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14-10-08 05:26孙桂华
学理论·上 2013年12期
关键词:墨子

孙桂华

摘 要: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子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的理论学说的思想家。墨子的“法仪”思想体现了以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的意识,他的兼相爱理论也进一步反映了构建一个人人相爱、和谐、幸福、自由的社会的愿望,深入研究墨子的法律思想,探讨它是怎样反映劳动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理念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墨子;法仪;和谐社会思想;现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28-02

关于墨子其人、《墨子》其书,自古以来就多有争论,莫衷一是,而关于墨子所创立的墨家学派、墨子学说,自汉代以来几乎成为绝学,至晚清,有志之士出于“御侮自强”、“回应西学”等方面的需要而加以发扬光大,才得以复兴,于是,作为先秦时期与儒家并称“显学”的墨学,而今又显扬天下。墨家学说的代表者墨子是一个博通古书的智者,他“好学而博”,“通六艺之论”,他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等观点,其学说以兼爱为核心,以节用、尚贤为支点[1]。

墨子的法律思想反映了劳动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

政治思想是墨子学说的核心。身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历史转变时代,墨子时刻关注着百姓的生活和利益,时刻关注着国家的兴亡和发展动态。墨子以其艰苦卓绝的积极的人道主义精神,探索治国安天下之道,提出了一套政治学说,即尚贤、尚同、非攻论。这些思想表明了墨子具有的强烈的政治情感、政治价值取向和鲜明的政治态度。

在墨子的政治思想中,他寻求正义的原则和秩序。他认为人间的法仪、法度都是有局限的,只有追寻到真正的正义,才能为人间的百姓提供正义的基础。墨子在《法仪》中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莫若法天”[2]。这里的“天”就是指最高的法仪、法度,是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规矩,特别是国家统治者行为处事的最高法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统治者只能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不能依靠人治。

近现代,法治被公认为是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并由亚里士多德首先对其系统论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应贯彻法律至上。作为一种治国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法律应为“良法”,二是法律应得到公众普遍的服从。正是因为法治这两种特性与公共权力基本特性具有天然共同性,所以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就在于以法治权,即公民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制度来制约政府权力,以实现政治民主化。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现代西方一些辞书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法治相对应的概念是人治。人们一般认为,古希腊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政治”,中国儒家所主张的“为政在人”就是人治[4]。虽然人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方式,是一直与法治并存的。但法治与人治之间是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或根本对立的。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尤其是面对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它始终是第二位的或者更低的。在人治中,也许会运用法律,但是法律不过是领导人或统治者手中的工具。一旦法律的规定与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相冲突,法律就会被毁弃。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就每个具体的权力来说,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

墨子通过对父权、教权、君权的否定,提出“以天为法”。墨子说:天下做父母的很多,但仁者少,假若人人都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度,这实际上是在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当然是不行的。天下做师长的很多,但仁者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师长为法度,这实际上也是在效法不仁,效法不仁当然是不行的。天下做国君的很多,但仁者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国君为法度,当然也是不行的。所以父母、师长和国君三者,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度。既然这样,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大法呢?答道:最好是以天为法度。天的德行广大而无私,博施厚泽而不求报,明光永照而不衰。所以圣王都以天为法度。既然以天为法度,那么举动作为就必须以天为法度:天所希望的就去做,天所不希望的就不做。那么天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呢?天肯定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恶相贼,这是从天的兼爱人、兼利人知道的,因为天兼有人类,天供养人类。

墨子的“以天为法”思想就是对当时统治者以君定法的否定和批判,从而起到了限制君权的作用。既然要以天为法,那么人君也就是统治者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合乎天志,“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国家,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就是政治权力的一个最大的集合体。法治的关键就在于约束权力。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法治就必然会遇到权力的挑战而归于失败。对于权力的约束必然依赖较为完备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人民将权力的一部分赋予公共管理者,公共管理者再从民众手中获得权力,这个过程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就有可能导致交付与获得程序的违法,权力被滥用,这不但违背了民众最初的意志,甚至权力可能被滥用以损害公众的利益。因而对公共管理者所获得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是国家管理过程中必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权力的约束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这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任何权力行使的依据、标准和模式,任何权力的运行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制约权力的规范有多种,但唯有法律这种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能否用法律制度科学而有效地制约权力,是一个社会管理状况的评价标准之一,也是一个社会制度优越程度的标志。

墨子的“以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的政治思想虽然和现代民本思想还有一定距离,但在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下,墨子能对君主权力进行制约提出自己的主张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智慧的,也是难能珍贵的。

二、“兼相爱”的社会和谐理论

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论点。墨子说现在的诸侯只知道爱自己的国家,不爱别人的国家,因此肆无忌惮地倾其国力,去攻伐别人的国家。现在的卿大夫只知道爱自己的家族,而不爱别人的家族,因此肆无忌惮地倾其家族之力,去掠夺别人的家族。现在的人只知道爱自己,而不爱别人,因此肆无忌惮地倾其全力去残害别人。所以诸侯不相爱,就一定会相互残害;卿大夫不相爱,就一定会互相掠夺;人与人不相爱,就一定会互相残害;君与臣不相爱,就一定会不互相施惠、效忠;父与子不相爱,就一定会不互相慈爱、孝敬;兄与弟不相爱,就一定会不互相融洽、协调。天下的人都不相爱,强大的就必然控制弱小的,富足的就必然欺侮贫困的,尊贵的就必然傲视卑贱的,狡猾的就必然欺骗愚笨的,大凡天下祸患、掠夺、埋怨、愤恨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不相爱而产生的。墨子认为,互相亲爱、交互得利就是应该视别人的国家如同自己的国家,视别人的家族如同自己的家族,视别人如同自己。如果天下人人都相爱,强大的就不会控制弱小的,人多的就不会抢夺人少的,富足的就不会欺侮贫困的,尊贵的就不会傲视卑贱的,狡诈的就不会欺骗愚笨的。大凡天下的祸患、掠夺、埋怨、愤恨可以不使它产生的原因,就是相爱。

“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一切政治法律观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墨子和谐社会思想的核心。从整体上看,墨子的和谐社会思想体现了他的民本思想,他的“兼爱”、“互利”思想体现了劳动人民质朴、纯真、善良的品性与愿望,是一种弥足珍贵的追求和谐社会的理想。

“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概念,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和谐通常是指:一是社会理念:和谐社会承载和容纳了所有人对人类美好生活所寄托的愿望。华夏先民主张的“小康社会”,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三民主义”,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都是以和谐为表征的社会。二是高级的、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文明的生活方式应当是高度和谐的,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人人享有幸福和自由的社会。三是结构性社会平衡。人们对结构性社会平衡的要求反映在美国法学家富勒的下述主张中:“社会设计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便是如何把握支持性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的平衡”,“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个人是否自由或安全抑或是否感到自由或安全的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各种过程之间如何达致和谐与平衡的问题。”[5]

墨子的“兼爱”思想是创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思想来源。在当代,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仍然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近现代社会的人权理论进一步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应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要求社会要有秩序,和平要求排除战争和暴力,只有建立一个有秩序和消除战争、暴力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人权在政治上表现为要实现民主,在法律上表现为要实现法治,只有在一个法治的、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纷乱的社会只能给人们带来恐怖和暴力,也就是不和谐。和谐的社会还要求要平等待人,也就是墨子所说的“兼相爱”,“爱无差”,就像恩格斯所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墨子提出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和谐社会思想对当今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沈乐.墨子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7).

[2]张清学,包家新.论墨子法律思想的特点[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7,(4).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5]吕鸿.共建和谐世界[N].人民日报,2005-05-11(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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