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中医院蔡岭镇分院,江西 都昌 332621
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支气管炎120例临床观察
徐柏寿
江西省都昌县中医院蔡岭镇分院,江西 都昌 332621
目的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40例慢性支气管炎患者作为临床研究对象,将两组患者按治疗方法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20例,对照组患者采用单纯的西医疗法;观察组患者采用中西医结合疗法。治疗2周后对患者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结果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为95.8%,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的65.8%。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中西医结合疗法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治疗效果确切,能改善患者临床症状,优于单纯西医治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支气管炎;临床观察
慢性支气管炎(chronic bronchitis)是指气管、支气管粘膜及其周围组织的慢性非特异性炎症。临床以反复发作的咳嗽、咳痰或伴喘息为主要表现,反复发作可缓慢进展为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甚至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存质量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老年人多见。我国对该疾病的认识较早,早在《黄帝内经》中便有相关记载。中医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思路从整体出发,通过调整机体阴阳平衡状态,改善患者的症状。笔者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取得良好效果,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收治的240例慢性支气管炎患者作为临床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有咳嗽、咳痰或伴气喘等临床症状,且均符合《内科学》第7版中关于慢性支气管炎的相关诊断[1]。其中男136例,女104例;年龄42~79岁,平均(55.8±1.3)岁;病程4~33年,平均(15.8±2.3)年。将两组患者按治疗方法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20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和病程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嘱咐患者戒烟,适当运动,加强营养,避免受寒。对照组患者采用单纯的西医疗法。①控制感染:头孢曲松4g加入生理盐水250ml中静滴;②祛痰平喘:必嗽平12mg加入5%葡萄糖中静滴,伴有哮喘者用氨茶碱0.25g加入5%葡萄糖中静滴;观察组患者采用中西医结合疗法,在上述西医疗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医辩证施治的特点,把慢性支气管炎分为肺虚、脾虚、肾虚三型,分别给予补肺益气、健脾化湿、温肾纳气的治疗方法,调整肺、脾、肾三脏的阴阳平衡。①肺虚型:补肺汤加减:人参10g,黄芪20g,麦冬10g,熟地10g,五味子6g,紫菀10g,桑白皮10g,枸杞10g;②脾虚型:六君子汤合三子养亲汤加减:党参10g,茯苓10g,陈皮10g,半夏10g,白芥子10g,杏仁10g,五味子10g,莱菔子10g,葶苈子10g,白术10g,甘草10g;③肾虚型:金匮肾气丸加减:肉桂6g,沉香4g,附子10g,五味子10g,生地15g,补骨脂15g,山药15g,泽泻10g,茯苓10g,山茱萸10g。煎水服用,每日1剂,每日2次,分早晚服用。两组患者均以两周为1个疗程。
1.3 疗效标准 显效:患者经过治疗后症状和体征基本消失,无不良反应;有效:患者经过治疗后症状和体征改善显著,不良反应极少;无效:患者经过治疗后症状和体征均无改善甚至加重[2]。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标准。
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为95.8%,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的65.8%。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表[例(%)]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慢性支气管炎属中医学“咳嗽”、“肺胀”、“哮喘”等范畴,其基本病理是肺、脾、肾三脏的功能失调,痰浊水饮瘀阻气道,或由于外感风寒,或由于情志内伤而诱发[3]。因此,中医对慢性支气管炎的治疗关键要抓住患者本虚标实的病机特点,调整肺、脾、肾三脏阴阳平衡。只有这样方能正本清源,取得满意的临床效果。本研究结果显示,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疗效显著,显示出我国传统医药在慢性支气管炎治疗中的显著优势[4]。综上所述,中西医结合疗法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治疗效果确切,能改善患者临床症状,优于单纯西医治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陆再英,钟南山.内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60-62.
[2]张儒斌,葛润明.中医辨证分型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临床疗效分析[J].内蒙古中医药,2012,(4):10,31.
[3]邢晓燕.浅谈对慢性支气管炎的认识和辨治[J].中医杂志,2002,(43):227-228.
[4]陶光春.中医治疗慢性支气管炎80例疗效观察[J].中医临床研究,2012,4(3):75-76.
R5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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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4)14-0060-01
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