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网上热传一段广东湛江市国资委副主任冯某与女下属酒店开房的视频,此事也得到湛江市纪委证实。如今冯某仍在被调查中,而当地一派出所原副所长谢某奋,也卷入此案获刑:他因受企业老板所托,两次调取酒店的视频监控,并在事后收受5000元好处费,被当地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与女下属开房的涉事官员还没栽,证据提供者就先被判刑了,听上去,这有些离奇。在网上,不少人为谢某奋“喊冤”,认为他调取开房视频扳倒了问题官员,是“反腐”有功,不应获刑。果真如此吗?
冯某与女下属开房,涉嫌违纪,它背后有无连着其他问题,确应被查究。而其丑行能遭曝光,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谢某奋的私调视频与“网曝”。
但这经不起法理拷问:监督官员,就能罔顾法规?具体来说,事发酒店并不在谢某奋任职派出所的辖区内,他就算知道冯某违纪线索,也应向辖地有关方面举报或反映才对;事实上,他在调取视频的过程中,也并未按规定出示公安局介绍信等,属于违规调阅,事后相关视频在网上散播,侵犯有关当事人隐私等,他也难辞其咎;再者,他调取视频,意图并非为了反腐,而带有“吃黑”味道,是替企业老板办事,事后还收受5000元好处费,已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刑,合情合理。
应看到,在时下,以“自媒体”手段曝光桃色视频,已成监督举报违纪违法官员的重要手段,但它也易“越界”。毕竟,监控视频作为含有公民言行举止的载体,若相关权力机关调取查看,没有程序限定,很容易导致权力误伤。而眼下,对于公共监控管理,我国目前没有国家统一法规,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明确禁令,禁止私人调阅、复制和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免受侵害。
(刘建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