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性金融的合作动机及引致原则研究

2014-09-28 09:12白钦先王京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10期
关键词:合作性利益道德

白钦先,王京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合作性金融的合作动机及引致原则研究

白钦先,王京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自2003年起,新一轮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已进行10年之久,这其间取得了不少成绩,然而合作金融渐渐变得不再具有合作的性质。针对这种状况,不少学者提出将异化的合作金融回归,也有的学者主张将现有合作金融彻底商业化,再重新建立符合真正合作性质的合作金融。无论采取异化回归的方式,还是采取推倒重来的方式,在重新制定合作金融顶层设计时,遵循合作的本质是十分必要的。由此线索展开论述,探讨合作的真正内涵和合作组织及行为建立的动机及引致的原则,为合作金融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合作内涵;合作动机;合作性金融;合作组织原则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背景下,重新探讨合作理论非常必要。我国金融学家白钦先提出“三维金融架构”理论[1],强调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这三者彼此“相生相克、相辅相成”,是不可分离的紧密整体系统架构。该架构通过相关的金融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来配置金融资源,作用于民生福利、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构成一国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基础金融制度安排。合作性金融在我国的成败众说纷纭,广泛的共识是我国现阶段的合作金融并非真正的合作金融。在2013年的中国金融学会年会上,众多学者及中国人民银行高层对始于2003年的合作金融改革提出了众多看法,对改革的成效给予了积极的肯定,10年来我国对其投入了巨大的财力、智力及人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体系的资本结构和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已经渐渐不再具有合作的性质。有学者提出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合作金融绝无存在的可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合作金融已经异化,应设法将其回归,有的学者主张将现有事实上已经商业化的合作金融组织彻底商业化,然后重新构建中国真正的合作金融体系。毫无疑问,新中国的合作性金融走到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窘境,何去何从需要进行认真研究。认真回顾与反思,并且做下一步决定需要对“合作”进行深入分析,究其内涵、动机,研究其原则,对解释上述问题提供了答案,也为下一步合作金融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二、合作的产生

合作是基于天性的需求。人类基于本身的局限性有合作的现实需求、欲望和必要。我们几乎找不到任何经济行为,不需要人类的合作便可以完成。合作的思想使得合作金融组织/行为得以产生并发挥作用。对自然状态的哲学探讨常常用来讨论政治的起源,其实,对合作的起源也未尝不能用这种方法。西方古典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天生是社会的、政治的,并且人性是永久的,而非昙花一现或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人天生具有社会性,那毫无疑问,基于人的社会性,人类沟通、交流、组建家庭以及部落和随后国家的建立都是人类社会性使然,同时人的社会性也意味着人类愿意且必然会合作。柏拉图认同道德、正义及智慧是永恒的,且是宇宙的本质,似乎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合作的基础是道德、正义及智慧。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人类的自然状态有相反的看法。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陈述了他所认为的人类的自然状态,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逃离这种状态,人类有必要达成契约,取得合作,建立稳定的制度及规则,建立国家。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即经济生产,并且保留反抗不公正权威的权利。洛克认为的人类自然状态较霍布斯温和。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论述了自己认同的人的自然状态,即人是孤独的、胆小的,彼此躲避而非相互交战。不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人对人自然状态的看法如何,他们都认为人天生不是社会的,社会只是一种手段,使得人类得以实现个人所无法实现的东西。因而合作不是基于道德、正义或是同情,而是基于彼此相助可以得到孤立个人所无法得到的利益。借助以上分析,人民不必非此即彼,我们似乎可以从中找到合作的两种动机:一是道德、正义和智慧,二是追逐孤立个人所无法得到的利益(包括个人的基本权利)。

