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补贴现状及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警示

2014-09-12 06:35常虹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2期
关键词:立案对华救济

■常虹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根据WTO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到2012年12月31日,欧盟共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523起,其中451起反倾销调查,67起反补贴调查,5起保障措施。在WTO成员当中,美国为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数目为119起,欧盟排名第二。在欧盟发起的67起反补贴调查中,有58起作出终裁,其中30起征收了反补贴税,占已作出终裁案件的51.1%。而且,在这67起反补贴立案调查对象中,有59起针对亚洲国家,占到88%。这说明亚洲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是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

在欧盟各种限制中国商品的手段中,反补贴是在2010年之后才出现的。尽管出现较晚,但反补贴调查通常伴随着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泛,因而具有很大的威胁性。如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若成立,涉案金额就超过了200亿欧元。尤其是当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将逐渐失去保护的作用后,反补贴很可能成为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限制中国产品的重要手段。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一、欧盟对华反补贴的现状及特点

(一)欧盟对华反补贴现状

2010年是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元年。2010年2月18日,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17日向该产品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也是欧盟对中国同一产品首次同时采取两项贸易救济措施。时隔两个多月,欧盟就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新一轮更猛烈的救济措施。2010年6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数据卡进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同年9月16日,又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首次对从中国进口的单一产品同时使用三种贸易救济措施,涉案金额高达41亿美元,刷新了中国单一产品遭遇贸易救济措施涉案金额的最高值。

2012年2月22日,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Eurofer)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有机涂层钢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欧盟曾于2011年12月对我国出口的相同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4月27日,应欧盟自行车生产商协会(EBMA)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实际上,自1993年至今,欧盟已经对我国自行车征收了长达20年的反倾销税,1997年,欧盟将反倾销税扩展至自行车零部件,2005年7月又将该反倾销税率由30.6%上调到48.5%。2012年11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2012年对华的第三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已在2012年9月6日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前所述,这也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最大规模的贸易诉讼。

2013年4月2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此前的2月份,该商品就已经遭遇了来自欧盟的反倾销立案调查。

表1列举了以上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以及案件进展。在6起案件中,4起已做出了裁决,其中,2起案件以征收“双反”税告终。

表1 欧盟对华反补贴立案调查及案件进展

(二)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特点

1.反补贴调查均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同时进行。在以往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中,欧盟一直是单独采取一种措施,但涉及到反补贴调查的几起案例中,欧盟均同时采取“双反”调查,甚至同时开启“两反一保”三种调查,这种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多种救济调查的情形大大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更为中国企业应诉增加了难度,其本质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严重干扰了正常贸易。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中欧贸易摩擦中,为了达到高度保护的目的,欧盟同时动用包括反补贴调查在内的多种救济手段有可能成为常态。

2.六起案件中被指控的补贴项目高度相似。如表2所示,在欧盟对华铜版纸及数据卡反补贴调查案中,欧盟均申诉了六大类补贴项目,前五项是完全一致的,而第六项只是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即铜版纸案中为经济开发区项目,数据卡案中为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包括经济特区及工业园区。在有机涂层钢板案中申诉项目合计七大类,与前述两起案件相对比有所调整,并增加了利率补贴、政府高于市场价格的采购、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税率、有助于钢铁产业的区域项目等。而其后对光伏产品和太阳能玻璃的申诉项目完全一致,即分别对太阳能面板产业和太阳能玻璃产业的优惠贷款、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直接税的减免、间接税和进口关税。在每类具体补贴项目中,六起案件也非常相似,如优惠贷款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低利率贷款;所得税项目均包括“两免三减半”项目下的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减免等;间接税均包括增值税减免、进口关税包括进口设备关税减免;政府拨款包括国家创新基金和名牌奖励等。

3.涉案产品向高科技产品蔓延。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首例案件涉案产品铜版纸,是低技术含量的资源消耗型产品,属于中国传统的贸易摩擦集中领域。第二起案件的涉案产品数据卡,是中国的高科技产品,涉案企业更是华为、中兴等中国高科技骨干企业。而最近两起案件中,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产品分别为光伏产品、太阳能玻璃,均为高新技术产品。这表明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不会主要集中于玩具、纺织品、铜版纸、钢铁等低附加值产品,高科技产品同样也可能成为调查的对象。尤其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后,均会享受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并可申请国家创新基金,而这些优惠政策能否划归到WTO不可申诉的补贴中,事实上是没有一个标准界限的。因此,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更要未雨绸缪,做好相关准备,以应对欧盟包括对华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表2 欧盟对华反补贴案中申诉的补贴项目

二、欧盟反补贴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反补贴波及涉案产品的整个产业链

在反补贴中受损的不仅局限于特定的一家或数家涉案企业,更会波及涉案产品的整个产业链,尤其是产业链中与涉案企业密切相关的下游企业。一旦对反补贴案应诉失败,多个企业乃至相关联的整个产业链都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欧盟裁决对中国有机涂层钢板征收“双反”税,不仅国内钢企面临更高税赋,还使得欧洲企业可以向中国任何以钢铁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发难,为欧洲企业申请对中国汽车、家电等用钢品征收更高的进口关税铺平了道路,也就是说中国从汽车到白色家电的各种产品都可能受到影响。

