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东
内容摘要: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及运作起到统筹与规范的作用,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因此它与国家的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极为密切,深刻理解我国的经济法,必须了解时代的特色与中国的发展紧密结合。随着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提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把握正确的方向,经济法的调整与重构也被赋予了更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经济法 调整与重构
科学发展观概念回顾
“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在2003年党的十七大上提出的,其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转变,使中国经济的增长迈上了新的台阶。
首先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进一步转变发展的观念。在有的人眼中,现阶段中国的首要任务是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其实这是对领导人提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概念的误读。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因此一味追求发展的速度而不惜牺牲资源或追求形式主义都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转变发展的观念变得尤为迫切。在此情况下,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节约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其次,进一步转变经济体制。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革现有的经济体制是其推进的动力。不仅要在财税、金融制度上改革,在宏观的产业结构划分以及公共事务的建设上也需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再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经济制度的形式与政府的职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划经济下经济的发展模式完全依靠政府,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更大的作用是协助,其领导作用已相对弱化。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是对现有经济模式的一次调整,因此政府的职责也会相应变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型经济模式的发展。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现状
(一)经济法的提出
经济法针对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其经济关系及运作起到统筹与规范的作用。经济法的概念最先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以大陆法系为主。我国的经济法提出相对较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没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出现是在政府意识到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之后,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经济建设的制度保障,才在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中被首次提出。
在经济法被提出的初期,并没有很快确立其地位。由于经济法所涉及的内容与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一些人主张把经济法划分在民法的大类里,不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在后来的七年时间里,各路专家学者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由于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以及民法与经济法所针对内容的本质不同,最终确立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经济法作为不同于民法的独立法律部门,逐渐地得到了发展,并为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当前我国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济法的提出与发展都经过了深刻的探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现行的经济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待解决。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提出之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其本质不变的前提下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现有的经济法对经济的协调保障作用渐渐显示出了它的局限性。同时,科学发展观理念的出现也对新形势下的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文中讲到,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其依据是大陆法系。虽然引进时经济法的体系已相对完善,但是它是基于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建立起来,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也无法满足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是很大,经济法具有“经邦济世”的重要战略意义。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对本国经济的作用,我们应认清国内经济形势,深刻理解经济所处的阶段,并紧密结合基本国情,使经济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同时,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表现出的政策性却大于法律性。作为政府对一国经济的调控大多停留在政策阶段而非法律的控制,这对一国经济法的发展十分不利,也会对经济本身产生负面的影响。当然,基于此类问题,一些原因可以归结为中国法律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却将其放大。这就造成了一国的经济由“经济学家”影响而非经济法。另一原因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造成,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经济模式也是在一个探索的阶段,因此存在很多模糊的概念无法界定,也影响了经济法作为法律的至高地位。如何做好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如何使现行的法律法规更明确地对政策作出贯彻,并对市场行为更有效的规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经济法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调控。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与要求,我国虽早已实行市场经济,但经济的发展仍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来讲,市场中存在着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垄断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这些都会造成市场失效,使本国的经济遭受创伤。因此,政府不能完全的放开对市场的管制。同时,现如今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各国的经济都是开放型经济,每个国家的禀赋不同、分工不同、经济手段不同。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使本国的经济稳定发展,如何使用政策、法律等手段防止恶意倾销等行为,也是应由政府出面解决的问题。因此,即便是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离开政府的调控作用,否则市场失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定时的经济崩溃在所难免。
经济法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从古典宏观经济模型来讲,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有很多种,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主要手段,也是政府部分对经济干预的最直接手段。除此之外,在Y=C+I+G+NX的四部门模型中,对利率进行调控也可以起到干预市场的作用。但是对于现在法制社会的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增强,法律手段也随之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由于法律手段具有制度性和普适性,可以更加公平、时效更长地对市场进行规范。而且由于法律条款也在不断更新和补充,对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各环节都能提供相应的保障,可以说从根本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另外,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具有很大程度的滞后性。除非可以对未来经济的发展做出准确的预测并及时出台政策,否则很难将经济控制在稳定的状态下。因此,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更显得尤为重要。endprint
科学发展观理念下经济法的调整与重构方向
第一,发展是第一要义。“科学发展观”这一理念从字面上看,是围绕“发展”提出的,其本质是对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的要求,因此“发展”便是科学发展观理念的第一要义。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来,国家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也都是为发展服务,而今在对经济法的探讨中,也应将中国的发展放在首位。经济是一国的命脉,是体现一个国家发展速度与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因此经济法在所有法律制度中,对发展的影响也显得尤为关键。作为新形势下的经济法,应当在保持其法律的规范性和控制性的同时,加强与实际经济形势的连接。紧密跟随政策方向,起到保障政策规范实施的作用。除此之外,新形势下的经济法也应更加注重对市场行为的管制,绝不容许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这也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理念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思想内涵的诠释,也是科学发展观价值观念的体现。作为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核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上,也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
以人为本与经济法相结合,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本质目的还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经济法的重构要紧密联系群众,服务大局。二是“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执法是行使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将法律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它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这一环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合理化解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各要素之间因经济问题产生的矛盾。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将错误及时地纠正。三是“以人为本”的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最重要的就是公正,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对其做出的要求。同时,加强司法公开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也可以增强普通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增加民众与法律的联系。
第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法调整的创新点与切入点。要实现经济法的调整与重构,就要站在一定的高度,协调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关系,从而正确处理可能存在的矛盾,努力推进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
作为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的经济法,不仅要协调好所针对主体内部之间的关系,也要与社会全体中的其他部门相协调。这就要求经济法的调整要科学运用系统原理,正确理解量变与质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一方面要考虑到各方群体的利益,尽可能满足其合理的需求,并完善监督制度,在发展的同时有所制约,才能减少各方的冲突,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和谐法治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的和谐进程必不可少,在经济法的重构过程中要融入这一理念,从利于社会和谐的角度,积极化解经济体之间的矛盾,运用各种手段将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同步推进。
第四,统筹兼顾。党的十六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统筹兼顾”思想作为根本方法。统筹兼顾就是要纵览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要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兼顾既是对经济发展过程的根本方法,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新形势下经济法的调整与重构中,必须要坚持两个方面的统筹兼顾。其一是平衡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法制进程。在一个大国的发展过程中,要想做到各区域间均衡发展是不可能的,但是平衡又是发展所要追求的目标。我国实行的区域发展战略就是要求考虑到地区之间多样性与禀赋的差异,发挥各自的优势并深化地区之间的合作,努力推进整体的发展,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也要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发展,合理定位,完善各区域的法律功能,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其二是统筹兼顾国内外法制进程的发展,将国外的经验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国外的经验选择性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使中国特色经济法的理论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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