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监管理念探讨及体系构想

2014-10-31 12:04李忠民刘妍尹海员
当代经济管理 2014年11期

李忠民 刘妍 尹海员

摘 要后危机时代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行为的检讨中发现,不恰当的政府干预并没有有效地改善市场失灵的状况,因而研究如何适度发挥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回顾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历史演化过程,在分析我国现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缺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界定了新干预主义监管的内涵、准则和监管体系的构建。新干预主义监管从微观主体角度出发,主张适度干预,旨在解决证券市场监管低效的情形,保证其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新干预主义;市场失灵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11-0082-07

一、引 言

证券监管可以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能来看,政府行为不仅要规范市场,防范和解决由于市场失灵引发的各种风险,还要创建合适的市场体制,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健康的运行环境。在2014年1月举行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对大力推进监管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认为监管转型是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的全面革新和转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在后危机时代,证券市场监管急需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才能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相吻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受到新旧经济体制转换和结构的影响,使其具有新兴和转轨的双重特性。如何使政府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并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文尝试从新干预主义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合理地界定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职责范围、干预程度、政策选择,以期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二、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演化历程

国家干预的思想由来已久,在经济学还没有成为独立学科的时代,学者们就已经提出了许多旨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手段,体现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尽管这些思想并没有成为系统的理论。随着西方经济学思潮的发展,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各派别之间争论的焦点。因而要了解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就必须结合西方经济思潮发展的历史进行总结归纳,本文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发展过程划分为萌芽、形成、成熟三个时期。

(一)国家干预主义的萌芽时期

最早的国家干预主义当属重商主义,其产生和发展于欧洲封建制度瓦解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将金银等硬通货看成是财富的唯一形态,主张为了增进一国的财富,就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本国的工商业,强调国家应该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尽管它后来受到了经济自由主义的猛烈抨击,但其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思想仍然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经济学开拓了国家主义视野,成为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①。其次,重商主义促进了发展经济学的发展(张国昀,2004)。最后,保护主义的政策主张,使人们认识到国家对经济的保护与监管措施对本国的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一是有利于本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可以为本国劳动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二是刺激本国经济、增进国家财富。

(二)国家干预主义的形成时期

17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由原始积累时期向自由竞争时期过渡,重商主义衰落而经济自由主义兴起。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构建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和瓦尔拉斯认为,市场可以自我调节,国家的干预不可能让市场变得更有效,只会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又认为“看不见的手”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即市场经济的运行有赖于政府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具有“守夜人”的角色。可见自由主义并没有完全忽略国家的作用。

19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尽管出现了经济低迷、贫富差距扩大、中小企业破产等现象,大多数经济学家仍然将自由竞争看作理想状态,认为眼前的经济危机是暂时的,可以通过市场的自动调节回归均衡状态。直至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大爆发,学者们认为国家需要进行干预来挽救低迷的市场,转而为国家干预寻找理论依据,经济自由主义的统治地位才被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标志着国家干预主义理论正式形成。凯恩斯于 1936 年在其《就业、利息和通货理论》中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他以非自愿失业为切入点,认为由于有效需求不足,一国的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是一种常态,仅仅依靠自由市场自身调节是不能使经济回到充分就业的均衡状态,因而需要国家积极地干预经济,进行宏观需求管理。

与此同时,新古典综合理论的代表人物萨缪尔森在研究了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两种理论的适用条件之后认为:如果经济中尚未实现充分就业,这是适合凯恩斯主义理论;如果经济中已经实现充分就业,那么适用新古典经济理论,就不再需要国家干预。

(三)国家干预主义的成熟时期

20 世纪 70 年代,各国滞胀严重,凯恩斯主义失去了一贯的解释力,新古典综合理论也遭受质疑,国家干预主义开始让位于新自由主义。继而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迅速崛起,三者都坚持自由主义,最后融合成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其中,货币学派反对凯恩斯扩大政府权力的财政政策,主张把控制货币供应量作为政府的唯一政策工具,政府的作用仅限于指定货币供应量的比率。供给学派主张供给决定需求,应该通过大幅减税后促进投资和消费。理性预期学派认为人们可以根据一切可能获得的信息作出预期,经济人会根据理性预期作出合理的决策,因而市场能够实现出清,政府政策是无效的。后来,斯蒂格利茨等对原来的凯恩斯主义理论进行了批判、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新凯恩斯主义学派。新凯恩斯主义吸收了微观经济学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理性预期假设,认可了凯恩斯主义对市场失灵的假定,并在市场能否出清的问题上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将凯恩斯理论的价格刚性改为价格粘性,在短期内,依靠价格机制的作用,不能实现市场出清,国家的政策干预是有积极作用的,即政策是有效的。endprint

