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秘密

2014-09-10 07:22孔令钰
人民周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定密责任人解密

孔令钰

土壤污染数据、高考试卷、计生部门统计的引产数……这些乍看毫不相干的名词,都有一个共同属性——国家秘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1990年版的《保密法实施办法》。该条例对2010年施行的新《保密法》作出补充解释,再次引发媒体对“国家秘密”的热议。

从公开媒体报道可整理出,计时停车位规划案、因灾死亡人数、财政预算等这些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信息,都曾是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还有些曾经的“秘密”则让人费解,比如早已被新华社全文刊发过的中央一号文件,甚至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死人头骨。

这些“秘密”背后是一个繁杂的“国家秘密”生产机制。那么在中国,一项事务从变成国家秘密,到最终解密让所有人知道,中间要经历哪些环节?

综合公开信息资料显示,大致有四个环节:比照—定密—备案—解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要复杂得多。

谁主宰定密规则

简单来说,这个过程类似于“抓娃娃”游戏:如果躺在陈列箱里的娃娃当中,有的是需要标注为“秘密”的,必须抓出来,那么首先就必须观察哪些是“秘密”,这就需要比照每个“抓娃娃”的人手里都会拿着一张对照单,根据单子的要求选“娃娃”。这些单子,即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各中央机关制定的92个保密事项范围,也就是92份分门别类的文件。

以公布在多个地方水利部门官网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例,“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洪涝和干旱灾情”被认定为是秘密;“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水库垮坝和堤防决口情况”也是秘密,所以如果在日常文件中出现了这方面的信息,就需要注意与认定。

只是,这92个保密事项范围并非全部公之于众,《保密法》里对它们的规定是“在有关范围内公布”。2000年,曾有一位为某涉贪官员辩护的女律师将卷宗给当事人家属看,被法院一审判为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因为检察院对她的起诉依据是《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一份并未全国公布的规定。律师反驳,自己不属于应知晓人,也不可能知悉。最后,法院二审终审判其无罪释放。

很多人无法理解的某事项有时被定为国家秘密,其实大部分都能在这些未公布的规定里找到源头。比如财政预算、决算以前是不公开的,因为在1997年由国家保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里就说,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只是后来这个规定被修改了。

需要说明的是,一起参与保密的人也需要资质认证,他们是各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而负责定密的,是“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制度安排上他们应该是两套人马,但在有的地方,“保密”和“定密”小组是同一套人马。

至于具体操作的人,就是来自“定密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定密责任人”。据《保密法》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所以定密责任人一般是各单位一把手,不过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在某些地方,出现过将文件起草人甚至校核人员确立为“定密责任人”的情况,这显然是错误的理解。

由于定密责任人能认定什么是“秘密”,所以这些人要接受培训考核,签订保密承诺书,如果出现错定、漏定行为,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定密包括对“秘密”的分级,也就是将不同的“娃娃”抓出来后,放进不同的筐里。“秘密”依重要程度从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分别为不超过30年、20年和10年。秘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定密容易解密难

解密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保密期满,自动解密;二是“定密责任人”在定期审核国家秘密时,研判发现形势有变,可以提前或延长解密时间。一旦作出解密决定,应当通知原知悉单位和个人。

只是,实践中提前解密的情况似乎并不多,因为定密人员都倾向于把保密时间定得足够长。不仅如此,定密单位还将“秘密”奉为至宝。曾任职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的郭杰记述,有单位一度把“有无国家秘密”作为衡量本单位是否重要的标准,把一些非密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是为让上级领导重视;还有单位借机生财,将本不该定密的资料标上密级,公开征订,称这是供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考的秘密刊物。

如此造成国家秘密泛滥。全国人大在《保密法》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个,而中国则多达数百万个。

是否会用“国家秘密”做挡箭牌,日益成为考验政府的一道试题。2009年,有公民向广州和上海市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部门预算。8天后,两个城市都给出答复。广州市财政局称,会将内容放在网上,可公开下载;而上海市却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以上种种让我们成为一个“秘密大国”。保密系统流传着这样一个玩笑,据媒体报道,境外间谍对来自中国的情报很头疼,数量惊人,但大部分不是秘密,可是为了不错过有用的信息,他们不得不紧盯住每一张纸片。

一直在“公开”的路上

吊诡的是,一方面非密信息成为国家秘密,而另一方面,真正的国家秘密却频频走光,比如经济数据泄密。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通报,原国家统计局干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伍超明泄露涉密经济数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6年。孙振利用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局领导秘书职务之便,先后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的27项涉密数据,泄露给证券从业者。伍超明则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工作期间,“出手”25项涉密数据。

事实上,GDP、CPI等数据泄密屡见不鲜,时常有外媒抢先曝出高度吻合的数字,分布在数据链上的某些政府官员成了券商的“信息掮客”。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成为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遭到挑战。据该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

然而这难免同“国家秘密”相扞格。比如土壤污染数据,既“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也属于“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2011年,98个中央部门晒出“三公”账单,而外交部等三个部门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从法律位阶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低于《保密法》,所以当前的信息公开,仍是《保密法》控制下的信息公开。

但将视线拉长,信息公开仍是大势所趋。2005年8月起,因自然灾害致死人数解密。而在此之前,2003年的SARS病例仍是国家秘密;1970年,云南通海大地震的死亡人数在30年后的悼念集会上才得以披露。

解密之路往往曲折漫长。2010年,国土资源部作为第一个中央部委公布部门预算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感叹:“中国新一轮预算改革即公共预算改革从1999年就开始了,时间过去了11年,今天才有中央部门公开自己的‘账本’,是否有点漫长啊。”

与财政预算类似,PM2.5也曾被冠以“国家秘密”的帽子,最终还是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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