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雯杰
摘要:2014年新商标法首次将非传统商标中的声音商标正式地纳入法律的保护中。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保护又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非传统商标将逐步获得法律的承认从而步入人们视野是一种必然,所以对声音商标以及非传统商标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文将从声音商标的分类这个角度来研究声音商标。
关键词:声音商标;法律保护;音乐商标;创新性
1. 声音商标的定义
声音商标作为一个商标的一种新类型,对其做一个恰当的定义对人们认识它相信是首要的。目前,海外已经有许多国家实现了对声音商标的认可,其中澳大利亚是最先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国家,之后,美国、德国、欧共体的法律都先后确认声音商标的合法地位。因此对声音商标的认识,域外国家的声音商标的相关法律研究是相当必要的。声音商标,又叫音响商标、听觉商标由英文“soundmark”翻译而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声音商标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对声音商标下定义之前必须认识到以下几点:1)声音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2)声音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的一种无形的“标志”。这个商标之所以要用书名号是因为标志我们一般的的用法是对可视性的、静态的东西,笔者觉得可以用符号这个词来代替标志。商标说到本质上其实是一种代替物,一种媒介,所以用符号来涵盖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可以说是比较合适的。或者可以像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中一样干脆避免这个词的出现;3)商标的本质属性也必须体现到声音商标的定义里:声音商标是用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4)声音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声音以及与其他要素的一个组合。比如动画。因此笔者认为声音商标的定义可以简单概括为: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的,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于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的,具有识别性的声音的标识。
2.声音商标的分类
2.1按能否用五线谱表达
(一)音乐标识的声音商标是指由商标是由单纯的音乐曲调构成或者包含词句的音乐构成,其音乐部分是可以用五线谱进行书面表达的,这是声音商标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对这种表达方式予以了肯定.如:英国《商标审查指南》规定,申请者在申请声音商标时,如果用五线谱的形式表示,包括一一注明谱号、音符与休止符,表明相对音值、升号、降号和还原号等,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书面表达形式。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也规定,可以用五线谱的形式来表达声音商标,与此同时它还要求,如果演奏该音乐的乐器对于该音乐标识具有特定意义,也需要在申请中注明演奏的乐器。澳大利亚《商标审查指南》规定,声音商标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清楚、准确地表达出来;而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五线谱等乐谱可以作为音乐标识的表达形式。而实践中,诺基亚的开机音乐就是由单纯的音乐构成;我国新声音商标法施行以来第一个申请的声音商标:又比如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成功提交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申请,而这其中的声音也是一段音乐。
(二)非音乐标识类的声音商标。无法用五线谱来表示的其他声音则统称为非音乐类标识,这类声音商标可以是一连串动物的声音,也可以是人的声音,也可以是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这类标志的内容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如摩托罗拉手机的那句“hello,MOTO”则是人声的一个声音商标;福克斯电影公司利用片头狮子的吼叫声作为该公司出品影片的商标;以早就流传于民间的具有特色的和相当大影响力的叫卖声,都是非音乐类的标识。
而将声音商标分类音乐类标识和非音乐类标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声音商标作为一种非传统型商标,之所以会比传统性较晚出现及受到法律保护,其中重要的一点便是其表现形式的受限,无法将其比较完整、形象的重现表达,使其无法进行储存、检索,这样是非常不利于法律保护的,因此才成为法律保护的空白领域。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声音的存储和重现已经能够完全做到以及随着人类生活的虚拟化,声音商标的保护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音乐类声音商标,其可以通过五线谱进行书面的表达,只要是懂五线谱的人都可以将其形象重现,因此,对于这类商标的表现形式单就用书面形式就足矣,而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对此予以课肯定;而非音乐类标识由于种类纷繁复杂,又无法用五线谱等书面方式得以重现,所以对其表达形式之前是存在很多争议和不便的。
2.2按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的强弱
一般来说通过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可以将其分为几类:创新性声音、暗示性声音、描述性声音。
(一)创新性声音商标:创新性声音商标是指一个商标所使用的声音并不是将已有的加以使用,而是为某个商品专门创制一段声音,可以是一段简洁的音乐,也可以是其他非音乐的声音。这样的声音因为其独一无二所以其显著性也是各种类型商标中最强的。特别是一个商标法逐步确立及日益成熟之后的国家,经营者们的商标意识也是日渐增强。因此当一个新商品或者服务刚推出时,其马上向获得注册,则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只能使用那些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想要具有固有显著性一般都是需要经营者们使用一个专门为其新推出的商品或服务“量身定制”的声音作为商标。
(二)暗示性声音商标:是指间接描述或者射影它所表彰的商品和服务,与功能性的商标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别,而这样的声音一般是消费者都听过的一种声音。这类的声音商标的所有人将原来与商品或服务不具联系的寓意巧妙地赋予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建立起很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把狼的咆哮声用于啤酒、葡萄酒以及烈性酒,用以寓意其商品的烈性。这样的声音商标也是可以获得注册的,一般来说你显著性较之创新性声音商标的要弱一点。
(三)描述性声音商标:其与暗示性商标不同,它直接描述了商标的某一特征、传递着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与非功能性是相违背的,但是通过长期使用最后获得了其自身的显著性从而获得注册也是为法律所认可了的。比如可视性商标中的五粮液,其直接直接表明了釀造白酒所使用的五种原料的特点,因此是属于直接描述商品原料特点的商标,但是其通过长期的使用,已经成为了比较著名的商标了,因此其凭借其获得显著性从而通过了注册。
而根据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所做的分类也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一个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越高,其辨识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正比的,因此其通过注册审查的可能也是要大得多,而其可以获得的市场效果也是要好的多。创新型商标使商品或服务与商品构成了一种天然的、唯一的联系,其大大的有利于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声音商标也是同样如此。如用一首大家以及耳熟能详的歌曲作为商标,消费者在听到的时候就不一定能够联系到该产品,而若专门为其创作量身打造的声音作为商标,则消费者在听到后必定能联系的该产品其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在申请时能够通过的可能性也是要大得多的。
当然对声音商标的分类绝对不限与上述两种,但可以肯定的是将声音商标从分类认识,不同的分类就可以从一个角度看到声音商标的特性,从而可以让我们更为立体和全面的认识,从而便于我们更好的研究声音商标,从而为声音商标的保护提供更为有利的依据。(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声音商标的立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六期
[2]何文桃:《声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