此后英国法律学家亨利∙梅因纠正了霍布斯等人的错误,指出其理论存在的谬误:人类一开始各行其是,仅在发展中较迟阶段进入社会,因而他们作出理性推算,社会合作是达到各自目标的方法。梅因指出,事实上,原始人和社会人并不存在鸿沟。现代生物学和人类学也指出人类一开始就有社会性,促进社会合作的功能是人脑与生俱来的;自然状态被描绘为战争状态是因为暴力是自发的,而实施暴力的是群体而非个人[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类社会的个人主义逐渐发展起来,并且伴随而来的是西方经济学的兴起。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使得西方文明从天主教教会的牢笼中走出来,新教文明倡导对个人的尊重,对个人勤劳致富的尊重,个人可以和上帝直接交流而非通过教会,从而宗教改革引领了欧洲文艺复兴史。西方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了自利引发他利的合理性,并且利息这一原被基督教文明视为罪恶之物得以解放出来,经济学和金融学得以名正言顺。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及威廉森从交易成本分析各种社会契约,竞争和契约的订立是因为交易成本的不同,而社会契约何尝不是合作呢?由此来看,在市场经济逐利合理的情形下,合作的实施也必然存在着利益因素。

三、合作的动机——道德和利益的统一

哲学的思考和生物学的证据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让我们不得不关注合作的两种动机:一是道德、正义和智慧,二是追逐孤立个人所无法得到的利益。我们也可以换一种说法,一是道德,二即利益。合作的两种动机同时存在,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二者也有主次之分,此外对两种动机的解读,在合作组织的建立和管理上也发挥重大的影响。

(一)合作的道德因素:合作的一种动机是基于人的道德、正义和智慧

合作首先体现着对个体的尊重,这种尊重是基于人性中的道德因素,即天赋人权。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弗逊所提倡的生命、自由、追寻幸福之权,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容侵犯,如个人的产权的尊重,个人自由发展权利的尊重和选择权的尊重。正是基于对人的尊重,从而互助者可以互助、弱小者可以联合。更应该强调的是,基于弱者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合作组织或合作金融组织,既不是来源于他人自上而下的同情,也不是家长式的同情。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关系到合作组织构建的动机、程序、性质和变迁。事实上,很多所谓的合作组织的衰败,其原因直指高高在上的封建家长式的安排和管理;并且社会上层或者是政府基于对弱者同情式的帮助构建的组织例如金融机构,其实质往往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主要以补贴和贷款优惠为主。家长式的同情构建的所谓合作金融组织,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太多不应该发挥的作用,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实际上都是不应该的,也不是真正属于弱者互助合作的范畴。

基于对个体尊重基础上的个体的互信是合作道德因素中第二个关键的要素。互信是合作的基础,没有互信很难合作。美国日裔哈佛大学教授弗朗西斯∙福山在其1995年的著作《信任》中系统阐释了信任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福山把信任作为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准则之一,信任这种社会美德可以创造经济繁荣[3]。互信是社会的基石,经济繁荣的基础。现代信用制度的产生就是靠着互信这种美德,经济理论和制度建立并为之努力的原因是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下产生的信任危机,并且降低系统性风险。信任程度较高的国家包括德国、日本,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合作组织。只相信血亲并不是高信任社会的表现,超越血亲和家庭的普遍的社会信任是构筑合作组织的基础,是合作组织涌现的条件。

合作的道德因素非常重要,因为道德代表了一种文化,一种习惯,是长期存在且并不易改变的。道德因素决定了合作组织的成败,较为成功的合作金融组织都是基于成员之间普遍较高的道德水平。道德和法律规范共同起着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然而在合作组织中,道德的作用更多一些,因而减少了监督成本。当然,并不能否认合作组织中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也不能否认等级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合作组织中,破解利益冲突的囚徒困境时,道德水平无疑起着巨大的作用。

