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中原经济区法治建设,对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来说至关重要。目前中原经济区区域立法本土化且不健全、区域执法利益化且软弱乏力、区域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且缺乏合力、区域法治文化淡薄且法治化程度低、区域法治主体虚置化且法律信仰不高、区域法律人才总量偏少且流失严重、区域法制宣传形式化且依法治理不够,这些因素对中原经济区建设构成了现实的法治障碍。鉴于此,有必要放大中原经济区区域立法效应,加强中原经济区法律人才职业化规范的建构,加大中原经济区区域执法力度,提高中原经济区区域法律监督的实效和水平,全面深化中原经济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建设;法治障碍;处理对策
中原经济区建设不仅要依附于法治化,而且也取决于法治化。法治保障是建设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它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积极有效的制约。为此,我们应积极探索落实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法治化的政策法规。
一、法制化建设中的障碍
(一)区域立法的本土化不完善
目前,区域立法的本土化并不完善,未做到“经济发展,法制先行”的基本要求。由于中原经济区区域立有别于中央或地方立法,所以应使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区域经济行为。目前中原经济区立法的发展进程较慢,很多原有的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且存在较多的立法盲点。
(二)区域执法力度弱化
当前,由于地方化倾向的客观影响,当地执法部门和司法体制被利益化,使得执法力度软弱乏力,这种“地方保护”问题制约了很多法律措施的顺利实施。此外,区域内城市间缺乏一定的统筹协调机制,也加重了行政执法力度的弱化和利益化。由此导致很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无法达到有效的惩处。
(三)区域法律监督能力有限
当前中原经济区区域法律监督显现出刚性不足且缺乏合力的现状。由于原有的法律监督规定过于笼统,往往过分重视原则性,且法律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监督程序发展滞后,导致监督工作的不具有良好的操作性,甚至到了举步维艰的境地。此外,监督漏洞也给一些被监督者抵触监督创造了条件。
(四)区域法治主体虚置化,宣传工作不到位
主体的虚置化是中原经济区法治建设中凸显的问题。作为一项惠及中原人民的伟大事业,原经济区法治建设需要广大中原群众的广泛支持与参与。同时,应明确中原人民为中原经济区法治建设的主体。目前,由于缺乏中原人民参与和支持,区域法治命途多舛。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工作,也使法治与中原人民生活间存在较大的距离。
二、推进中原经济区法治化建设的有关对策
(一)加强区域立法的制度化建设
应明确区域发展的背景,正确评估中原经济区金融稳定状况,对未来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分析,完善相关法律,包括监测、评估、预警方法、危机救助及市场退出问责制、监督等。在法治的制度约束和协调下,区域内城市间进行有效的金融合作,在风险的机制的约束下,协调、统筹所有城市的发展。
此外,应明确其他方面法律制度建设。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例,应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使其无法入市流转。当前,中原经济区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很大,许多农村集体组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现在市场交易中,为此,必须制定专门的立法,以保证农村建设用地不可出现在市场交易中。总之,应更新立法技术,及时对土地管理方面不适合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废止,从而为营造良好区域法律环境奠定基础。
(二)增大执法力度,加强区域法律监督
要把追究法律责任作为协调中原经济区发展的关键环节,由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规定,对制约中原经济区协调发展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惩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落实问责制度,明确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并落实每个人的法律责任,对未起到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改革是区域立法的重要任务。为此,应制定并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产业投资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限定。应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为金融改革的原则,深刻分析产业投资及资金本身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并要求广大执行人员将制度落实到位。
中原经济区的法律监督工作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以国家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为辅。应协调两者的关系,分清主次关系,构建符合区域实际情况的法律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三)加强法制宣传,改善区域法治主体虚置化现状
法制宣传应突出其实用性的理念,兼顾实体和程序法转变,同时也要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高公民的民事维权意识和公权力监督意识转变,使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此外应通过宣传,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才来本地就业。
作为地区文明和法治程度的显著标志,法律人才是中原经济建设中推进法治进程的主力军,但是严重缺乏高理论水平、实务经验和职业素养的法律人才。因此,应吸收更多的高素质多法律人才,进一步加大法律人才资源的储备,推进中原经济区的跨越式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中原经济区域内的法治化应坚持可持续发展观,以实现区域发展为首要任务,积极推进区域经济、教育、社会、文化等全方位发展。区域法治应成为解决区域发展中的各种问题的制度保障及决策的核心。纵观国内外区域法治建设的进程,都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此,我们要针对中原区域发展的实际要求,制定符合本发展阶段的法治化建设措施,充分协调每个社会因素,真正实现中原区域内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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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舒莎,女,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建设、金融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