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探讨路遥《人生》的悲剧

2014-09-15 05:16邵红蕊SHAOHongrui
价值工程 2014年22期
关键词:加林户籍制度行动者

邵红蕊SHAO Hong-rui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西安 710129)

(School of Humanities,Economics and Law,NWPU,Xi'an 710129,China)

1 路遥及其《人生》

路遥,这位陕西当代土著作家,生于陕北一个世代农民家庭,作为农民的儿子,他深深地爱着他的故乡,承袭和接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农村生活作为他写作的源泉。饥饿的经历和苦难的生活,给路遥留下了强烈的印象,也促使他拿起自己擅长的笔杆,来记录这忧伤或者痛苦的一切。坎坷的经历造就了敏感的灵魂,使之对人生的体验更为深刻,情感更为复杂。[1]路遥在《人生》和《平凡的世界》里所写的,都映射着自己辛酸的经历和复杂的性格特征。他的作品凝重深沉,像黄土地一样平凡质朴,反映了改革开放前后年轻一代农村青年的心路成长历程。

《人生》是路遥创作的第一部经典长篇小说,它的发表标志着路遥的文学之路开始步入巅峰,也奠定了他在当代文学史的地位。这部作品一经发表,就引起了强烈的学术争议,不仅因为它是理想童话和现实悲剧的矛盾结合,它所描述的爱情悲剧也引发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的思索。《人生》为我们呈现出一个底层年轻人在起步奋斗中,理想、激情、爱情、惶恐和痛苦交织于一体的精神世界,激起了人们心理强烈和持久的共鸣,深刻揭示了人物背后的社会环境及不合理的城镇二元户籍制度对人性的压抑。

2 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人生》的悲剧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将理性选择和制度分析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新的学派。它最初源于政治学者对美国国会制度和行为的研究。20 世纪70年代末后,以肯尼斯·谢普斯特为代表,在理查德·麦凯尔维、威廉·赖克等理性选择学者的研究基础上,转向制度分析。[2]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认为,一方面,个体行动者的行动是受功利最大化的动机所驱使的结果,另一方面,行动者的行为受到制度框架的影响和控制。制度不仅仅是激励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种机制,更重要的是一种规范或规则。[3]因此,个体行动者的功利最大化需要通过制度来实现,同时他们的行动也受到制度的约束。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把城市人和农村人严格区分开来,改变了长期以来人口自由流动的政策法规,形成了当代中国城乡二元对立的户籍体制。路遥把自己对城市的批判和严格的户籍制度对农村奋斗青年的摧残写进文中,揭露了当时城乡人民生活的完全对立。

高加林作为一个典型的人物,代表了一批有知识、有文化、有思想的农村青年,因不安心像父母一样做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试图通过自己的奋斗改变人生。然而“走后门”及以权谋私严重地破坏了当时的社会制度,抑制了像高加林这样的农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个人的崇高理想和远大抱负不能实现。在这部作品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行动者——刘巧珍。高加林和刘巧珍的凄美爱情更进一步突出了城乡人民的完全对立。刘巧珍付出的爱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高加林在她的眼中是完美的,而她对于高加林来说只是在他失意时找到了精神上的慰籍。当高加林再次回到城市,他们的爱情就已经走向了尾声。回到城市的高加林与他的同学黄亚萍产生了爱情。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兴趣爱好和远大的理想,都享受着城市的美好生活,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执着追求,无疑成为人生路上的知己和伴侣。正当他事业爱情双丰收时,命运跟他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他又被打回了原籍,被迫离开了自己向往的城市。

城乡二元户籍制的设立不能满足个人功利化的需求,必然阻碍个人的进步,造成城乡的隔离和差距。这项制度安排,在马克思主义的自由和人性解放的意义上,不仅退回了革命史的出发点,甚至还倒退得更远。[4]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制度自身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割裂了城乡之间的联系,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抑制了一批有理想、有抱负的农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长期发展下去弊端凸显,必然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

3 《人生》引发的思考

3.1 健全法律法规,推出新的户籍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改革和创新传统的城市二元户籍制度,推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户籍制度势在必行。要使户籍制度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出现《人生》中高加林的悲剧,国家就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恢复居民的迁徙自由权,使公民真正实现平等的权利,同时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并推出相对科学的户籍管理政策,推动户籍管理的法制化,促进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的建设。

3.2 转变思想观念,政府主动帮助进城的农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5]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允许和鼓励一部分有知识、有能力、眼界开阔的农村人进入城市。因此,政府应该尽量地保护在城市中扎根的有能力的农村人。目前有一部分农民工长期在城市中做工,他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已融入到了城市生活中,而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稳定工作,事实上已经成为“准城市居民”。政府可以考虑帮助这些农民工,以确保他们享受市民待遇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户籍制度的改革应首先从这一部分人做起,对副省级以下的城市全部开放,对副省级以上的城市可以从打工年限和经济门槛上适当的限制。[6]

3.3 政府要对多种配套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文化教育、转业安置、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制度和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配合和支持,其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促进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瓦解。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教育投资的改革,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和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把土地上的还要把城市中的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1]张连义.略论路遥《早晨从中午开始》[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1,27(1):90.

[2]房乐宪.欧洲一体化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J].教学与研究,2012(4):81-82.

[3]燕继荣.发展政治学(第2 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209.

[4]王海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形成[J].炎黄春秋,2011(12):11.

[5]邸进.试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命运[J].理论与探索,2008,170(2):15.

[6]席丛林.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与途径探析[J].生产力研究,2006,5: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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