吸收中国中原的汉文化。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高句丽”与“高句骊”并用;北魏正始时期(公元504~508年)又以“高丽”称呼“高句丽”,后世沿用,因此高句丽时期传入中国的伎乐通称“高丽乐”。
在《隋书·音乐志》记载的高丽乐,其乐器有“弹筝、卧箜篌、竖箜篌、琵琶、五弦、笛、笙、箫、小筚篥、桃皮筚篥、腰鼓、齐鼓、担鼓、贝等十四种”⑦。这些乐器,有的来自中国中原,也有的是从西域间接传入的。其中笙是从中国中原传入的。
图8.朝鲜半岛《乐学规范》中的笙
在朝鲜半岛的历史文献《乐学规范》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见有关笙的文字和图像的记载⑧(图8)。
注释:
① 蒋朝蟾:《曾侯乙墓古乐器研究》,载《黄钟》,1988年第4期。
②③杨荫浏:《笙——竽考》,收入《杨荫浏音乐论文选集》,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62~364页。
④(北宋)欧阳修撰:《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⑤(后晋)刘眴撰:《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⑥ 宋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74.
⑦(唐)魏徵等撰:《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
⑧(韩国)张师勋著:《韩国音乐史》,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511页。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