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先生与方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件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为证明其诉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的照片。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评析]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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