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项目众筹即将被玩坏,股权众筹却“水土不服”,因为害怕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少有人进入股权众筹领域。
《支点》记者 方迎定 特约撰稿 郭璐 实习生 李艳
“打开任何一家(众筹)网站,选择正在筹建的项目,然后支付金额,你就完成了一次众筹”,雷雨达在电脑上向本刊记者做着示范。
雷雨达是一家位于武汉地区大学生创意项目众筹平台的创始人,他开发的高校众筹平台——BossZoo汇聚了武汉大学等高校的数个文化创意类项目。
用雷雨达的话来说,众筹“就像淘宝购物一样简单,唯一不同的是客户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据私募通数据,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
众筹俨然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又一样本。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中国的众筹平台数量在短短两年内已达到21家。
国际社会对中国众筹行业的未来有着更为积极的展望。世界银行近期发布的众筹报告称,202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众筹市场,预计规模将达460亿~500亿美元。
项目众筹一路狂奔
BossZoo只是众多火热的项目众筹平台的缩影。
目前,点名时间、追梦网、众筹网等是国内最火热的项目众筹平台,在这些平台上,一个个五花八门的项目像商品一样被审核、推广、包装、销售。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像天使投资人一样,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项目成功实现后,他们就能获取“目标回报”——可能是一块智能手表,可能是一场演唱会,或者一盏月饼形状的彩灯。
“项目众筹是一种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原本受困于传统融资方式而不能推出的产品得以顺利产出,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一个优势”,广州比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人方红对本刊记者表示。
方红对众筹行业的未来十分看好,“众筹模式既满足了创业者迫切的融资需求,又能帮助他们绕开中间商盘剥的昂贵成本,同时由于众筹基于互联网社交网络,因此能够获得非常有效的推广”。
2011年,众筹的概念由海外传入国内。在那时,几乎没有国人相信众筹模式会在不久后得到如此高的认可。人们不可置信的询问众筹的筹划者:“如果给了钱拿不到东西怎么办?我怎么相信你不是骗子?”
众筹行业短时间的迅速成长抚平了所有人的疑问。记者了解到,在筹资项目开展前,国内众筹网站都会核实发起人的身份,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公司执照等,并调查对方是否有完成项目的能力。
项目开始后,所募集的资金一般都先汇入众筹网站开立的账户,再由众筹网站平台将钱分两次或三次打给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只有按期完成回报,才能拿到所筹集的全部资金。
进入2014年,项目众筹模式红遍大江南北,众筹平台也由模仿美国的“Kickstarter”进入细分市场的分水岭。
“点名时间”此前曾经是“国内众筹第一平台”。如今,它已华丽转身成为中国最大的智能产品预销售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一款尚未出场的智能设备能在30天内迅速成名,并迅速获得500万智能产品发烧友的追捧。
这家起于青萍之末的国内第一回报式众筹平台,在今年4月宣布放弃此前众筹平台的定位,转型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8月1日,“点名时间”在北京开了一场名为“告别众筹”的媒体会,其创始人张佑称,“众筹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滥用,已经成为不少人恶俗的自我营销的噱头,这对于真正需要用众筹来推动的行业或产品来说,是一种很不好的伤害”。
张佑曾无数次在网站、媒体、各种线下活动上布道众筹的概念;如今,当各种综合类众筹平台大行其道时,他却迅速带领着“点名时间”占领了智能产品的首发市场。
“简单来说,当一个平台上拍电影的、写书的、做智能硬件的、创造工艺品的人都一起吆喝的时候,那么喜欢看电影的、喜欢看书的、喜欢智能硬件的和喜欢艺术品的人就都不愿意来这个平台了”,张佑认为。
在众筹先驱者的眼中,大量良莠不齐的众筹项目使得各平台的融资质量迅速下降,跳票、玩票性质的产品频繁出现,“现在不缺钱,缺的是好的项目”。
尽管如此,众筹仍然是当下民间资金汇聚的最热渠道。在综合类众筹网站中,众筹网各项数据均排名第一,领跑其他平台。
在项目数量上,众筹网为其他两个平台在线项目数量的四倍左右;支持人数略高于中国梦网,四倍于追梦网;从已募资金额来看,众筹网占比67%,为其他两个平台总量的两倍以上。
股权众筹艰难成长
除了为创意产品筹资的项目众筹外,另一种类型的众筹模式——股权类众筹也开始悄然试水。
这种众筹模式主要由筹资人在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众筹,并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给予投资者作为回报,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的收益,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简单说来,该模式更像吸引一群散户来直接购买一家可能并未上市的企业的股票。
在美国,股权众筹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2012年,美国当局通过了《就业法案》(JOBS Act),允许公司公开宣布融资,开放了私有公司融资的限制,同时也要求股权众筹者每年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募得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JOBS法案为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敞开了大门。记者翻看JOBS,发现其法案高妙之处在于,它在开放小企业融资限制、解除公开招股的限制的同时,也谨慎要求每一个股权众筹者每年通过股权众筹募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100万美元。
在此背景下,美国多家股权众筹项目陆续通过资本市场项目筹资,获得了大量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股权类众筹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却多少有些“水土不服”。由于政策法律、配套机制的不完备,初期国内的部分股权类众筹模式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滑铁卢”。endprint
