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晋阳
中共十八大强调“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民主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举措,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将共同致力于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一、协商民主拓宽了我国多党合作的道路
关于政党协商,目前有这样一种理论:协商民主是不同于选举民主的另一种形式,而政党协商民主就是人民政协组织已实行多年的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组织的框架内的政治协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就此谈一谈个人的观点。
首先,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在选举中往往就含有协商的内容,协商中又往往代表选举人的意愿。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不能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割裂开来,不要一提到协商民主就意味着是政协的职能,一提到选举民主就意味着是人大的职能。因为在人大组织中也可以进行协商,在人民政协组织中也要进行选举一样。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其次,政党协商民主渠道更为广泛。协商民主不局限于人民政协组织,那么政党间的协商范围和领域也不局限于人民政协组织,它包含国家政权机关、政府部门等渠道,特别是民主党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中有一定的代表,他们可以代表的身份或以党派集体的名义就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协商的议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履行代表参政党在协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党际间的直接协商。协商是政党间主要的政治活动,党际间的直接协商将成为我国政党协商的主要方式。政党间的政治协商既包含内容上的,也包含形式上的。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等。协商的主要形式有: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这样,既密切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又使政党间的协商更加直接顺畅。
二、政党协商的参与主体是平等的
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应是平等的政治主体。没有平等的地位,就不存在协商民主。协商本身就意味着相互的商量、平等的对话。协商民主的过程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在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倾听他人的意见,并应该知道对自身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领导应该充分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平等地进行民主协商的过程中,让各民主党派平等地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让各民主党派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自己和所代表群众的利益诉求。平等的协商能使执政党广纳民意、科学民主决策、密切联系群众、凝聚人心、照顾同盟者利益、巩固执政基础和地位。从理论上讲,政党不论大小,参与协商过程需要机会平等,即平等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机会,无论在形式方面或实质方面,参与者的权利是平等的。
为了能平等参与协商,民主党派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提升参政党的影响力。一是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加快组织发展,建设高素质有作为的参政党。二是民主党派要有所担当,担负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敢于进“诤言”,提出真知灼见。民主党派要有所作为,扩大社会基础和影响,巩固参政党地位,树立参政党的威信,才能使平等的政党协商民主能够更好地开展。三是参政党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会员、广泛联系群众。我们要认识到,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协商不仅仅是和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协商,民主党派领导人所代表的是广大成员。四是民主党派虽然成员较少,力量有限,但要发挥优势、扬长避短,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所要协商的问题,民主党派要站在参政党的高度对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民主中发挥参政党应有的作用。
三、政党协商民主是合作博弈所达成的社会和谐与平衡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属于人民的范畴,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和矛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所以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能够有效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诉求,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利益关系,照顾同盟者利益,从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矛盾的普遍性告诉我们,矛盾无时无处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矛盾排除在外。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性的,但是,也要看到社会成员具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因此,通过不同利益群体的协商,达到公平的结果,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这才是协商民主的目的。中国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利益需要民主党派为他们进行诉求。广大人民群众也希望民主党派能多角度、多方位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意愿。因此,民主党派担负着其代表的群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中,民主党派要敢于发表不同的意见,敢于说出少数人的意愿。在协商中,出现意见的不一致是正常的,协商就是通过多方的博弈,而达到的平衡。我国的政党协商民主过程应该是通过合作解决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过程。在协商中,要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到对方的利益,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达成妥协,取得一致,这种合作博弈有利于双方共同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协商不是走过场、搞形式,而是要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四、法治是政党协商民主的最有力保障
法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有力的保障,也是政党协商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政党协商民主必须依照法定的、制度化的程序进行,才能走得更远,走得更扎实。
在实践中,政党协商民主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协商法治化、实效化等问题。目前,由于缺乏法治的规范,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未被作为决策必须环节,纳入议事程序。只有依托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使政党间的协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成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共识性规范,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政党协商民主机制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其成为参政党政治参与的一种常态方式,使各种协商主体之间的对话、沟通在尊重和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追求和让渡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完善有关协商民主的法律体系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多年来,我国在发展协商民主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经验逐渐积累、沉淀,进而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建设,在政党关系发展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纲领性的文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政党间的协商民主需要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怎样使政党协商民主成为民主决策过程的必要和法定程序,成为一种更加精致和缜密的操作规程,必须有法治的强有力支撑。因此,把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和民主党派监督等上升为法律,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极大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系民进山西省晋城市委会副主委)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