(二)合作的利益因素:合作的另一种动机是基于可以取得个体无法取得的利益

任何的经济金融行为和组织都有合作的意味在其中,现代社会的商业性行为不同于以往的坑蒙拐骗或是其他,是建立在法治和制度的基础上的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行为,虽然可能参与者心里这样想或者并不这么想,然而他也必然要接受某种制度或是约定俗成,否则交易就很难进行。虽然社会普遍存在着合作行为,然而我们可以看出一种趋势,即一个群体越弱势,经济状况越差就越需要合作。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因而合作性金融组织所需要考虑的利益因素也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利益因素。合作性金融组织是弱者的联合,在现实社会的经济金融领域中我们观察合作组织,更多能从弱势群体的合作中看出来。弱势群体更愿意合作,因为这是面临现实的无可避免的选择。美国的退伍军人合作组织、世界各国的农村合作社等合作形式的涌现,其主体无一例外都是弱势群体。颇具规模的专门的合作组织和合作行为广泛存在于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动机总是理性的,而非情感的①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不同于垄断组织,垄断者的合作并非道德意义上的合作,因为它破坏了竞争并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广泛地被世界各国所禁止。。弱势群体很难主要从情感上去寻求合作,因为每个人都想主动地、快速地脱离这种弱势状态,只拥有少量的财富,单纯从储蓄的利率上,合作组织的收益是很难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相比的。在这种状态下,很难从情感上拿出自己少有的财富去建立一个合作组织,而一定数量的人的少量的财富聚集,其规模也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理性而非单纯情感上的选择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一个人的生存、组织的存亡和行动的顺利进行都必然需要一定的逻辑作为支撑,专门的合作组织和合作行为也必然以尊重利益的合理性为前提。因此,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组织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单纯追求利益,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利益因素更为强调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对利益合理性的追求。

合作以利益的尊重为前提即人们选择合作是基于个体无法取得的利益。相互信赖的合作可以减少交易费用。阿罗、张五常等人将交易费用定义为,交易费用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费用,合作组织对产权的尊重使得界定产权和实施产权的费用减少,组织基于对个体尊重基础上的个体的互信以及衍生出来的民主的决策机制使得信息费用、谈判费用及起草实施合约的费用有效减少。

合作以利益的尊重为前提也需要在建立合作组织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利益因素。首先,单纯依靠道德的、宗教的、乡土的联系而忽略利益因素是对人性的漠视,长此以往难保不出现问题;其次,一定数量人群的少量财富的聚集不能满足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需求,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多渠道,例如政府的资金扶持,成员其他资本形式的入股以及特定的外部资金的入股,如果不考虑利益因素,则难以吸收资金;再次,夏斌、陈道富[4](2011)认为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表明,单纯的合作金融是很难成功的,专业的合作组织建立十分必要,而专业的合作组织往往考虑农业产供销一体化,生产领域和金融领域以及国家支农的相关政策相结合,不考虑利益因素的农业合作组织很难运行。

四、合作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利益因素

合作理念和理论应该是建立在道德和利益的基础上的。合作理念既有道德上的要求,又有利益上的考虑,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依托,如果说道德因素决定了合作理念和合作组织及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利益因素同时也决定了在契约精神和商业文明的市场经济中合作制度应该做出怎样的调整。一种错误的理念或思维曾经流行,即合作就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公有,个人必须上交一部分自己的资产或权利来换取另一部分资产或权利。这种错误的理念或思维或是和早期合作思想起源于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有关,也受到苏联时期集体农庄的思想和实践以及消灭阶级的理念的影响,这种错误的理念或思维导致了新中国建立初期基本完成三大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切实际的公有化运动及其失败。当今社会对合作理念和实践多有反感、不解和误解即由此而生。当今一些学者主张市场经济下没有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一些学者谈合作色变,好不容易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生怕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更多的学者主张合作金融等合作制度不应该存在,应该实行全面商业化,实际上都是对合作思想的误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皆存在合作性金融,因为这些国家也意识到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是商业性金融的有力补充;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不反对市场在大多数领域的资源配置主体地位,而是在商业性金融顾及不到或不愿触碰的领域来代替商业性金融发挥作用,使社会更加完善与和谐;三维金融架构的三维在西方发达的商业文明下蓬勃发展恰恰是这三维的每一个维度都有对市场的尊重和正确的认识,因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合作金融等合作组织。

