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金融活动日趋频繁。但由于法律监督缺位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类型的民间金融犯罪成逐年上升趋势,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危害群众的经济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据统计,2007-2013年,定陶县检察院依法起诉民间金融类犯罪11件11人,涉案金额达2887万余元,被害人达800余人。为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定陶县检察院结合办案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治理对策。
一、当前民间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2007年以来,定陶县检察院共起诉民间金融类犯罪案件11件11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件7人,集资诈骗罪4件4人。2007-2009年起诉此类案件3件3人,2010-2012年起诉此类案件5件5人, 2013年起诉3件3人。
二是涉案金额大,涉众性更趋明显。2009年以前办理的民间金融犯罪虽然也具有涉众性,但一般涉案金额、受害群体和地域范围都较小。如2008年办理的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96年至2007年1月,郭某某以向公众承诺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为诱饵,共吸收林某等34户存款共计337407元,涉及群体为本乡镇小范围群体。而2010年以来办理的8起案件,涉案总金额即近2700万元,受害群众达500多人。其中2012年办理的何某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城区及多个乡镇,涉案总金额达1600万余元,受害群体达100余人。再如李某某集资诈骗案,李某某除在定陶非法集资外,还从巨野县某典当有限公司处吸收资金145000元,从菏泽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赵某处吸收资金236000元,犯罪区域涉及定陶及周边县区。
三是案件跨度时间长,一旦案发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民间金融犯罪往往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采取先足额兑付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不断扩大投资,吸引更多人参与,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将沿着网络蔓延,尤其是集资人携巨额借款潜逃后,极易危害社会稳定。如李某某集资诈骗案,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生产经营为名,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非法集资达127万元,后为逃避他人追讨资金,全家逃匿至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作案时间跨度达3年之久。
四是作案方式隐蔽,欺骗性强。该类犯罪往往以虚假经营行为掩盖非法融资目的,经营行为与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混同,有的还虚构许多堂而皇之的经营项目,对被害人产生很大的欺骗性。该类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以自然人为主,融资行为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以个人信用为担保,融资宣传方式以熟人口口相传为主,不易发现和监管。如崔某某集资诈骗案,崔某某通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介绍,先后多次分别骗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某、赵某某111600元、30000元。
五是犯罪主体多为低学历无业人员,被害人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定陶检察院2007年以来起诉的11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5人,大专文化程度的2人,以社会无业人员为主。在2007年以来所办案件的800余名受害群众中,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退休工人等弱势群体占总人数的75%以上,且女性占68%。如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57名被害人中女性被害人比例高达95.2%。这部分群众由于文化层次、认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被犯罪行为蒙蔽,且其本身经济收入低,在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后,极易产生过激心理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而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六是融资活动缺乏监管,呈现非规范化特征。涉案的融资者均为在正规金融体系内无法得到有效资金支持的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只能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寻求金融支持。也正因为这一点,上述融资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外,这一特点也使得上述融资的契约关系呈现出非规范化的特征。如郭长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其吸收资金后向融资对象出具白条,形式内容较为随意,缺乏固定的规范化格式。
二、民间金融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暴利诱惑与投机心理。民间金融具有高回报率、高收益率的特点,且投资周期短。这些都是吸引投机行为的重要因素。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受害群众之所以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资于所谓的“高回报”项目,很大程度上是受逐利思想的影响。他们不满足于赚取微薄的银行利息,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以“招商引资”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缺乏应有的抵抗和判断能力,一夜暴富或快速致富的心理导致部分人员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盲目“投资”,为此类犯罪制造了温床。
二是民间投资需求过剩与投资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诱发犯罪。当前,居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增多,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而且投资渠道单一。在此种经济政策的影响下,产生了投资需求过剩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进入专业性较弱,但高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领域,这就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等民间金融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是资金来源及融资融人的脆弱性,加大了融资风险。民间金融资金供给者多为小企业和普通百姓,他们的收入较低,如果不能收回出借资金,将严重影响其经营和生活。求助于民间融资渠道的往往都是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其规模和能力有限,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及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容易陷入流动性危机,难以承担其许诺的高息回报,甚至造成系统崩溃。
四是对民间融资监管滞后致使其畸形膨胀发展。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管制之外,相应的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节,不参与公开市场业务,致使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均难以对其起到调控作用,从而加大了系统风险。而且对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行为,目前在法律和政策规定方面还很不完备,现实中企业和个人向社会融资或借贷的情况很普遍,导致监管和查处存在较大难度。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资金链断裂后,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再者,我国刑法对民间金融犯罪的刑法配置不够合理,表现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过宽的幅度留给司法人员对具体案件酌情裁量从而决定刑罚,但其自由裁量权显然过大,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三、有效遏制民间金融犯罪的建议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范风险意识。针对群众在金融犯罪与正当融资等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结合当前民间金融犯罪的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系统深入地进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规范融资行为,教育群众有效防范犯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转变传统金融管理理念,真诚服务民间金融。打击民间金融犯罪,并不意味着要根绝民间融资。对民间融资政府要合理引导,强化管制,建立银行、统计、工商、税务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情报信息系统,密切关注民间经济活动走向和重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精确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测,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发现苗头及早介入调查,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发生。要强化为民间金融服务的管理理念,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为民间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注重法律适用与民间金融政策的有效结合,降低民间金融犯罪的发生几率。
三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民间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对此类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坚持快侦、快捕、快诉、快判,最大限度地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好民间金融犯罪“宽”与“严”的尺度,切实解决对此类犯罪处刑偏轻、查处不严的问题,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民间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定陶2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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