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晓林
摘 要 委托公证种类多,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许多方面,便民利民,委托公证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关键词 委托公证 便民利民 依法审查
委托,是指将自己的事务嘱托他人代为处理。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办理委托书,可以节约委托人的时间,或者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等。委托人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路程太远,往返花费太大;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专业知识,本人无法办妥委托书涉及的事项等等,通过委托亲朋好友、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克服上述困难,以较小的成本付出实现委托人的愿望,是十分可行的办法。
在办理公证委托书时,委托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委托行为的安全,通常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1)指定委托人信任的人员担任代理人,如委托人的近亲属、委托人熟悉的同事和朋友、委托人信赖的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等;(2)讲明委托原因,指定委托范围,限定委托权限,缩短委托期限;(3)涉及钱财数额较大的,指定由委托人本人亲自领取或者在委托书中注明所涉钱财必须转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委托人自书的、未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在提交主管部门审查时,因无法确认该份委托书是否委托人亲笔书写,是否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被拒绝采用。而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法律赋予的证据效力,在发往主管部门使用时,可以得到认可,顺利的发挥其作用。即使遇到少数机构因为无法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或者涉及的委托事项风险较大不敢立即接受采用,该机构也可以通过致电公证处或者以发函公证处核查的方式核实公证书的真伪,在得到明确答复、确认之后再予以采用,而这一点是自书委托书无法做到的。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公民办理公证委托事项的范围很广,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现就笔者经常遇到的公证委托事项列举几则:
1、办理婚姻证明。
案例1:小王今年25岁,离开四川老家,在我市的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小王最近打算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根据按揭银行的要求,小王需要提交一份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为家乡路途遥远,往返路费多,花费时间长,于是她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书,委托家乡的亲人代其办理。
2、提取住房公积金。
案例2:小赵在本市的一家电力公司工作了七年,单位福利不错,但是小赵的全部亲人都在云南,闲时思念亲人,无法克制。最近,他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将自己调往家乡的子公司工作。小赵的申请最终获得批准,他和亲人团聚的愿望终于可以实现了。回家乡前,他来到公证处,委托公司同事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办理退休手续。
案例3:张女士多年前离开国企单位,下海自谋职业。后来,她申请出国,目前在万里之外的南美洲生活居住。张女士这次回国以后,按照政策规定向其户口所在地的主管部门递交了申请资料,申请办理早期下海人员养老待遇手续。由于回国签证即将到期,张女士无法继续留在国内,等待审批结果,她持主管部门发放的受理回执来到公证处,委托妹妹代其办理后续手续。
4、出庭诉讼。
案例4:香港居民钱某十多年前在本市购置一套商品房,签署了购房合同,全额缴纳了购房款、契税及其它费用。该房屋收楼入住多年,但因为开发商破产,一直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在房管局的房屋档案登记资料里面查找不到钱某的名字。钱某身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一直无法得到保护,因此一怒之下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为房屋合法产权人,再凭该份判决书及法院发出的强制执行裁判文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单方办理房产证。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以及法院的诉讼程序,钱某需委托专业律师代其出庭诉讼,办理房屋登记等事项,钱某于是就此事办理了一份公证委托书。
5、监护未成年子女。
案例5:曹某夫妇在秘鲁开餐馆,生意不错,不能够分身照顾尚在襁褓之中的孩子。为了不影响生意,曹某夫婦遂决定带孩子回国,临行前托当地的朋友代为照看餐馆。回国后,曹某夫妇很快找到了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一份委托书,委托曹某父亲抚养监护他们的宝宝。该份委托书确保曹某父亲的国内监护人身份,凭借委托书,曹某的父亲可以在曹某夫妇回到秘鲁之后,直接办理曹某孩子在本市的入托、入学、居留登记及护照延期签证等事项。曹某夫妇放心地返回秘鲁继续工作。
以上委托事项听起来每一件都是小事,涉及到的都是小老百姓,但每一件都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办得好,就起到了方便群众,便民利民的作用,所以,在公证处久了,会经常看到一些熟悉的群众面孔,他们不时到访,根据需要,办理各种公证事项。他们觉得好,还会写表扬信表扬。但是,如果办得不好,亦会导致返工,听到群众的抱怨投诉。因此,为了预防发生此类情况,保证公证委托书的效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十分必要,如代书时仔细核对公证文书打印内容;询问委托人时,问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原因、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给申请人必要的提醒,向申请人提出必要的法律意见,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查证明材料时,要求提交材料充分、完备;打印成文后,需交委托人核对,签名确认等等。
办理公证委托书时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涉及财产,尤其是涉及房屋的委托。