(一)尊重私人利益是人性的使然,是社会的进步

人性是自私和渴望成为社会一部分的矛盾体。人类一方面希望自己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同。认同是基于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有永恒的方面,也有变化的方面:永恒的方面在于人类对于正义、和平、爱、美等的追求,苏格拉底的名言,“人应该追求好的生活更甚于生活本身”,即是最初哲人对这种永恒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描述,变化的方面则最深刻地体现在对待财富的态度上。

当西方世界仍然徘徊在马尔萨斯所说的悲观世界中,人们对于私利的追求依旧是罪恶的。西方基督教世界,从彼得与保罗时代开始到12世纪末,基督教会逐渐形成一整套具有家族性、学院性、社会性与国际性教条、秩序及道德的体系。它不仅牢牢地控制了欧洲人的精神生活,也对国际政治事务施加了重大影响,可以说,宗教贯穿于当时的整个世俗生活。不同于早期基督教以对上帝的信心为依托的肉体自我折磨的赎罪方式,在教会权势越来越大的中世纪,一般信徒的道德生活被各种以教会的承诺为依托的替代性赎罪方式——购买圣徒遗物、向教会捐赠财产、参加十字军圣战和购买赎罪券等等取代。并且,教会宣扬追求财富代表罪恶来劝导人民放弃财富,因而,教会的财产越来越多,人民的财富越来越少;教徒原本希望进行苦修而建立的修道院也逐渐腐化,贵族们靠着杀戮和征战得来财富,深感罪恶的他们希望靠着修士的祈祷来替他们赎罪,贵族们雇佣了越来越多的修士,向修道院播撒了越来越多的金钱,修士们的生活开始腐化,修道院的财富比起英格兰王室的财富还要多,因而激起了人民和贵族的仇恨。

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开启了一扇门,后人推门而入并进一步探索发展。路德于1517年10月在威登堡大教堂贴出《九十五条论纲》,阐释了他对赎罪券的看法,倡导神权与教权分离和因信称义,每个人都可以与上帝建立直接亲密的关系而不必通过教会,从而开启了宗教改革。历史的大门进一步开启,基督教新教出现并影响了资本主义的进程。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写道,“现代资本主义精神,以及全部现代文化的一个根本要素,即以天职思想为基础的合理行为,产生于基督教禁欲主义”。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加尔文的新教禁欲主义既反对贫穷、懒惰和行乞,也反对“豪门的放纵挥霍”和“暴发户的奢华炫耀”,但是它鼓励勤劳、节俭和发财致富,因为发财是为了荣耀上帝。从此,追求财富可以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宗教和世俗生活中了。

很难说清楚古典主义经济学是否受到加尔文宗教的影响,但不可否认此时的经济学和宗教是相互促进的。1776年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出版了《国富论》进一步消除了个人私利与社会秩序之间旧有的、痛苦的道德上的两难选择。个人追求私利的结果使得全社会协调一致,这种论点促进了经济学的形成,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虽然这种观点在现在看来并非合理,但个人主义从无到有,释放了大量的经济活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繁荣。个人主义使得新的“经济人”出现,他们努力工作、充满活力、独立奋斗,奉行克己、自律、首创精神,并且愿意为个人利益承担风险。个人主义和道德、合作理念并不矛盾,因为如果矛盾,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就不会有完善的制度。正像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透露出来的,一个人对其他人感情的共鸣,将防止不受欢迎的社会行为出现,对财富的追逐仅仅是一个人期望自我改善的一个方面。古典经济学追求私利为理性并不排斥人们追求道德为理性,然而将追求自利作为理性的确可以解释经济生活中绝大部分现象,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学得以建立并进一步发展,事实上,追求私利的合理化和大众化在当时把人们从旧有的观念中解放出来。欧洲在中世纪之后因其特殊原因,城邦林立,国与国之间制度区别很大,像是一个巨大的试验场,英国、法国、意大利、汉萨同盟、西班牙、俄罗斯都在进行各自的尝试,在不停地试错后,在英国法治和产权得到建立,现代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也随之出现。从一定意义上讲,西方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法治和私人产权被承认的个人主义不断膨胀的基础上的不断制度创新,以至于在美国,对于政府和强权的不信任深入骨髓,个人主义渗透到每个美国人的细胞,形成其独有的文化。当然,对之前的矫枉在很长时间后过正,个人主义的盛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滋生出欺诈、过度的风险操作等问题,一味地强调政府不可信、不可监管,风险就不断累积并最终爆发,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如此。个人主义盛行到极致,出现了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凡伯伦口中的有闲阶级和炫耀性消费——大企业家和富豪挥舞着钞票炫富,并且为他们因不公平地位得到的财富正名,虽然现在这种极端现象有所减少,然而消费文化在现今的美国盛行。消费文化很难说不理性,因为如果未来钱越来越不值钱,我们为什么不现在借一些钱来花掉呢?个人的理性造成了群体的非理性,短期的理性造成了长期的非理性,基督教社会原有的勤俭节约、努力劳动创造财富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群体的狂欢,而一旦尘埃落定之后,往往一片狼藉。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消费文化盛行比一些有闲阶级的奢侈消费造成更坏的后果。金融危机后对于金融也严格监管,对于储蓄文化的培养,对凯恩斯主义的重新思考,无疑不是一次思想的校正。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文明、思想的进步和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理论的进步伴随着对个人权利、私利的承认和保护,产权精神、契约精神是以尊重私人权力和利益为前提的。对于个人主义、勤俭之风,对于经济金融的监管和放松,对于整个社会进步之道的认识,人类总在不断地纠偏和完善,不变的始终是对于个人权力和利益以及相对而言的社会公共性认识的不断进步。

