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佳
【摘要】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并成为很多人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大幅上升,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逐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分析了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现状,指出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53-01
2013年我国车辆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突破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近2.8亿人。其中,汽车达1.37亿辆,增长了13.7%。全国有31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100万辆,,其中北京、天津、成都、深圳、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8个城市汽车数量超过200万辆,北京市汽车超过500万辆。如此快的机动车增长速度,使我国的环境面临严重考验。尤其近两年来,雾霾天气频繁出现,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机动车尾气正是雾霾颗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我们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现状,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综合性法律中均有体现。我国《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该条规定为我国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但是第2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也涉及到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和第14条分别就机动车登记和报废作了规定。机动车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上路行驶,并且符合报废标准的要予以报废、注销,这就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有效地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减少大气污染,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台了关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在1995年和2000年又作了修订;1990年,出台了《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出台了《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1999年,出台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制定出台了《防治汽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条例》等等。另外,对于尾气排放规定了标准。这一系列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的出台适应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形势的需要。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不足
第一,立法层次较低,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涉及机动车尾气排放防治的法律仅有一部《大气防治法》,其他规定停留在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层面,法规的规定上存在空白。《大气防治法》的规定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只有第32条至35条就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了规定,操作性不强,这显然与我国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现实需要相距甚远。
第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目前,关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规定非常分散,尚未出台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关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第三,职责范围不清,管理不到位。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存在多部门管理的情况,即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都有权管理,但是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管理力度不够。
第四,汽车报废的相关法规不健全。我国主要根据机动车适用年限和行使里程数判断其是否报废,未将尾气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标作为评判标准。对于报废车的回收渠道混乱,致使部分报废车辆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经过处理后可能重新进入市场销售。这既对道路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也有违我国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
三、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
第一,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0年,距今已经14年,而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亟需修订完善。在管理体制上,明确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就机动车尾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质量担保和召回制度等具体制度作出规定。另外,在處罚力度上还需加强。
第二,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仅仅依靠一步《大气污染防治法》显然无法满足我国的现实发展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可以弥补《大气污染防治法》原则性规定的不足,就各项具体制度作出规定。各地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巨大差异,也需要各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第三,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我国虽然建立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和燃油标准体系,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标准体系建立时间晚,标准较低。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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