因为这一类的委托书涉及金额大,增大了办证的风险。
举个例子:小金夫妇勤快能干,婚后日子过得红火,非但在本市购有住房,还在家乡购置了一套大房子。但是因为常年在外,家乡的那套住房一直空置,小金夫妇经过商量,一致同意出售该房屋。小金妻因为带孩子,无法回到家乡办理相关事宜,于是委托小金代为办理。像这种委托公证事项,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了。因为此乃异地委托,审查房屋权属、委托人身份及婚姻都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涉及房屋金额大,办得好,解决了当事人的不便,办得不好,给公证处带来了风险。故此一些公证员不愿意做此类公证委托。
笔者认为,办理公证委托书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对于各类委托行为进行适当的分类,按照风险等级进行一般审查或者严格审查。
一、对于风险等级低的公证事项,可以进行一般审查。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如下的审查:
(一)委托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定年龄。委托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可以核实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精神状况条件。委托人应当精神状况良好,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委托行为及法律后果。可以询问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委托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思维、语言表达、阅读、书写等。
(二)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1、询问委托书详细内容。如委托原因、委托范围和种类、委托事项、委托期限、代理人有无转委托权,是否知道委托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询问委托行为是否自愿作出。是否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于本人真实意愿,有无受到他人的胁迫、干涉;3、必要时,可以请求委托人提供一份亲笔书写的委托书,由委托人在该份委托书上面签名确认。
(三)委托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以下情形不得为委托人办理公证:1、委托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2、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4、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5、其他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委托行为。
(四)其他审查。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提交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工作期限证明、退休主管部门的收件回执等;出庭诉讼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发出的立案回执等等。
二、对于涉及财产内容,尤其是涉及房屋转让的非一般委托行为,除进行上述一般审查之外,应当进行相对严格的审查。
(一)审查委托人身份。
1、委托人提交的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可以采取视读方式、机读方式;视读方式可采取核实身份证花纹、字体、数字、颜色、图案是否符合其特点;机读方式可通过公安部门发放的身份证验证系统验证,打印验证结果;对于不符合上述特征、无法验证的身份证件,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件责令委托人前往公安机关换发;
2、委托人外貌长相与身份证是否一致。对于领取身份证时间较长,容貌变化较大的,要求其提交近期取得的其他证件,如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居住证等,如果无法提供,要求其提交单位证明,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上面应当粘贴委托人近期照片,照片上面加盖公章。
3、委托人的户口簿登记资料是否真实、有效。(1)委托人结婚多年,居民户口簿上面登记的婚姻状况仍然是未婚;(2)委托人离婚或者再婚,居民户口簿上面登记的婚姻状况仍然是前配偶的名字;(3)委托人结婚证上面记载的名字与居民户口簿上面记载的名字不一致,或者虽然一致,但提交的结婚证因为年代久远,保管不善,变得残缺破损,辨认困难。
对于以上情况,几个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问明原因,要求其予以改正;对于证件残损严重的,应当要求其补办新的证件。直到几个证件记载的信息一致时,方予办理;
(二)审查委托人的权属证明。
1、涉及存款、股票的,应当提交银行存折、股东卡和经证券公司盖章的资金对账单;涉及银行保管箱的,应当提交租用银行保管箱协议、租用银行保管箱的缴费单据。2、涉及房屋的,应当提交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如委托出售房屋,为审查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及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交经房屋管理部门盖章的房屋权属查册表;属于异地委托的,如果无法确认房产证是否真实,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交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房产证公证书。
(三)审查措施。
为防止日后利害关系人质疑,对于风险大的委托书,在办理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拍照方式。每个受理窗口配置摄像头,即时拍照,打印相片存档;每位公证人员配置照相设备、身份证识别设备,对于拍照、身份证识别结果打印存档;2、錄像方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委托行为,公证人员对其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予以录像存档;3、提取委托人手指指纹印存档。4、要求委托人限定较短的委托期限、设定较小的委托范围等;5、提醒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注明出售房款由委托人亲自领取或者转入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注明该银行账户及账号。
为民办事是公证机构的宗旨,公证质量是公证机构生存发展的保障。将便民利民和风险防范有效的结合,让公证渗透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公证委托的法律服务作用,是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