(二)尊重私人利益为前提的合作不与公共性相违背

基于个人利益的合作的选择是在尊重个体的基础上的个体的互信也即尊重个体自由发展的权利。合作必然充满了理性的选择,是人类因利益因素考虑作出的行为。合作听上去体现出了某种公共性或公共领域的意味,然而就某些方面来讲,合作是基于人的三种基本活动——劳动、工作和行动——中的劳动和工作。20世纪著名的女思想家汉娜∙阿伦特[5]在其著作《人的窘境》中以古希腊城邦生活为背景,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公共领域的形成,即从以上三种人的基本活动中抽象出私人领域、社会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劳动最初属于私人领域,劳动是为了维持人的肉体的生存和延续,与人的生理活动相适应,每个人的自然生长、新陈代谢及最终死亡都受到劳动的制约。劳动是人类的谋生手段,没有摆脱自然的制约,那么,合作的初始动机在公共性和公共领域的哲学探讨上也被称为公共领域的基础。

基于道德上尊重个体的原因,人类彼此应该有选择的自由。因为公共性并不排斥多样性,两者的相互促进意味着即使从人类整体的发展来考虑,多样性的选择也是发展的必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批驳了苏格拉底的城邦单一论,更具体地批判了城邦的财产公有性和公妻公嗣的设想。亚里士多德指出,单一论实质上是家庭胜于城邦,个人胜于家庭,是城邦本质的消亡,完全类似的人们的组织不是一个城邦。城邦不是数量的组合。正因为它是由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所以城邦确实成为一整体,因此城邦必须对多样性承认并尊重。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从理想的角度来看,发达的公共领域与充满活力的私人领域之间是可以而且应当共存的。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提出了理性的公开运用,他认为公众要获得启蒙,唯一的条件就是允许他们自由,尤其是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现代公共性研究表明公共领域需要私人的理性选择作为基础,因而尊重私人利益为前提和动机的合作不与公共性相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合作金融组织必须遵循以尊重利益为基础,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以尊重利益为基础与合作的集体性不违背,与社会主义的公共性不违背。尊重私人利益引致出公平公正的契约精神,私人的契约精神和公共的契约精神分别引致出微观的商业准则和宏观的民主、自由和法治,保证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基于合作动机下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原则

由合作的概念、性质和内涵可以引致出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原则和行为原则。合作金融组织是建立在一定的制度之上的,这个制度包括了基本的经济制度,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理念,基本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宗教、文化、风俗、法律等制度。这些基本的制度和理念与构建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和理念相互交融,互相作用,构建出各国不同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态,而是非成败也在其中。基于合作内涵引发的合作动机的细致探讨对于确立合作金融组织的原则至关重要。