从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来看,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之间的争论贯穿始终(见图1),但在经济危机不断循环出现的现实基础上,两者都在逐渐走向成熟。这种成熟体现在经济学家们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不断加深的认识上,如今经济学家们承认两种失灵常常并存于同一个经济体,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都可以通过国家干预解决,也不是所有的政府失灵都必然导向市场。经济学家们在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上的分歧开始弱化,似乎形成了一个微薄的共识,那就是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应该以市场的自我调节为主,政府在必要时进行适度的干预。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形成较晚,但在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快速的成长,也正是由于追求短时期内数量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导致证券市场问题层出不穷,同时市场监管也陷入困境。因此正确认识现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和弊端,成为完善监管体制、解决监管困境的基本前提。总得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强制性路径变迁造就政府深度的行政干预

中国证券市场产生初期是基于企业的筹资动机建立起来的, 20世纪90年代政府正式将资本市场列入国家长期发展规划,并着力推动股市发展,政府的行政干预伺候一直介入证券市场的发展路径。这种深度的行政干预,不仅致使证券市场的发展缺乏自发性,也导致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责很难真正到位。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利边界不够明晰,出现职责重叠或责任缺陷。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了证券市场的不健康运行:首先高度行政垄断导致大量筹集的资金被注入到国企,而民营经济主体在证券市场面临制度性歧视;其次实质性的行政化管制造成各类产品的发行与交易都带有强烈的行政管制色彩;三是自律机构无法充分发挥监管的自主能动性,权力边界模糊不清。

(二)监管目标的偏离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初功能是国家为协助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人均收入和货币化程度都不高,政府通过证券市场来聚集分散于居民部门的资金为国有经济服务。彼时监管机构始终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这造就了政府监管偏好与西方国家市场化证券监管的目标(比如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公平、高效发展,减少系统性风险等等)之间的矛盾和偏离。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深化,这种偏离必须得到修正才能推动市场化,有必要重新确立监管目标,明确市场整体的利益所在,才能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三)监管政策不稳定与多变性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受到政策干预而无法有效自我调节,造成市场的过度波动。比如1997年人民银行为了治理股市投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出台了《关于停止各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将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严谨各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紧接着在1999年又开始允许证券公司等进入货币市场融资,并可以用股票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从而商业银行又间接参与到证券市场的交易中。这种政策的反复性、不确定性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股票涨跌的重要原因。这正如万明辉(2005)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研究发现,时而严厉时而宽松的政策始终是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核心因素。邹辉文(2010)、叶茂(2011)对证券市场监管效率、股价波动和“政策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股票市场之所以出现“政策市”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制度改革和政策制定方式的不确定性无法及时消除随机冲击对市场的影响,且股票异常波动的分布与监管政策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四)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就已有的法律制度而言,许多内容或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脱节,或过于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从证券市场法律的结构来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只规定某一条文适用的条件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规定违犯该规范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导致追究违法犯罪者法律责任的规定难以具体实行。从执行上看,执法力度过弱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操作层出不穷,监管部门不仅取证困难且对国有资产有保护倾向,最终从轻发落或不了了之。

(五)忽视个体投资者的非理性

为了尽量减弱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各国证券监管过程中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认为投资者能够根据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作出理性的决策。然而由于投资者理性程度是有限的,如果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就会使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但如果个体投资者的知识和理解能力是有限的,过多的信息往往会对投资者的决策带来困扰,加之披露内容晦涩难懂,报告内容多用专业词汇,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难以理解,使得信息披露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相关利益机构监管不到位

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法要求相关利益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为企业的财务审核、证券发行上市等提供相关服务,但有些机构受经济利益诱惑,违背职业道德,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此外,媒体作为投资者保护体系中一支重要的制衡力量 ,主动发挥着监督政府行为、报道真实信息的功能。但从现实情况看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言论自由权利等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限制而难以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问题总结见表1。

