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敏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性,维护自身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但是,企业在知识产权权益实施或运营过程中面临着较大法律风险,本文从商业秘密自身特点出发,分析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而提出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风险;控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认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主要从三方面着手:(1)秘密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①在实践领域,某些企业将管理信息也纳入到商业秘密范畴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的回报。②
二、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而言,企业商业秘密的丧失或泄露意味着企业的毁灭。商业秘密泄露方式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论文以阐述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是树立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的重要形式。但是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
2、广告及商贸展览。这种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宣传企业开发的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又可能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3、人才流动。企业商业秘密过于集中,个别员工掌握企业整套的的商业秘密,一旦员工离职则容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4、工业间谍。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5、获取专利权,在申请的过程中要公开技术秘密,容易被他人通过专利申请检索获取关键信息,由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风险。
6、企业在从事外部商业合作时,也是最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时候,关键在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
三、商业秘密其他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保密制度缺乏系统性的法律风险防控
1、保护内容缺乏系统化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不少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导致一些商业秘密未纳入保密范围而缺乏保密措施,增加泄露风险。另一方面,某些时候企业将过多的内容纳入到商业秘密保护范畴,额外耗费大量成本也会构成法律风险。因此,企业管理者应当提高对商业秘密的敏感度,清楚地认识到到底哪些信息是有价值的,是应当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的。
2、保护措施缺乏系统化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缺乏重点,不分主次,使企业人员分不清商业秘密的主次,从而忽视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管理人员在次要的商业秘密保护上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企业资源。
因此,企业商业秘密应该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一来有助于企业重视并合理利用高价值信息;二来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在价值不高的商业秘密上的资金投入。另外,就同一商业秘密进行细致划分,也可以使商业秘密复杂化,不易被他人简单获得。
3、知识产权综合运用缺乏系统性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补救措施很难回复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因此采用单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效果更不明显。通过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例如,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结合,就可以使企业能够从整体上降低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设施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
设施管理是利用物质障碍使未经授权许可的人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是一种有效控制泄密法律风险的措施,具体包括企业保安、控制参观、实习、商业秘密文件等管理。③在这些方面的设施管理不严,将会使企业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对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建立登记制度,严格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当清退或销毁,并确保其不能恢复。
(三)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保密协议。企业商业秘密除了涉及本企业员工,还经常涉及被许可人、客户、供应商、制造商等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而企业在与员工或者第三人签订业务合同时经常会忽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从而导致企业内部员工或者第三人窃取或泄漏商业秘密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特定主体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约定保密条款,以约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制约涉及商业秘密的特定主体。
2、保密期限不当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特定的交易完成,所有合同条款内容也应同时失效。然而对方在交易中获取的企业商业保密,并不因为交易的完成而被对方遗忘,因此保密条款效力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失去秘密性,才能最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泄漏后法律保护中的风险及防控
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发生后,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降低损失,采用诉讼途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常见手段。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给商业秘密诉讼举证增加了困难。例如,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公知技术④作为抗辩理由,使原告需要证明一些事实存在的事项,如商业秘密的存在、被告具有保密义务、该商业秘密在此前并未公开等。因而给企业造成了取证搜证的困扰,并且会延长诉讼时间,使企业丧失许多利用商业秘密价值的有利机会,增加诉讼压力,降低诉讼效率。
基于以上考虑,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在未发生泄漏情况之前就应注意一些相应信息的保存,以便将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从而降低取证举证的难度。另外,企业除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助外,可采用其他救助方式,例如,在商业秘密泄露或有泄漏倾向时,及时寻求专利保护等等。
[注释]
①唐青林,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064e10ff910ef12d2af9e7cb.html.
②孙传斌,徐文龙:浅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新疆石油科技,2005(01).
③中顾知识产权网,http://news.9ask.cn/zclaw/symm/smbh/201206/1704044.shtml.
④公知技术抗辩又称已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唐青林,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064e10ff910ef12d2af9e7cb.html.
[2]孙传斌,徐文龙:浅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新疆石油科技,2005(01).
[3]中顾知识产权网,http://news.9ask.cn/zclaw/symm/smbh/201206/1704044.shtml.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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