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业+赵燕妮+张元
摘要: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生产者实施了后果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加工、销售威胁人体健康的产品,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
关键词: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依法保障;适用
中图分类号:S8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49-1
1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应附有期限
责令停产停业即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是暂时性的。那么责令停产停业期限到底应该多长时间,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性质来予以确定。当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那么这个“一定期限内”就是责令停产停业期限。如果给予违法行为人停产停业不附期限,违法行为人何时恢复生产或者经营就没有法律上的执行根据,完全依赖执法机关的主观意愿,想让他什么时间恢复都行,这样既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被处罚人积极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2 责令停产停业适用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不同的法律对责令停产停业有适用的条件。
关于不履行停产停业的法律后果。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人有可能不履行停产停业行政义务。如不积极整改且继续实施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间,故意不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整改期届满后,应当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间,不但不履行改正义务,而且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其整改期是否届满,都应当吊销其兽医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处罚人在被吊销兽医生产经营许可证后,仍然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处理。
3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证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程序,听证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权利。
要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听证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除了在理念上要得到认可,在具体制度上要得到落实,还需要法律责任对侵犯者进行惩罚与威慑。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而拒绝听证;二是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违反法定听证程序,违反回避、告知听证时间或地点、秘密听证等法定程序;三是故意架空听证,使听证成为形式,这种情形表面上不是对听证权的直接侵犯,但其危害性比前两者都大,它既能规避听证的法律义务,又能满足其行政权肆意的目的。对于这三种直接或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情形,法律应当为行政机关设定其应得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救济程序与措施也应当配套规定,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和救济。对第一种行政机关拒绝听证的, 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则可通过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经过听证来作出决定或判决;对第二种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些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设置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是异常重要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应附有期限,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拥有听证的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剥夺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否则会造成执法机关处罚程序违法,进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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