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增强科研育种活力

2014-10-31 20:49张福平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商业化种业成果

张福平

科研育种是种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是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

从1950年到2010年,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科研育种创新乏力、发展缓慢、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以河南小麦、玉米育种为例,每年申报参加品种审定预备试研的小麦品种超过300个、玉米品种超过600个,而审定通过小麦品种不足20个、约占6%,玉米品种不足20个、约占3%。基于这种现象,国家对种业发展政策提出了构建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来增强育种活力,《国发(2011)8号》文件还明确了企业是育种的主体,科研教学单位是育种科研的主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要着重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国发(2011)8号》文件提出,“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

育种资源、技术和理论是企业育种的基础,是种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国家要立足种业基础性战略性角度,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财政着力投资种业基础性研究,育种基础研究由国家财政立项支持,其创新的资源材料、技术理论归国家所有,无偿服务企业应用育种。基础性研究相比应用性研究周期长、见效慢、成果不突出,为有效鼓励从事基础研究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很有必要建立科研育种基础研究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客观公正评价育种基础研究人员创新的技术理论、资源材料成效方面,要与企业育种应用其技术理论、资源材料的程度情况相结合,用其资源育成的品种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结果来衡量。企业用其基础研究创新的技术理论、资源材料所育成的品种在生产中推广的面积越多,越能证明其基础研究人员的创新成果给企业和社会创造的效益越大。把基础研究的理论、技术、资源材料被企业推广应用作为评定创新成果的重要条件标准,国家应以《科研育种基础研究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为法理依据,以成果转化生产力的贡献,对基础研究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给予名誉或物质的奖励,把基础研究创新纳入评定科研院校单位成效贡献条件标准,纳入技术人员晋级晋职评定条件标准。

完善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度

农作物品种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的载体,完善品种管理制度就是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是品种管理的制度保障。

一要完善品种登记、建档管理制度。企业申报品种审定试验时要详细填报育种所应用的技术理论和资源材料及其来源,以阐明品种的渊源。管理机构要对企业申报的审定品种建立档案,特别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档案保存期要定位“长期”,国家审定通过且再生产推广中的大品种的档案保存期要定位“永久”,以备科研基础研究人员评定成果或晋级晋职查考之用。

二要明确品种推广应用的法律责任制度。《种子法》明确规定品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品种不准进入市场生产经营,这符合我国种业“小、多、散”的发展现状,是对品种的前馈管理,也是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前馈维护,但后馈责任不明。农民生产因品种的品性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往往以品种已经审定合法为由不予承担品种损失责任。政府作为品种进入市场推广把关的审定者,其管理职责中的品种审定仅仅针对企业的品种推广前的试验,试验不是实践,不能因品种审定通过就豁免企业应承担的品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企业是种子销售和利润的攫取者,政府和企业都不赔偿,损失由农民自负责任,这是不公平的。企业是利润追逐者,种子企业因农民买种子而获得利润,农民生产因种子品性缺陷造成损失,政府应责成种子企业赔偿农民损失。待种业发展的合适时期可取消品种审定制度改为品种登记制度,企业对自己生产经营的种子负全部责任。

加强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加强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的法治保障。

品种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所育品种归属权或购买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归属权,如品种生产经营权力。种业秩序不稳,公平竞争环境不良,扰乱市场秩序的套牌假冒侵权加工销售行为严重,企业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挫伤了企业育种投资的积极性,种业界产生一种消极思想,即“经营投入科研育种不如投资购买品种,购买品种不如套牌假冒品种”。这种套牌假冒品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发展的障碍。种业管理机构要担当,依法加强市场管理,以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权为手段,严把品种知识产权的生产权和销售经营权的合法性,有效严厉打击品种侵权套牌假冒生产加工销售行为,维护企业品种知识产权利益。

国家应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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