(一)合作的道德动机下引致的原则

首先,自下而上的发起原则。

合作金融组织的发起必须尊重自下而上的发起机制,而这是由人们之间相互尊重基础上发展来的。自下而上的发起机制是区别于国家或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起机制而言的,因而也可以称之为民间发起机制。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的发起人是自主、自愿的普通民众;中间层级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基层合作组织自愿入股发起的,目的是为基层组织服务;最高层级的合作金融组织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机构,该层级的合作组织往往带有政府和国家性质,然而三级合作组织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上级组织为下级组织提供产品咨询、风险监控、资金融通调剂、资金结算等服务。合作金融组织的发起应该是由有合作需要的,有合作动机的民间自觉发起的,在没有这种需要的情形下,民众的投融资决策会采用商业性金融的方式。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应该是相克相生、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适合多种情形的投融资方案来满足民间的需要,构成一个国家和社会完整的金融体系。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农协是于1947年日本政府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①罗虚代尔原则主要有:(1)自愿加入和退出;(2)社员平等,民主管理,不论股金多少,一人一票;(3)入社不受政治宗教信仰影响;(4)市场平价做现金交易买卖;(5)按股份分享利润。。德国的农业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地方性合作银行也是德国农民以自愿的方式发起的。

与自上而下的、民间的发起机制不同的则是国家或政府的发起机制。国家或政府发起的合作组织并不符合合作的道德动机,因而虽然最初发起的动机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真正的合作组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结果也只有合作之名,无合作之实。白钦先、秦援晋(2007)[6]认为全国新式合作社是按照行政村社一夜之间建立起来的,与民国时期政府强制的合作运动有一个共同的致命伤,就是对自愿原则的粗暴的蔑视。农村信用社虽然顶着合作制的招牌,但它从产生那天起就不具有合作的性质,而是集体化的异胎,到今天,虽然它的内部体制和系统管理体制几经变革,但它仍然不是合作金融组织。20世纪80年代,曾有不少农村金融专家呼吁恢复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但他们所说的合作并非指国际公认的那种合作含义,事实上是指集体化性质。孙阳昭、穆争社(2013)[7]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呈现典型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强制性特征。在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时,仍然是按古典式合作原则创办的,而在之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则明显呈现政府主导的特征。1977年,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从而使其丧失了合作金融特征。吴晓灵(2013)在中国金融学会年会上指出,虽然中国农业合作社在2003年开始改革,成效显著,但仍然只是对资本结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合作社的性质依然是异化了。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民间自下而上发起机制的互助合作组织,然而最近几年发展缓慢。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主导的发起机制,本质上会带有将合作性质异化成集体性质的趋势,并非是真正的合作,自下而上的发起机制,才可能建立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其次,成员之间的平等、互信原则。

成员之间平等互信的原则是合作金融组织因道德动机引致的原则,也是合作组织的经营优势和成本优势所在。如果说自下而上的发起原则决定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发起和纵向关系的话,成员之间的平等、互信原则则更多强调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原则。基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与信任,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之间地位是平等的,这并非是说合作金融组织不需要管理机制,而是在做重大投资决策或其他决策时成员依据合理的机制享有相应的权利,平等要求组织成员的地位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决策权,即民主自治的管理机制。地位平等的具体实现方式有多种。采用股份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依据股份大小来决定相应的权利大小;采用合伙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则可以依据合伙协议时议定的权利大小来进行决策;合作组织最为经典的组织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应该排斥除罗虚代尔原则外的其他合理的组织原则。互信原则是合作组织经营优势和成本优势的根本。相比较难以构建的征信机制,现有的基于乡土的、共同风俗和伦理道德的、地理范围较小的、经济和其他关系联系紧密的群体之间的信用共同体相对容易构建。互信常常是基于各种联系,雷发巽在创立合作金融组织时更多地依托共同的宗教信仰,舒尔茨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则更多依靠经济的相互依存,民国时期河北建立的合会以乡土情结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高利贷下的融资困难)为基础。然而,互信,不管是基于风俗的还是现世的,最终会落到成员的道德上,因为互信本身就是一个道德的要求。互信使得管理更加容易,管理成本得以缩减,平等互信基础上的民主决策决定着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方式和投融资方式。互信是基于一定的基础,并且,互信是一个原则,因而也需要对于构建互信采用一定的手段。在成员进入和退出时需要合理合情的审查,并且,单个合作金融组织不宜过大,在保证成员之间利益相关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基于合作动机下的具有成本优势的有效率的决策。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应为紧密联系的相关共同体,因此,在融资的方向上,也应是以为成员服务为主。

