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自由裁量权”

2014-09-10 07:22陶短房
环球人物 2014年33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裁量权沃伦

陶短房

美国警察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12月3日,纽约市的白人警察“锁喉”扼死非洲裔商贩一案被陪审团宣布不予起诉;数日之前,弗格森镇的白人警察枪杀黑人青年一案也被陪审团裁定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两项判决引发美国各地的抗议和争论。

旧案未平,新案又起,克利夫兰市和凤凰城接连发生新的白人警察枪杀黑人案。前者的开枪理由是一名12岁少年在游乐场里拿着一把玩具枪;后者的开枪理由是警察“担心黑人口袋里可能有枪”,结果发现只是一个塑料药瓶。于是,人们担心,以后这些枪杀黑人的警察都可以“不予起诉”吗?

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警察的权力究竟有多大,他们有没有权力在一念之间就决定他人的生死?对此,哪怕最精通美国法律的评论家,也会给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有人会拿出宪法第四、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论证美国警察的权力十分有限,没有确凿证据既不能入室搜查,也不能随便拦住可疑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但有人会举出许多案例加以驳斥,论证美国警察权力很大,既经常登堂入室大肆搜查,也总是在大街上拦住他人临检。至于因交通违章被警察截停,多解釋几句便被搜身或上手铐的事,更是几乎每个月都有。网上甚至还有“应对警察攻略”,教那些初来乍到的人和警察打交道时,让你举手你就举手,让你站住你就站住,千万别“乱说乱动”。刚刚发生的凤凰城案就是明显的例子——当时警察正临检毒品,黑人克里斯本先是“乱动”,撒腿就跑;然后“反抗”,警察碰到其藏在口袋里的手及硬物,他却不肯将手抽出,于是警察认为“此人对我构成威胁”,开了枪。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对,也都不对。因为在“警察权力有限”和“警察权力很大”之间,还有一种东西叫“自由裁量权”。这就得提到一个关键人物:1953年上任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他在1953年至1969年间,推出一系列“沃伦裁决”,其中一个案例是——1963年10月31日,克利夫兰警方在一家商店橱窗前看见泰瑞等3人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搜查,发现3人携带了枪支,遂将3人拘捕,3人的律师以“搜查和拘捕不合法”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68年6月,“沃伦裁决”表示,警察搜查和拘捕是无理由的,但对3人的指控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当时警察是在“搜身”(Frisk)而非搜查(Search);对3人的强制措施是“滞留”(Stop)而非拘捕(Arrest)。

这个“沃伦裁决”里的名堂就是“自由裁量权”,即警方在认为“必须且必要”时,可自主决定其在执行具体法律时,将采取何种程度的行为,可自主选择执行或不执行何种法律。从那以后,联邦法院在一系列上诉案的裁决中,大量使用“自由裁量权”支持警方。

自打“自由裁量权”这玩意儿诞生开始,就一直遭到争议:它和保护人权的宪法修正案如何平衡?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高涨,形成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到了“9?11”之后,对安全的担心压倒一切,支持“自由裁量权”的声音占了上风,警方屡屡以“有理由怀疑”为由,实施强制手段甚至开枪,并成功洗脱了责任。直到最近几年,人们对自由、隐私的关心超越了对恐怖分子的恐惧,针对“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声才又渐渐变大。

实事求是地说,美国治安环境复杂,警察工作压力很大:车多人多,加上允许公民持枪,让警察在执勤时时刻担心自身安全;美国又是国际恐怖组织和其它犯罪团伙重点“关照”的对象。所有这些,都在无形中让美国警察容易“神经过敏”。美国人对此也能理解,但今年这次抗议的关键在于——不予起诉的纽约警察“锁喉”扼死非洲裔商贩一案中,有网民拍下了事发全过程,视频中,商贩完全遵循了警察的指令,警察却依旧采取“锁喉”动作,而且这个动作早就被明文禁止。在这种情况下还引用“自由裁量权”,自然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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