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可供给量是埃及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威胁到了埃及的可持续发展。
尼罗河三角洲及河谷区域快速城市化、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低效不足、农业排水处置和再利用、固体废物管理落后或者缺乏以及人口控制不力等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水质下降。 据估算,水污染引起健康问题及生活品质下降问题(死亡率、发病率和生活品质)造成的总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9%。 另外,自然资源损失(城市污水及工业污水对生态系统的破坏)约占GDP的0.1%。 因此,水质管理(WQM)对于维持埃及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埃及环境非常关键。
埃及传统淡水水源包括尼罗河、尼罗河河谷及三角洲可恢复的地下水(通过灌溉及渠道渗漏补给),以及西部沙漠和西奈地区不可恢复的地下水。 有限的降水以及骤发洪水也是一种淡水来源。尼罗河是主要且几乎唯一的可恢复淡水水源,占淡水资源的近98%。 阿斯旺大坝建成后,埃及依靠纳赛尔湖获得稳定的淡水资源。 根据与苏丹1959年签订的协议,埃及每年从尼罗河获取的水量固定为555亿m3。目前,从尼罗河获取的年人均水量由1960年的1 900 m3下降到仅670 m3。 水需求在持续增长,有时需求已经超过了可利用淡水资源。
埃及依靠非传统水源,或者通过实施水管理政策、提高用水效率及节约用水来弥补水资源供需之间的缺口。水的重新使用和再利用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措施,但是它们会对水质造成影响,需要进行更为谨慎的水质管理。
在埃及,不同水体水质问题的严重程度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流量、利用模式、人口密度、工业化程度、可利用卫生设施、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 主要污染源为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及工业用水的回归水以及固体废物。 大城市及工业区附近的水质呈现恶化迹象。 然而,农村地区大多缺乏合适的卫生设施,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污染源。
(1) 农业污水。农业不仅是最大的水用户(占可用总水量的80%),也是水污染的主要根源。
(2) 城市污水。依据人口研究及耗水量资料,埃及29个省产生的污水总估算量为35亿m3/a。 大约只有16亿m3/a污水经过处理。
(3) 工业污水。工业是自然资源的重要消耗部门,也是导致水和土壤污染的根源之一。
(4) 城市化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源于家庭日常生活及企业的生产经营。
埃及环境政策的战略目标是,提出与保护人类健康及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环境议题,并将其纳入国家政策、规划、计划和项目中。 中期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民族遗产。 短期目标是,降低当前污染水平,将健康危害降低至最低水平,改善民众生活品质。 在此背景下,2005~2017《全国水资源规划》(NWRP)设定了水质管理的3个战略目标:
(1) 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2) 无法避免污水进入水体时,对污染物进行处理;
(3) 控制污染对健康及环境的影响。
水质管理计划成功实施的推动因素包括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合适的水质标准与立法、有效的监测、足够的执法能力以及有效的宣传方案。 水质管理最好由国家、州及地方政府部门及责任机构联合实施,同时以水质规划和政策作为辅助手段。
埃及中央政府数个部委参与水质管理的实施、研究、监测以及管理活动。 这些部委包括:水资源和灌溉部(MWRI)、国家环境事务部(MSEA)环境事务局(EEAA)、卫生部(MOH)、住房、公用事业和新社区部(MHUNC)、农业与土地开垦部(MALR)、工业部(MOI),以及内政部(MOInt)。
水质管理的3个主要控制功能为立法、监测及污染控制,相关部委和机构在水质管理中各自承担的责职如图1所示。
图1 埃及水质管理体制架构
为了确保水管理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2005年成立了一个由总理领导的部际委员会,作为高层政策与决策机构。 该委员会是在制定全国水资源规划的背景下成立的,这一规划倡议综合水资源管理。 委员会成立后的几年内一直没有召开会议,但是2009年和2010年会议次数增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为河流及含水层污染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案。 水质管理的主要负责机构为水资源和灌溉部及环境事务局。
水资源和灌溉部正在制定关于水资源开发管理的国家水政策,以解决缺水和水质恶化问题。 水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利用可用传统及非传统水资源满足埃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的需求。
水资源和灌溉部是水质管理的核心机构。 水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48号法律。水资源和灌溉部负责向所有用户提供质量达标的用水。 它被授权发放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排放许可证,并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污水分析结果监督排放是否合规。
国家水研究中心(NWRC)为水资源和灌溉部的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国家水研究中心下设3个研究所,即尼罗河研究所(NRI)、排水研究所(DRI)和地下水研究所(DRI),分别研究尼罗河、灌溉渠和排水渠以及地下水。 国家水研究中心及其研究所建立了国家水质监测网络并负责维护。 国家水研究中心管理着一个装备精良的现代化水质实验室,同时还管理维护水资源和灌溉部水质数据库。
水资源和灌溉部的排灌部门负责查处违反48号法律及其附则的行为,在卫生部和内政部协助下开展管理工作,并执行这两个部承担的水管理任务。 为便于研究所与部内其他业务部门联系,并便于与部外其他政府机构共同协调水质管理工作,水资源和灌溉部成立了水质司,该司对部领导负责。
