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能否开除合伙人?

2014-10-21 16:41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10期
关键词:事由合伙服装店

【来信】

2010年,我与朋友张某、赵某各自出资15万元,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店。经过几年的运转,服装店已由原先的惨淡经营发展到目前的利润颇丰。

最近,张某、赵某口头提出要我退伙,理由是服装店能够扭亏为盈,全是他们二人的功劳,说我没为服装店做多少贡献,却参与分红,不公平。请问,他们能否以此为由开除我?

(读者 高建国)

【答疑】

就高建国提出的疑问,本刊特邀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邹元新律师解答如下:

张某、赵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他们无权强行开除合伙人高建国。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做出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高建国反映的情况看,他虽然在贡献上确实不如另外两名合伙人,但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所以,单方面开除高建国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张某、赵某的除名程序违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鉴于张某、赵某只是口头通知将高建国除名,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对高建国产生除名的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高建国有权诉请法院,确认张某、赵某的除名行为无效。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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