2013年初,美微传媒创办者朱江通过淘宝账户叫卖类似原始股票的“美微会员卡”,单位凭证1.2元,最低认购100单位,总共吸引了1000多人参与。但随后,便被证监会约谈,产品也被迫下架。美微传媒“叫卖式”的融资方式,引起社会各界讨论起一个热门话题——“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在中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主要有四个罪名,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其中,股权式众筹最容易触碰的红线是“擅自发行股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即构成公开发行。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广州法制胜邦律师事务所李彦军律师如此向《支点》记者解释。
李彦军补充,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像众筹网站这样“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融资模式,严格意义上还是可能触及“非法集资”这条红线。
众筹行业对“非法集资”的忌惮,直接导致了股权众筹领域的进入者远远少于项目众筹和慈善众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速度。
另外,由于众筹的对象大多是非专业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判断能力与抗风险能力都较弱。而投资风险一般潜伏在项目初始阶段,等到潮水退去,投资项目失败,则极易集中引爆商业纠纷,甚至引发政府敏感的群体事件。这些问题都亟待监管者解决。
尽管业界一再呼吁相关的监管立法尽快到位,但是政策今年落地的可能性并不大。实际上,股权类众筹举步维艰的现状,正提醒着“非嫡系”出身的互联网众筹模式,在融资领域它们仍属“打擦边球”,游走在法律边缘。
清科集团发布的《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认为,忽略政策监管等因素的影响,股权众筹模式募资成功率低,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二是由于平台对项目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部分项目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平台的撮合功能无法顺利实现。在监管方向不明确的前提下,部分平台项目数量多、募资周期长,投资人对此较为谨慎。
监管在路上
然而,就连监管者自身也认识到,限制股权类众筹的做法颇为“不智”。国内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也难以从传统融资渠道如银行等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足而无投资渠道,如果国家推出类似于美国JOBS法案的小微企业融资方案,良性引导众筹模式、从而松绑和疏导民间资金,无疑是一件双赢的事。
对此,监管层已展开了行动。2014年5月,证监会数个部门一路南下,低调地对国内众筹模式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活动。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内部人士表示,证监会众筹调研小组选择了上海、深圳为主要调研地;在深圳,爱合投、大家投、国富投融、红岭创投等均被邀请列席参加座谈。
据这位人士透露,原来打算6月底出台的众筹监管指导意见迟迟未能如期出炉。“监管层讨论再三后”,又在 6、7两月急召四家相关企业增补意见。 时至8月末,征求意见稿基本征求完毕。
本刊记者独家了解到,目前证监会把众筹初步界定为“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的、向大众融资”的业务,可以线上结合线下开展业务,包括了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纯线下的融资活动则依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据闻,基于众筹这种“小老百姓投小项目”的定位,证监会会对投资人投资金额和融资方的融资金额做一定的限制,可能参考美国JOBS法案,限定融资方在一年里融资金额的上限不能超过500万元(还有种说法是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将“小老百姓投小项目”的这种特性划入众筹范围,其投资人的特征是不能充分辨别风险,所以对于一般投资人会规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5万(或2万),而投资50万以上的就是合格投资人。
如果融资金额再大,对投资人的要求再高,就属于私募基金互联网化的管理范围,不在众筹范围内。在现阶段,私募基金的互联网化归证监会的基金部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监管和创新还停留在考虑阶段。
此外,划入众筹的机构,会被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成为会员后才能展业。据知情人透露,管理办法可能在明年6月份出台,过渡期半年。
因此,现阶段众筹融资仍限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众筹平台只能向注册会员推介信息,且对会员要核实身份信息。
据上文提到的不愿透露姓名的内部人士透露,监管层并不希望股权众筹平台成为交易所,因此对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后,会设有锁定期;待锁定期满后,投资者只能在原平台转让,而不建议竞价。
为防止P2P的捐款“跑路”事件,监管方还要求众筹平台的资金必须拥有托管/监管方。在信息披露和诱导方面,相关平台不允许向非会员透露与项目本次融资有关的信息,只能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另外,为防止投资人被诱导投资,监管方不赞成平台或者任何非持牌的证券代表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价,只能陈述事实。
无论如何,众筹追寻的不是真金白银,而是一种价值观的认可;监管部门也在做着更理性的判断。《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指出:“央行、银监会等监管层认可了互联网金融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不足,承认了众筹的合法地位,也表明了监管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另一方面,2014年作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元年,作为众筹模式中对传统经济体系多层次发展补充作用最重要的一个模式,虽然屡次被提及涉及诈骗、非法资金池、吸收公共存款等法律边缘问题,但在我国特有的经济背景下,不同于美、英、澳洲等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众筹的发展也需要特殊的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该报告如此陈述。(支点杂志2014年10月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