(二)合作的利益动机下引致的原则

首先,尊重利益原则。

合作的利益动机下必然引致出尊重利益原则。尊重利益包括尊重个人(成员)利益和尊重合作金融组织的利益。尊重个人(成员)利益要求在合作组织发起时,个人在进入或退出合作组织时得到妥善的对待,在不破坏他人利益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便利;要求在组织的管理上充分考虑个人的意见,合作金融组织的成本优势即来源于其成员的相互了解和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因而,民主的决策管理程序既是道德动机的要求,也是利益动机的要求。尊重合作金融组织的利益,要求成员要谨慎考虑合作社成员的投资行为。汪来喜(2013)[8]认为合作社筹资主要依赖于集体储蓄或利润留成,如果合作社将部分利润用于生产投资,它意味着社员当前利润分配的减少,未来收入潜在的增加,而合作社经济的性质使社员一旦离开合作社,则失去了对投资的收益权,它导致合作社员投资的短期行为,他们通常用降低合作社资本积累水平去增加社员收入水平,因此合作社员有将合作社收入分尽的倾向,导致合作社进一步投资的资金来源枯竭。破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需要对个人(成员)道德上的进一步要求,也需要在尊重双方利益情况下,对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规范和规章上合理地制定和合规的实施。尊重利益原则要求合作组织其成员秉持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东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人类社会提供的最为宝贵的财富。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丰富的契约思想,即交换正义。现代契约精神即在交换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尊重产权、尊重利益、尊重正义为基础的契约精神既是对合作组织中人的要求,也是对合作组织中规章程序的要求。尊重利益的原则可以为合作性质下引发的合作金融组织的融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我国的农业合作金融改革曾经尝试引进民间投资者,然而并没有尊重他们的利益,只是将他们的投资作为改善资本结构的工具,而在民间投资者对其管理提出异议时,管理部门为维护自己的绝对控制,将民间投资的份额进行了严格限制,使得民间参与合作金融改革的动力下降。尊重利益可以将农村、农业的产供销一体化、特色化、多元化的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纳入到合作金融机构中来,将农业技术、农业产业化管理和农村金融结合在一起。农业产业链上下游有其目标一致性,因此,农业经济金融合作组织可以将下游的供销企业融入其中,而尊重它们的利益为其提供了可能。

其次,适度的区别的谨慎监管原则。

尊重利益要求适度的区别的谨慎监管。对合作性经济金融组织实施适度的谨慎的区别于对商业性金融组织的监管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本质特征及重要地位,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应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和服务;另一方面是对合作性金融组织实施适度的和有效率的监管。对合作金融的监管尤其要注意不要过度监管,国家有关部门不要因为监管而干涉组织的自治民主管理,政府要把握自己的定位,立足于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帮助和服务,例如无偿的人员培训、健全征信体系、完善法治环境等,谨慎的监管是为了让合作金融健康蓬勃发展。我国金融学家白钦先认为弱势群体的“自愿、互信、自治、互助”是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本质特征,其道义性和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需要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服务,因而对合作性金融的监管不能等同于或更甚于对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合作性金融是三维金融架构中的强位弱势群体,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是农村金融的根基,体现了金融的人本、民本和草根性,因而对合作性金融组织的监管要更加谨慎,既要支持其发展,又要保证其风险的可控性,更要尊重合作金融组织的自治民主的管理权。