四、新干预主义监管内涵的界定

传统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过分强调市场失灵导致市场运行出现的问题,忽视政府监管失灵造成的监管失效,即双失灵同时存在。也就是说,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仅没有达到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理性目标,反而由于监管条件的限制和自身缺陷,导致在监管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影响到了市场本身固有功能的有效发挥,引起了更大的效率损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2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现实。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一直不遗余力的加强监管力度,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政府监管干预无法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现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自身固有的缺陷已经在某些方面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厘清证券市场监管的思路、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是提高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处理好市场与政府职能关系的核心。endprint

借助经济学理论演变中对政府干预的探讨,构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现实的监管理念和框架体系,对于避免监管失灵、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新干预主义经济思潮是 20世纪 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面临滞涨困境、凯恩斯主义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资本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的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适度干预理念为政府干预原则,并不否认市场机制对经济运行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 也重视过度的国家干预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的无效率, 但它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不可能由市场来替代, 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是双向制衡的,成功的国家干预是基于充分发挥市场协调优势之上的适当干预。新干预主义的提出对政府证券监管理念的准确定位、探究证券监管适度性的路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接下来将基于新干预主义的理论框架和政策主张来构建新的证券监管体系,这对于避免证券市场上政府失灵问题、改善传统监管体系的缺陷,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和高效发展有着实践价值。

五、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监管体系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

适度干预是新干预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双失灵的重要手段。而为了解决证券市场的双失灵现象,适度干预也是构建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监管体系的重要原则。从监管目标上看,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以投资者保护作为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但是由于政府干预的不恰当,不仅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也难以提高。现有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投资者保护依然是监管的重要目标,而经济发展的速度对证券市场的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新干预主义监管的目标不仅局限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重视对证券市场高效率运行。

(二)监管者角色的再定位

首先,新干预主义监管要求将传统监管体制中的“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在传统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明确需要加强干预力度和需要减轻干预力度的监管职能。其次,适当转变干预的时机,从注重“事后纠错”向加强“事前预警”转变。传统的监管采用的是事后纠错的机制,即在市场失灵发生后,政府才出台政策予以干预。而对于证券市场这样的特殊市场,虚拟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事后纠错机制,更需要建立灵活应对市场波动的事先预警机制,比如搭建有关各种经济指标与参数变化的信息平台和跨地区监管机制。最后,建立政府干预市场绩效的评估机制。可以借鉴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机构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的方法,独立于证券机构、政府和投资者,由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客观的评价标准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价,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府行为在哪些方面是影响效应。

在具体的实施策略上,首先,要明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改善行政监管方式、收缩行政监管范围的同时,提升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在权限上可以对加大对证券业协会的授权力度,并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一线监管权力,使其在行政地位和法律地位上完全独立于证监会,把部分权限适当委托给证券业协会行使。此外可以考虑引入竞争机制与分权改革,比如增强深、沪证券交易所的独立地位,促进其相互间的竞争。最后,要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操作进行精细化管理,避免人为失误,比如严格实行信息隔离墙制度②体系,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建立风险预警和技术防范体系,对业务操作和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等等。

(三)科学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能

穆勒在界定政府公共职能时,最早提出了将政府的一般职能划分为必要职能和任选职能,旨在讨论政府活动的范围③。他明确了政府职能边界的确定原则:“普遍的共同的便利”,即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规定政府的干预范围,政府行使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便利外,不可能再找到其他任何理由,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更大的便利,否则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

尽管穆勒并没有具体指出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哪些职能会增加或者减少普遍的共同的便利,但为了体现“有限政府”和“适度干预”的监管理念,可以考虑将政府在证券市场干预过程中的职能具体划分为任选职能和必选职能。必选职能是指政府在干预证券市场时,为了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而必须予以规定并实施的职能;任选职能是指除必选职能以外的,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审时度势地进行相机抉择的政策干预。

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与新干预主义监管体系的监管要素对比见表2。

(四)新干预主义监管的政策设计

1. 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行政力量往往过度干涉市场发展,造成了行政力量凌驾于法律规范之上的情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监管部门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轻视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律细则解释不全面导致权力寻租被合法化。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要转变监管理念,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法律结构,修订配套法律。例如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以《证券法》为基本法,但因为缺乏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因而应出具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比如针对投资者保护,可以制定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这样更能体现将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此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证券犯罪行为。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与执法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对于证券欺诈行为要严惩不贷,加大执法力度,可以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

2.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尽管我国从2009年开始就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是由于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结构和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加之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然比较简单,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应该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一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专业水平和收入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然后再规定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门槛,对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进行知识培训和后续评估,适时调整投资等级,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对于新研发的投资产品要进行实践调研和风险评估,明确客户群体,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风险水平相适应。三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职能,要严格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积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风险。endprint

