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视域下社会正义规则的法理思考

2014-10-16 17:08孙风强
科技资讯 2014年17期
关键词:中国梦正义人性

摘 要: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梦”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对正义规则内涵的界定有利于防止社会正义规则的主观性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元素。本文从正义规则的历史脉络梳理开始去探索正义规则形成中的职能趋向,探索正义规则的秩序性价值选择及其良好夙愿的保证路径——给每一个社会个体平等追求利益的自由,并且保证这一“过程”完全合乎秩序的要求。研究目的是培育社会性存在的良性元素,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借鉴。

关键词:正义 利益 人性 自利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b)-0172-02

1 正义追求过程中的困惑

当社会陷入危机、出现严重贫富分化时,人们往往希望借助正义的观念提出利益再分配的要求。但是,群体存在与个体存在对正义规则的共同需要注定了正义规则的界定复杂性,一方面,正义规则的丰富内涵让正义规则的追求承载了丰富的个体想象力,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的著名定义“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他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中可以看到这种痕迹:以“每个人”“应得”承载的正义规则让其具有丰富的主体想象力,这容易让正义规则因缺乏共识性的衡量标准而出现认知性对立和混乱。“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各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2]这增加了社会认知对正义规则的怀疑,如英国的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认为所谓的正义只不过是一个概念上的游戏,是一个幻影(Mirage)而已。其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二卷即以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为题[3]。

另一方面,为了克服正义规则主观性内涵的不确定性,功利主义试图从个体与群体的构成中去探索正义规则的构成,尼采在讨论正义的起源时认为正义(公正)起源于力量大致相当的双方之间的谅解与交换,——从根本上说,那不过是自我保存的利己主义[4],葛德文认为“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是幸福”[5],这种正义规则的界定让少数人利益处于“被忽略或被牺牲”的危险,从而为集权化的出现提供了寻租可能性。而忽略少数人利益的思维方式会因为其思维方式和控制能力的发展而走向膨胀——认为牺牲少数人利益是值得的,并且是合乎道德的。另外,与之并存的更深层的现实问题是,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社会的依托会使这些社会个体丧失对社会的信任而变成社会及其这种社会制度的隐忧。

以上正义规则的冲突表现为或强调正义规则整体性,或强调正义规则的个体性,忽略了个体利益抽象为群体利益的沟通性,忽略了正义规则形成中的人为理性在历史经验中的发展,“正义法则乃是在一种较为间接而人为的方式下由自然法则发生的。……这个包含着各自个人利益的体系,对公众自然是有利的;虽然原来的发明人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2],也就是说,正义规则起源于个体利益的意志表达以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沟通,并保证这种沟通的顺畅性。“正义观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重复一个十八世纪的题目)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是更确切的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这些推测性的原则能对照于一组确定的事实(即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来进行检查”[6]。这为我们探索正义规则提供了新的路径——从正义规则的起源去探索正义规则的内涵,并强调了正义规则的人为痕迹。“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就想象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就很荒谬了。”[2],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正义规则的两个原则:(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的人开放;第二,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6]。这种界定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内涵:一个是正义规则的开放性,另一个是正义规则的沟通性。而开放性和沟通性来源于正义规则的共性认知,探索共性最好方法是探索正义规则的历史形成脉络中的进化规律。

2 正义来源于社会个体对利益追求过程中所形成的理性

对利益的追求是人性的内容。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7]。另外,“我们虽然承认人性中具有慷慨这样的美德”但我们还是要看到“自私是其中最为重大的”[8],自利的人性内涵决定了社会价值取向的个体性,这一价值取向往往肇始于某位特定社会个体的个人意志并借助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时空特质而上升为社会意识。与此同时,人类个体的利益关注让其利益追求和获取也暴露于其他个体利益需求之下——自己的利益变成其他主体利益要求的客体。这为社会冲突提供了基础,也让社会个体开始去关注其他个体的利益要求。

正义是社会个体在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过程中为了个体的可期待与现实的利益稳定状态而进行理性设计的结果。人类是群体性存在的动物,这个群体“不仅具有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质,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的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6],他们发现,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使得社会个体借助于群体以及其他的社会个体获得更强的生存能力和更大的生存空间,“个人正当利益的尊重和合理实现是合作意识的基础,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欲求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合作。”[9]另一方面自然强力的庞大性与人类个体的弱小性矛盾也让其有了联合的需要。“当他们注意到,社会上主要的乱源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们之间相互流转而不稳定时,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方法。”[8]于是人类在利益比较的基础上越来越意识到,单纯从个体利益出发在力量均衡的背景下往往会造成双方利益的同时受损,出于对利益追求的共同基点使得社会个体开始注意到他方的利益要求,并在参照对方利益的前提下主张自己的利益,这一方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借助于外力获得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时间的长河中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理性的起源,即理性就是社会个体在自利心理指导下,对社会个体所在的利益网络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前提下进行利益选择的一种思维方式。endprint

3 正义是一种保障社会个体平等追求利益的自由选择秩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人类具有理性是一切社会构建论者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但是人类群体的意识形态发展使得人类的欲望会随着外在社会的发展水涨船高,他们对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要求也会在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变化。意识层面的欲望需求同外在的现实世界永远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是人类社会得以不断进化的原因所在,也是人类个体和群体走向盲目的内在动因!在这种情况下,缺少了对概念内涵的深刻理解而盲目的对概念外延进行追求无异于南辕北辙,其结果很有可能是一个悲剧!“建构理想社会的人的道德出发点是好的,甚至是高尚的。但是仅仅有良好愿望是不够的,造成人间地狱的往往是这些善良的道德主义激情。”[10]另一方面社会个体由于过于关注正义的观念,并用这一没有统一标准的正义观念去评价现存的制度与法律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规则性,给一个社会带了混乱甚至是灾难,“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11]因为对正义的理想主义追求将会使一个个体、群体甚而是社会的固定规则信仰的缺失,而缺少了固定规则的社会将是一种无序的不稳定状态,这本质上是与社会的属性相悖的!这有必要引入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来丰富一种尚善的秩序,自由是平等的界限,是平等的应有内涵,另一方面,平等的落脚点也必须是社会个体的意志自由,我们一方面要反对那种无政府的自由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反对绝对平等的平均主义,因为从某种方面来说“新知识及其裨益只能逐渐地传播和获得,而且众人愿望的实现也始终取决于少数人现行获致新知识并先行获享由此新知识产生的助益”不存在“齐头并进的平均发展的方式。”[12]“平等不是指某种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指一系列社会关系形成的总体性质[13]对自由和平等的调和使得法律这种规则体系应运而生,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对正义的理想主义追求不但不会实现自由和平等,反而会破坏法治,进而破坏自由和平等,“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11]因此,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应该转换为对制度和法律的追求:其是否给社会个体自由追求利益一个平等的机会,其所关注的应该是其实现最后利益的过程是否是平等的;是否给个体的自由设置了其个人意志所不能接受的羁绊。否则,忽略社会个体的特殊矛盾,追求最后结果的一致性只能使一个社会群体丧失斗志,从而使社会的个体对社会失去信任,因此,从社会个体的人性需要出发去探寻自由和平等的界限,进而确定正义的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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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9,82.

[12]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77:46.

[13] David Miller,“Complex Equality,”in David Miller and Michael Walzer, eds., Pluralism,Justice, and Equali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19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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