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次刷微信“朋友圈”,哈尔滨市民马薇相中了同学推荐的一款著名品牌太阳镜。该同学说,卖家是自己的朋友,还附上了卖家的账号。马薇一看价格比商场专柜便宜1000多元,就主动联系卖家买了一个。没想到,花880元买的眼镜,在商场专柜却被鉴定为假货。马薇与卖家沟通提出退货要求后,却被卖家拉进了“黑名单”。本案中,马薇该如何维权?
【支招】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邹元新律师表示,许多人都有过与马薇类似的遭遇。
目前,这类微信个人营销账号主要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借微信平台进行商品或店铺的推广,但最终的交易行为还是发生在淘宝等传统网络购物平台上。一旦购物不满意,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同样享受“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同时,消费者还能通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另一种情况则超出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如果仅是通过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对方又没有实体店铺,就只能被视为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无法通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这就成了民事纠纷。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实的情况是,买家一般只知道对方叫什么,能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维权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
因此,买家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时,特别是在购买价值比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格外留心、慎重选择。此外,买家也要了解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保存好聊天记录、购买记录以及相关交易凭证。这就相当于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为将来发生纠纷时留存了相关的维权证据。 (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