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2014-09-28 17:11苗吉宁
2014年22期
关键词:偿付能力权衡

苗吉宁

摘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是监管部门监管的核心,然而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否真正约束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这得看对保险公司来说监管成本是否大于来自风险的收益。

关键词:偿付能力;风险行为;权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保险公司在非正常年份即发生巨额支付的年份的经济补偿能力。一般企业资产能够完全償还债务即可,而对保险公司而言,资产必须超过负债,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目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一般思路是,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然后计算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其中,认可资本与认可负债都是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然后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保监会的规定,保监会就会采取处罚措施,来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一、关于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

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不仅对监管者来说很重要,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也很重要,因为这些风险行为会影响公司的价值。

(一)风险补贴假说

风险补贴假说认为,当保险保障基金是无风险的话,保险公司将会采取更多的风险行为,诱发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是按照保费收入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而与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无关,保险公司不会因为风险过大而缴纳更多的保险基金,因此保险公司采取风险行为的成本较低。当保险公司试图增加风险承担时,它们可以增加组合风险或者降低资本水平,或者两者同时采取。

(二)成本理论

另一系列关于保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理论则认为,如果高的风险承担行为会导致高成本,则这些公司会在一个有限风险框架中运作。

这些成本包括交易成本、代理成本、破产成本、监管成本等。这类理论认为当资产风险提高时金融机构会提高资本水平,当资本水平降低时会降低风险行为,以此来维持它们的财务实力。其中,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保险公司将会限制它们的产品风险以免付出较高的财务成本,因为如果它们卖风险高的产品,债务融资的成本将会增加;破产成本理论认为公司破产会带来破产成本以及会引起公司声誉的损失、失去客户以及其他特许权价值的损失。

二、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影响

(一)对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约束作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实收资本(或股本)以及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当保险公司股东的收益为零或为负值时,并不会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直接不利的后果。而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则会引起投保人退保,引发流动性风险,大批投保人挤兑时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保险公司越稳健。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高收益,可能会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若投资失败,保险公司股东损失有限;若投资成功,股东则会得到高额回报。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保险公司将会增加风险行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监管当局对保险公司进行的监管能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至最低水平以上。偿付能力监管能够抑制保险公司过度的风险行为,降低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保护投保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说,偿付能力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二)对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激励作用

监管要求可能会使保险公司经营收入下降以及经营成本上升,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收益率下降,从而会进一步反作用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时,保险公司会倾向于进行高风险投资来弥补由于高资本充足水平所带来保险公司收益率的下降,公司风险增加;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低于监管当局的最低标准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孤注一掷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若投资成功则能获取收益,这部分收益能够补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若投资失败,保险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损失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偿付能力监管有可能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

当不存在保险保障基金时,投保人为了自身利益会谨慎地选择保险公司,并主动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的存在降低了投保人监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积极性和选择保险公司时的谨慎程度,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的风险激励,诱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三、结论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使保险公司倾向于承担更高的风险行为,而政府监管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成本又使保险公司控制自身的风险行为。如果一个保险公司决定降低风险,一定是相关成本的降低大于相关财政补贴所带来收益的减少。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成本和收益的权衡来选择最优的资本水平。

偿付能力监管能够约束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重要因素是监管成本的高低,而监管成本的高与监管机构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惩罚措施的可置信性以及惩罚的轻重水平有关。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议监管机构在制定“偿二代”准则时要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这一权衡,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确保偿付能力监管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使保险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研究一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J].保险研究,2010,(5):84

[2]赵桂芹、吴洪.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本与风险关系研究——兼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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