(二)反补贴调查针对企业和政府

反补贴调查不仅对涉案企业具有巨大的杀伤力,更重要的是,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均会受到影响。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调查直指政府优惠政策,这将使政府经济体制和政策遭受质疑,影响政府经济体制的运行和政策的实施。在欧盟对华六起反补贴调查案中,调查的补贴项目涉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级税务部门等从中央到地方各机构名目众多的“优惠政策”,其中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五年发展规划给予企业的资金扶持和科研奖励津贴、贴息优惠贷款、政策性贷款和税收减免等,这些政策涉及了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

(三)反补贴大大削弱了出口商品竞争力

一方面,欧盟一旦认定我国对出口商品给予补贴,将会向相关企业的涉案产品征收比例不等的反补贴税,使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大幅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大大削弱。即便没有征收反补贴税或临时反补贴税,中国的相关产业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如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案件中,2013年7月,中欧就光伏产品反倾销案达成价格承诺,欧委会宣布不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并将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合并调查。但事实上,对中国出口商来说,这个谈判结果的限制措施非常严格,要满足其中的所有条件,也是极其困难的。而且,同样的价格承诺,对于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来说,其接受程度也不同。因此,无法排除一些企业会绕开协议,或一些中国企业出现倒闭的情况。另一方面,为减少欧盟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或在反补贴调查中避免补贴的认定,我国政府可能按照欧盟的要求,自动调整对相关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这必将削弱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最终影响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升级。

(四)欧盟对华“双反”调查使我国产品遭受双重救济

欧盟不顾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坚持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仅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同时又对我国相同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表面上,欧盟认为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和补贴的实施主体分别为企业和各级政府,因而可以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并双重征税,事实上这种“双反”措施的实施,构成了对我国企业的双重歧视,使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双重救济,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环境。

(五)“双反”调查容易被其他国家效仿和滥用

当我国出口产品在某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为防止被调查的商品转向自己的国家,也会对我国同类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而一个反补贴案件中认定的补贴项目,常常会被其他国家援引为后续反补贴调查的证据,从而引发更多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和补贴认定。如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一案,实际上是继美国对华相关案件之后采取的救济措施,而其他国家也很可能会效仿欧盟,再次对中国已经遭受贸易救济的商品发难。

三、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欧盟反补贴的措施

(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对我国企业来说,反补贴是一种比较陌生的贸易救济措施,而且贸易纠纷中留给企业准备应诉的时间非常有限,往往使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不知所措。因此,我国出口型企业应当树立现代企业观念,以长远眼光从国际视角分析和审视所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等国际贸易纠纷。出口企业应了解并熟悉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法律,学习世界贸易组织与补贴相关的规定,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使用的不可申诉补贴,合理利用可诉性补贴,坚决规避禁止使用的补贴。除了解一般规则外,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成立专门部门,收集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本企业享受的各种补贴具体信息,未雨绸缪,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反补贴调查。

(二)涉案企业要积极应对

面对反补贴调查,出口商必须在程序上积极配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以调查问卷为例,为审核与补贴相关的数据,调查问卷会提出十分详细的问题,因此对调查问卷回答的详细度及准确度对维护自身的权利极为重要。如果我国企业不积极合作,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欧盟就有权以此为由,根据“最佳可获得事实的方法”确定反补贴税率。

欧盟要想采取反补贴措施,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点:(1)补贴真实存在;(2)欧盟的同类产品遭到损害;(3)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国企业要想胜诉,必须至少推翻上述三点之一。中国涉案企业应设法证明自己享受的补贴为世贸组织规定的不可申诉的补贴,或者自己并没有从这些补贴政策中获的实际利益;即使存在补贴,也要证明其补贴与欧盟同类产品遭受的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尽量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中国企业才有可能推翻欧盟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依据。

(三)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

欧盟内部成员国以发达国家为主,自身科技水平较高,欧盟常常以此为优势,对进口产品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仅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出现,还可以与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相结合。为保证中国产品顺利进入欧洲市场并占据一席之地,我国政府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避免应出口秩序的混乱而造成无序竞争的局面。同时,还要加快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因为高新技术产品是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出口企业只有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并且生产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我国现阶段正面临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双重任务,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加速工业化进程、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出口企业要迅速调整出口政策,变“低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才能有效规避低价出口商品易遭受的“双反”调查,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刺激内需与稳定外需相结合,降低对外贸易依存度

中国13亿人口所形成的巨大的潜在市场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我国应该加大国内需求的开发力度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要加大力度提高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节产品价格,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消费者情绪及预期、产品供求关系等因素的研究。随着政府不断加大政策力度,内需会随之增加,一些原来单一依靠出口的企业还可以把产品转为国内销售,这样客观上减少了我国企业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从而降低了贸易摩擦的风险。

当然,不能因为依靠国内市场而忽视了国外市场的重要性,在刺激内需的同时也要继续维持中欧贸易规模,保持竞争优势。我国应该积极调整对外贸易结构,改变出口产品过于单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局面,化解外贸风险,保证经济安全。

总之,欧盟已经在对华反补贴调查方面开了先河,并在近两年内多次使用,不仅同时伴随其他救济措施,而且涉案产品金额和波及范围也不断增多和扩大。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补贴的相关产业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提高警惕、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欧盟反补贴调查的准备。▲

[1]Bounds.A,欧盟将以关税对付中国“补贴”[N],金融时报(英国),2007-11-15.

[2]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oated fine paper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p30-31,17.04.2010.

[3]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wireless wide area networking(WWAN)modem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p7-8,16.09.2010.

[4]黄文旭,欧盟反补贴调查的趋势及中国的应对策略[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11月,第41卷第6期,第48-49页.

[5]金融时报(英国),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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