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安调解问题与对策

2014-10-21 20:08李世龙李继清
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 2014年11期
关键词:农村问题策略

李世龙 李继清

摘要:近年来,农村民间纠纷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依据纠纷处理结果观察,调解结案所占比例较大。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采取的处理方法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处理治安案件的有效方式。然而,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問题,如扩大治安调解范围,滥用治安调解权,更甚者以调解代替惩罚,亦或是强制调解等急需解决的问题。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治安调解问题,首先应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其次规范治安调解行为。

关键词:农村;治安调解;问题;策略

以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讲,在治安管理工作中采用调解方式,对稳妥解决民间纠纷,处理社会矛盾,提升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和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等问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具体的实践中,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在开展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治安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具体存在的实际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方式,采取科学合理的策略,健全有关制度,以促进治安调解在解决农村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工作顺利开展和完善。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

所谓治安调解指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亦或是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办下,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调查清楚事实,划清责任的前提下,挽劝、教育并使得双方沟通交流,相互交换意见,达成一致的共识,签订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行为。治安调解即属于行政调解,也属于诉讼外调解。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如今,治安调解的地位日趋上升,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侧重做好群众工作,加强治安调解,解决民间纠纷,致力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并取得一定的成效。治安调解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基本工作内容,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完善治安调解工作,稳定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稳定,公安部在2007年12月8日拟定颁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具体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虽然治安调解已列入公安机关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若要充分发挥治安调解作用,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并找到处理途径,促进其更加完善。

二、农村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1.治安调解范围的扩大化

近年来,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调解解决了大批的民事纠纷,超出了治安调解的权限范围。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创建,近年来人民群众逐渐形成了“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观念,形成了一种遇纠纷就报案的行为习惯,大部分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权限的纠纷也由派出所受理下来。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依法受理因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的纠纷外,还需负责不在权限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导致警力的耗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机关刑事打击的力度,以及治安管理功能的实施。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安部禁令,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是没有实质的管辖权的,强行介入调解缺乏法律支持,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疑。

2.对治安调解对象掌握不准确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确立治安调解权限的方式分为,概括式、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三种方式,法律规范虽然罗列出了较多的可调解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符合调解处理,且适宜化解矛盾的案件,无法列举穷尽,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方式之间存在着中间地带,这些中间地带的案件是否可以采取调解方式,法律规范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规定。情节轻微也无衡量标准,难以把握。

三、农村治安调解策略

1.明确治安调解的权限范围

在农村治安管理活动中,以促进和谐,维护安定的角度出发,采用治安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确实具有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适用治安调解有着确切的条件制约,必须严格把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正确掌握调解对象,杜绝适用不当和滥用调解。首先,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所谓民间纠纷指的是涉嫌私权领域的纠纷,民间纠纷的判定,法律规范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明确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需特别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论,其中民事权益主要指的是公民亦或是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从具体的调解实践方面来讲,治安调解的构成民间纠纷的民事权益争议,一般牵涉到劳资纠纷、债务、承包土地、建筑施工,以及涉及到生产经营中的争执;第二,当事人双方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相关联,譬如同事关系、亲友关系或者是其他交往关系;第三,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争执,凡是吻合民间纠纷和治安调解的条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解决。其次,符合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民间纠纷,治安调解的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表现,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宜介入。

2.将治安调解的对象类型化

治安调解的针对对象主要指的是,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牵涉到的有关行为,如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故意损坏财物、侵犯隐私、故意伤害等行为以外;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应归纳到治安调解的范畴。适当的扩展治安调解的权限的手段,也是“大调解”机制对纠纷调解的要求。

四、结语

总之,在进行实际治安调解工作时,需秉承“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机制、协同作战”的政策,依法、合理的调解,从根本上解除影响农村稳定的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裴佳黛.农村治安调解问题与对策分析[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2(4)

[2]禹竹蕊,张莉斌,张敏.治安调解问题与对策探悉[J].经济师,2009,07: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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