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2014-09-12 05:50魏居娴赵丽媛
新闻世界 2014年8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

魏居娴 赵丽媛

【摘 要】网络让每个人都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网络成为舆论的一种新的载体。许多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关注下,迅速演变为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本文从网民、新媒体、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分析了“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原因。

【关键词】网络时代 媒介审判 群体极化

一、“媒介审判”的重新认识

媒介审判是舶来品,其形成机制是:“媒介的涉案报道影响到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小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致使‘法律审,有失公正,并进而影响法官在‘法律审中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从而导致‘媒介审判。”①

1、媒介审判

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将媒介审判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乃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②

2、网络环境下的“媒介审判”

在网络环境下,“媒介审判”是网民、网站编辑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社会性热点新闻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可能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

二、网络环境下“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

1、媒介的特殊性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认为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场”,比如“司法场”、“新闻场”、“政治场”等。在谈及“新闻场”与“司法场”等其他场的关系时,布尔迪厄指出,由于“司法场”最容易受到以权力为象征的“政治场”的影响,而“新闻场”对“政治场”日臻突出的影响力正逐渐加深。究其根本,“新闻场”通过“政治场”影响“司法场”,其风向标是“政治场”。④

媒体对某一司法举措或大案要案能否报道、从什么角度报道、在什么版面报道等,都需报请上级部门的批准。究其原因,“用‘场论理论来解释,脱胎于权力领域的媒介领域,其生存条件是权力场域能够提供其基本的资源滋养,一旦断奶,它也难以存活。”⑤

美国学者本杰明在综合分析了中国媒介和司法的关系后表示,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进而领导影响法院。由此,归结出了中国“媒介审判”的基本模式:“媒介权力—党和政府—法院”,我国的“媒介审判”由于媒介自身的属性从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权力”密不可分,以致有时司法审判不得不在这种“权力”预设的框架内进行,这是司法不够独立的重要原因之一。⑥

2、新媒体的特性

由博客、论坛、微博、微信等组成的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的融合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诸多传播形式的新媒体,形成了传统大众传媒之外“媒介审判”新的平台和形式。

根据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2.81亿,网民中微博使用率为45.5%。微博已经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已成为人们了解新闻大事和周边动态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微博中的每一个用户既可以发布信息也可以接受信息,同时,用户之间的互动又会增加新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都是全面开放和共享的。但是,微博的强大信息传播功能一方面给它带来巨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由于其字数等方面的限制,它的信息传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微博的字数被限定在140字以内,只言片语有时很难表达清楚一个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微”言大义,也有可能因断章取义而出现的“微”言耸听。

3、网民的新变化

网民学历结构呈低端化和年轻化趋势,根据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10-29岁的网民占整体网民的比例达55.3%,而网民的增长动力多是低学历人群,其中初中和小学以下学历的网民二者的比例达到47.9%,尤其是小学及以下学历的网民比例提升至11.9%。低学历的网民其行为和话语通常具有非理性和盲从的倾向,网络充斥的各种语言暴力和恶搞行为,及情绪化、极端化的言论更易受到低学历网民的支持和关注。

4、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众心理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的“青天”意识并没有就此泯灭,尤其是弱势群体,他们只要遇上什么不平事,便会把目光投向有着官方色彩同时更容易接近的新闻媒體。人们深信只要他们的冤屈和不平见了报,便会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进而得到解决。于是,社会上便有了“找法院不如找记者”等说法,这样便将新闻媒体推到超越了司法的高度,甚至出现干预司法的情况。

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网民只需将觉得对自己不公平的事以适当的渠道和形式发布,便会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会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呼声至高时,网络舆论便会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甚至,一些网民会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5、网络的“群体极化”和“协同过滤”现象

“群体极化”是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他用“群体极化”理论解释了网络舆论传播的心理机制。所谓的“群体极化”现象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简言之,群体极化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群体的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或态度从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的现象。”⑦

此外,除了“群体极化”现象带来的网络舆论偏差,还有就是“协同过滤”,即网络通过信息的同类收集和网址链接,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容易导致信息的“窄化”,这可能会加速“群体极化”的出现。可以说,“协同过滤”和“群体极化”现象是网络中的普遍现象,这也使得网络舆论除了具备真实性特点以外,还具有偏激性、夸大性、煽动性,以及夹杂大量的宣泄情感成分。⑧

6、社会矛盾集聚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将自己的不满情绪发泄在网上,由此,这种负面情绪得到传播,甚至会传染到其他的网民。这些情绪如果倾向性一致,便会形成公众意见即所谓的舆论。而舆论压力有时便会影响到司法审判,司法有时为了迎合民意可能做出偏离法律的判决。

此外,媒体的市场化步伐也不断加快,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進而刺激广告商对其投放广告的热情,他们都会竞相报道民众普遍关注的新闻事件。司法案件较之于其他的新闻,能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的关注,所以,各家媒体都争相追逐报道司法案件。为了使自己博得彩头,他们都想在报道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媒体失控,形成对司法审判的非法干预。

7、网络的传播特性

“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库尔特·卢因在1947年发表的《群体胜过渠道》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把关人的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分布着把关人,这些人负责对信息进行把关,过滤信息的进出流通”。⑨在传统媒体中,“把关人”是报社等传统媒体的记者、编辑等,他们会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选出适合传播的信息,并删除或修改不适合传播的信息。而网络中的“把关人”的作用则是微乎其微的。此外,网络传播去中心化、互动性强的特性相对地弱化了大众传播把关人机制和议程设置功能,信息传播的自由度明显增强。

另外,网络的匿名性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网民之间的身份是相对隐藏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中的谣言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诽谤和诋毁,使舆论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司法审判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结语

在网络时代,由于我国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网民的良莠不齐以及网络把关人功能弱化等原因,在面对凸显社会矛盾的司法案件中,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分析这些特征背后的原因,我们能够看到,要想减少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并非某一人或某一方能够做到的,它需要司法部门、媒体、受众三者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网络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防止出现网络时代新形式的“媒介审判”。□

参考文献

①王中伟,《“媒介审判”的主体之辩及形成机制》[J].《新闻三味》,2009(Z1):49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③邓超,《从“网络媒介审判”负面效应思考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的途径》[J].《经营管理者》,2010(14):323

④皮埃尔·布迪厄 著,李猛、李康 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98

⑤林明志,《作为操纵手段的资源控制》[EB/OL].(2005-8-25)http://www2.

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

sp?BlogID=210978&PostID=2531820&id-

Writer=0&Key=0.

⑥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7

⑦凯斯·桑斯坦 著,黄维明 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03

⑧王国华、曾润喜、方付建:《解码网络舆情》[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222

⑨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61-162

(作者:均为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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