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7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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