3. 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

首先,通过知识讲座、专题报告、视频讲座、模拟炒股等形式对投资者进行持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法规教育和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了解产品风险,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向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知识和产品介绍,提供家长式保护。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咨询,明确投资风险,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若投资者利益权力受到侵犯,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任何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及其董事提起诉讼,保证自身权益。最后,设立投资者损失专项赔偿基金。虽然我国已于2005年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但是由于申请保护过程复杂且为投资者损失买单金额有限,投资者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赔偿。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简化申请保护流程,不仅向投资者偿付损失,并且资助投资者进行法律诉讼。

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披露原则上,继续坚持原有信息披露制度,但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作出合理地解释,公开的信息不应当以规定的内容为限,也不需要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披露。必须以保证投资者合理决策为原则和目的,披露那些能够对判断证券价值有影响的全部信息。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重大标准”④来确定披露的信息。在披露内容上,要求信息披露尽量浅显易懂,多使用图表,少用专业术语。可以考虑要求上市公司编制预测性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在信息披露形式上,采用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系统,推进信息披露电子化,可借鉴美国的NASDAQ建立我国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

5. 规范证券公司及中介机构行为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加大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会计、律师等对公司财务报告应负的责任,强化对公司财务的外部监督。比如可以建立中介机构执行审查机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取消职业资格,并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监管机构应该通过规定编报格式等方式来细化中介机构报告的内容,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监管者也可以引导建设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对中介机构每年进行信用评级,这样不仅从制度上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还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增强市场信心。

6. 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机制

新闻媒体已经成为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监督力量,媒体提供的信息不仅是投资者了解市场信息、投资决策的可靠参考,也是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途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与媒体形成合作机制,通过社会媒体传达重要决策和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和各种投资基金进行舆论监督,支持媒体对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披露的权利。同时新闻媒体还具有“政府镜鉴”的功能,应该承担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利益个人行为的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引导并强化媒体的自律机制,防止其受到经济利益诱惑进行虚假报道甚至恶意报道。

7. 相机抉择政策

前述的政策设计是为了克服政府职能短缺或过度对证券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克服市场失灵并保证证券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有效性的必要选择,对证券市场发展起到基础的保护作用。然而正如穆勒所认为的,不可能有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明确划分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能只是政府职责中的一部分,这部分职能是市场机制难以实现的、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不断地完善。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监管者必须审时度势,借助市场力量,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挥调控优势。比如,已有多名学者证实通货膨胀水平与股市波动具有特定关联性(董直庆、王林辉,2008),高通货膨胀率会降低股市收益率,引发股市低迷和动荡,且高通胀的时间越长就越难对其控制。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机抉择的政策,在低通胀初期注意观察通胀率走势,如若通胀率波动幅度不大,就可以暂时不进行干预,依靠市场机制自发维护其稳定;若通胀率持续走高,就要适当调整股市结构以促进股权资本向实体经济投资转变,提高证券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减轻经济波动对股市的震动程度。再如,对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审批和交易时,监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金融创新。应该建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价和交易量预测机制,对预期的不同风险水平、不同活跃程度的衍生工具实行阶梯式的风险管理制度,这样能更好地管理风险并提高市场效率。总之,监管部门的相机抉择政策属于任选职能的范畴,其发挥要以市场的运行情况为基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有效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为目的,不断地调整职能边界以适应市场调节的需要,引导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

六、研究总结

我国证券市场正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市场参与主体越来越广泛,交易产品品种越来越复杂,监管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但是面对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的新兴加转轨性两大背景,现有的监管模式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市场的暴涨暴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现象层出不穷。本文在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家干预主义思想,提出了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的理念并初步构建了其监管体系。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过度或缺失都会成为困扰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适度监管的理念应该成为新的监管思想的基本原则,基于投资者保护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监管目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改善信息披露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合理的政策设计,以期适度的政府监管行为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提高我国的证券市场效率。

[注 释]

① 1558 年, 西班牙重商主义者路易斯·奥尔蒂斯的《呈献国王的备忘录: 论如何阻止货币流出西班牙》、 英国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威廉·配第的《献给英明人土》等, 都是从政策的角度论述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它们直接催化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即宏观经济学)的诞生。

② 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③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6页。

④ 是指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时,通过所获得的信息认为该证券时重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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