谨慎监管既包括有效的内部监管,也包括适度的外部监管。监管尤其强调投融资的合规性和风险的防控。内部监管是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民主管理的体现,包括制定合理的章程和日常运营的合规性监管。合作性金融组织因其合作性质,在监管上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优势在于合作性组织的成员彼此相互熟悉,有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并且合作性组织对其成员的道德要求比较高,因此在成员的筛选环节就减少了许多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合作组织实行自治民主管理,例如在罗虚代尔原则下的成员之间不管股金大小均实行一人一票,民主化的管理避免在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上的个人失误损害集体利益;合作组织的投资主要投向组织成员,因上下游产业链的成员都参与合作组织,在投资决策的判断上能更为专业化,并合理控制风险。其劣势在于单个合作组织因特殊要求资金规模不能过大,合作范围不能过大,因而可能存在群体性决策失误,并且损失也往往会很大,因而需要合适的外部监管。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由银监会监管,农村信用社因其历史问题,资本结构的管理较为宽松,没有硬性规定,然而从2003年的农村金融改革开始,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体系的资本结构在稳步回归健康,风险得到一定控制。政府在合作金融组织上的定位应该集中于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合理的制度环境的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而不应着力于其他,不应干预其管理。国家对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十分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制环境十分重要。西方发达国家在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上尤其注重法制先行。德国在合作金融组织方面的法律有《德意志合作银行法》,美国有《农业信贷法案》《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近邻日本在合作金融组织的立法上尤其值得我们学习。日本在建立合作金融组织时,率先于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此后于1948年颁布了《水产业生产合作法》,在1961年颁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法》,在1997年1月开始实施《关于农林中央金库与信用农业生产合作社联社合并的法律(农协改革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从颁布至今也先后修改了67次之多。除此之外,还有《临时利率调整法》《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以及《农业灾害补偿法》等法律法规[9]。缺乏法律规范会使合作金融组织的日常经营具有不确定性,且群体性决策错误的概率提高,民国时期的河北合会的失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法律的缺失。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存在立法的缺失,合作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典。法律法规的建立使得合作金融组织有法可依,避免不规范的经营带来的风险,应将合作性金融的法制建设提高到转变国家与政府治理方式的战略高度来加以认识和处理。

六、结语

本文从探究合作的内涵开始研究,力图找到我国合作性金融以往失败的根源和重构合作性金融的原则。从合作内涵引致出合作的双重动机,即合作的道德动机和利益动机。合作的道德动机和利益动机是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的,共同解释了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合作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做怎样的调整,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和运行必须遵循这两个动机引致出的原则。合作的这两个动机使得合作组织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作的道德动机引致出自下而上的发起原则和成员之间的平等、互信原则。合作的利益动机引致出尊重利益原则和适度的区别的谨慎监管原则。本文的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对各个原则的探讨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合作性金融缺失在哪里,因而,不管是异化回归,还是重建重构,都需要遵循这些原则,这也为未来的合作性金融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1]白钦先,文豪.论三维金融架构——哲学的人文的历史的与经济社会综合视角的研究[J].东岳论丛,2013,(6):42-54.

[2][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6-30.

[3][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5-19.

[4]夏斌,陈道富.中国金融战略202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96-399.

[5]谭安奎.公共性二十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220-239.

[6]白钦先,秦援晋.“退而更化”:中国合作金融的改良之路[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6):3-9.

[7]孙阳昭,穆争社.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特征的演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1):20-25.

[8]汪来喜.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模式创新[J].中州学刊,2013,(7):36-41.

[9]刘洁,张洁.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构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3,(3):29-36.

(责任编辑:贾伟)

1003-4625(2014)10-0001-08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志码:A

2014-08-11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委托项目(09JF001)阶段性成果。

白钦先(1940-),男,山西清徐人,经济学教授,金融学、政策性金融学博士生导师,辽宁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五届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王京(1986-),男,山西晋中人,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作性金融,金融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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