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与对策探究

2014-09-21 17:13宁文峰
企业导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风险点反洗钱保险业

宁文峰

摘 要:本文本着“以风险为本”的理念,对保险业务各环节的反洗钱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探究有效反洗钱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对策

一、绪论

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日益深化、国际资本往来趋于广泛化,但走私、毒品、恐怖融资、贪污、贿赂等违法现象陆续出现,非法对资金进行转移的活动屡见发生,洗钱问题与反洗钱工作得到我国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1990年,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于立法——洗钱行为刑事化,发展于银行业并日益成熟,从而对洗钱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洗钱活动被挤到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行业;直到

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出台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才官方地开启了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序幕。通过借鉴国际标准与监管实践,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反洗钱工作理念从“以规则为本”转到“以风险为本”,即呈现出风险和措施、成本和收益、方法和效率等相称的特征。因此,分析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进而探究如何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

(一)展业承保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时,主要侧重于对标的所有权及价值的了解,通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标的合法性等信息重视不够。其风险点表现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已被列入“黑名单”、标的是否虚构或不真实、标的价值是否与投保人所拥有价值相符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时,代理人及经纪人通常唯利是图,无视协议约定,未充分地识别客户身份及其资金源头。其风险点表现为:客户是否被列在“黑名单”中、投保资金是否合法、保险期限的长短、返还保额的大小、保费支出与其收入是否匹配、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否具有掩盖性和潜在性等。人身保险含有团体险,这一险类由于人数多、情况复杂,风险相对较高;而且往往是收费后才进行核保,多收的保费会给洗钱创造机会。其风险点体现在:加盖公章进行投保的单位是否属于空壳公司、实际投保人员年龄是否真实的接近退休年龄、是否把个人虚报为团体、先收费是否会多收、保费支付单位是否与投保单位相符等。

(二)缴费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通常会出现现金支付,同一投保人同时缴纳多份同类型保单的保费,即趸缴数额较大,委托他人代缴保费出现较大趸缴现象,使得识别困难加大。

相比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人身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洗钱风险较高。其风险点不仅体现在:是否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中介公司或第三人代缴时是否趸缴数额较大、委托是否有充分的证明等;而且体现在:代缴是否掩盖了资金的真实来源、犹豫期撤单会否导致客户资金退还账户与投保账户不对应等。

(三)批改(退)风险点。在批改(退)环节,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进而变更保费,还可变更受益人等信息,合同的诸多变更,为洗钱创造了时间和空间。

财产保险公司在批改、批退环节,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投保人无理由提高保额从而提高保费、无理由申请对尚未起保的保单进行全额退保、退保要求的账户与缴纳保费时的账户不一致、经常性地减少被保险人和变更所有人并突然进行退保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批改、批退环节中,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尚未起保的犹豫期内要求全额退保、保单生效后短时间内无理由或编造理由进行退保、对缴(退)费的渠道进行变更、编造投保单位破产或解散等虚假理由以申请退保等。

(四)理赔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风险点主要有:客户制造假案、赔案以套取赔偿金,尤其是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等产品存在虚构标的、蓄意造成保险事故假象等行为;在支付给客户赔偿金时,客户要求支付现金或由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代领,而且没有必要的委托证明等;客户要求支付的币种与合同所规定的币种不同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其风险点主要有: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员工进行寻租,从而制造假象以套取赔偿金,要求赔偿金支付现金或委托他人代领;满期给付时,要求退还的费用打到其他人账户上;补充医疗保险出险时,制造虚假医疗证明,骗取高额的赔偿金等。

三、我国保险业有效反洗钱的对策

(一)健全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笔者发现如何能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关键的。但如何能有效实施反洗钱法规,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形成一套有效的内控体系对保险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保险业需要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即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及财务资料和交易记录合规保存、可疑或大额交易的报告等制度;将反洗钱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反洗钱的绩效考核、内部控制评估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制度;执行严格的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自觉意识。要能够把上述制度贯彻到日常工作中,须培养自觉和潜在的意识。保险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需要充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虚心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关的资格知识考试,从潜意识中重视反洗钱工作,进而形成自觉的意识;科学合理的把反洗钱的业绩量化为考核指标,并严格责任到人的制度,激励和惩罚并用,使得员工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化作自身的行动,形成自觉的潜意识;对整个保险业而言,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配套措施,保监会要加大奖惩力度和现场检查的频度,严格把控洗钱风险,使其成为一项常规考核制度,深入保险业的方方面面,形成全行业的反洗钱自觉意识。

(三)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依据FATF《四十项建议》及我国的相关指引性文件,结合保险业各环节的风险点,综合考虑客户的特性、职业、地区、业务种类等因素,确定其风险子项,给予权重赋值,并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分数,实现量化;收集信息并筛选进行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并划分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加以预警和控制。其中,客户特性风险子项包括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客户所持身份证明的种类、交易监测的记录、机构客户的控制权结构、风险提示信息及权威媒体的报道信息;职业风险子项含公认具有高风险的职业、行业现金密集的程度、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地区风险子项包括反洗钱监控或惩罚的情况、上游犯罪情况、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业务种类风险子项含与现金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委托交易、特殊业务类型交易频度等。通过这些指标进行计算,从而评估并细分客户洗钱的风险;针对不同的洗钱客户采取具体的措施,保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主动配合反洗钱监管与调查。反洗钱监管与调查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天职,对于保险业而言,这一直接主管机构是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保险业应主动配合其进行监管与调查,降低该行业的洗钱风险,保证保险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现场检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处理階段的配合措施,并据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保证保险业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随时随地地监督;实事求是地进行约见谈话,不得虚假汇报等;同时要审慎的进行相关保密工作,对涉及的客户信息及文件材料进行合法的保存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总结: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法规和制度日趋完善,洗钱分子在银行业的转移资金日渐困难,但走私、腐败和恐怖活动仍需大量资金转移,他们就选了保险业、证券业等较为薄弱环节,进行非法活动,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化。

为了能够有效地在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笔者提出了健全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提高保险业反洗钱自觉意识、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和主动配合反洗钱监管与调查等四项建议,望我国保险行业能够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制度,使得洗钱活动在保险业无法实施,推动整个反洗钱工作的前进。

参考文献:

[1] 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材编委会.保险业反洗钱操作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

[2] 李金龙.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J].河北金融.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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