环境事务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机构。 该局为总理提供咨询服务,并已完成《2002/17埃及国家环境行动计划》起草工作。环境事务局由国家环境事务部领导。 根据第4号法律,环境事务局拥有环境污染执法权,但不包括淡水资源。 第48号法律规定,水资源和灌溉部保留内陆水道的执法权。
环境事务局负责制定标准并实施监督。 应参与国家环境监督及数据利用(包括水质)规划的起草和实施。 环境事务局还负责设立“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涵盖水质监测。
作为环境监测协调人,环境事务局正在建设埃及环境信息系统(EEIS)。 此外,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估(EIA),相关人事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就污水处理违规问题走访了大企业。
在埃及,大量的法律和法令构成了水污染控制的法律基础。 关于防止尼罗河和其他内陆水道污染的法律48/1982及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4/1994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下面将详细讨论。
1982年颁布的48号法律是一部专门针对向水体排水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没有水资源和灌溉部颁发的许可证,不得向尼罗河、灌溉渠、排水渠、湖泊以及地下水排水。 只要排放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获颁许可证。 许可证中包含了允许排放的水量和水质。 无证排放将会受到罚款处罚。 在存在污染危险时未能及时减少排放量,或者在3个月期限内未能安装适当的处理设施,可吊销排放许可证。
该法律规定,内政部拥有警察权,卫生部负责为水质标准和排放监测提供约束性建议。 第48号法律没有包括受纳水体的环境质量监测,尽管其中规定了一些标准。 该法律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标准做了规定。 1983年第8号执行令规定了不同类别水体及排放量的水质标准。
48号法律确认了几种类别的水体功能:
(1) 淡水水体,如尼罗河和灌溉渠。
(2) 非淡水或者微咸水体,如排水渠。
(3) 湖泊、池塘及地下水含水层。
48号法律及第8号令规定:绝对禁止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尼罗河,生活污水在排入其他水体之前需经过氯气处理。 水质标准一般根据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与水体的其他功能没有关系。 尽管基于公共卫生考虑已禁用除草剂,该法律对除草剂的使用也做了规定。
法律4/1994是一部环境保护法律,对产生污染及导致埃及环境恶化的活动做了规定。 埃及环境事务局被授权监督第4号法律的执行,是该法律的主要执行机构。 第4号法律主要针对海岸水体及海水。
第4号法律规定:所有向地表水排放的企业都需要获得许可证,并保持登记,说明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登记内容包括排放、效率、处理装置出流量以及定期测量数据等资料。 环境事务局对企业进行年检,并跟踪违规行为。
与水质管理有关的其他法律:
(1) 法律2/1993,关于旅游活动的组织及惯例,执行机构为卫生部。
(2) 法律3/1982,关于工业区的合理规划,执行机构为规划部。
(3) 法律59/1960,关于放射性物质的限制使用,执行机构为卫生部。
早在20世纪下半叶,埃及就开始对尼罗河、灌溉渠及农业排水渠实施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由水资源和灌溉部国家水研究中心下辖的3个研究所负责实施。
从1991年开始,尼罗河研究所开始执行经修订的监测方案,即削减了采样点数量。方案修订后采样点包括纳赛尔湖1个、尼罗河沿途30个、三角洲两条支流个2个。 参数数量扩大到45个以上,主要取决于所研究水体的类型(大河、农业排水口、工业排水口)。 监测网络包括尼罗河及其下游支流的34个采样点。 每次大选期间,还对另外的84个主要点源、农业排水口、工业排水口进行了采样。 从1991年开始,已经进行了10次大选,但是监测并未按照设计频次执行。 大部分分析在尼罗河研究所实验室完成。
排水监测始于1984年,当时在100个监测点安装了自记仪器,测量流量和盐度。 监测网络由100个监测点组成,配备自记仪器,测量主要排水渠的流量和盐度, 1984年开始由排水研究所(DRI)全权负责运行。每月采集水样,在排水研究所进行化学分析,测定排水中可溶解盐主要离子浓度。 1995~2000年,实施了《排水水质监测分析计划》(MADWQ),该计划的目标是建设综合监测网络、实施排水水质监测。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对排水水质具有重要意义的监测点。 其主要目的是确定何处、何时可以再利用排水进行灌溉。 该计划在普查期间(1995~1997年)选择了大约230处监测点,最终确定了120处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监测点。
在20世纪最后20 a内,地下水研究所(RIGW)在《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计划》(EMGR)框架下开展了大量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地下水综合管理奠定了基础。 该计划于1994年至1999年由埃及政府和荷兰政府联合实施。埃及地下水水质监测网络覆盖全国,分布在主要含水层上的地下水观测井构成了一个低密度网络。 监测工作主要集中在含水层被广泛利用、或者对饮用水和灌溉具有重大潜在利用价值的地区。然而,这些监测计划并不协调一致,无法全面反映埃及总体水质状况。
为了纠正这一情况,《埃及环境行动计划》(1992年)强调要整合现有的水质活动,在理解水质问题的基础上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埃及政府与荷兰政府共同资助了几项计划,荷方为埃及政府提供了埃及国家综合性水质监测网络概念设计。
1998年水资源和灌溉部国家水研究中心(NWRC)启动了《国家水质和可用性管理计划》(NAWQAM),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提供技术援助,该计划于2007年完成。
《国家水质和可用性管理计划》中《国家水质监测》部分的目标是,制定可持续国家监测方案、合理开展水质监测活动。 设计监测方案时,首先要在统一的国家监测体系框架下优化监测点(采样点)数量、选择水质测量参数并确定采样频率。
设计国家水质监测方案包括3个不同但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方面,它们分别是:
(1) 现有监测点实际效果论证(数量与分布);
(2) 对国家方案当前及未来需求的终端用户反馈(采样位置、参数及采样频率);
(3) 优化采样频率的统计分析。
国家水质监测方案设计方法见图2。
图2 国家监测网络设计方法
方案论证得分提供的是一个初步评估成果,在确定国家监测方案优先监测点时,该成果被用作参考依据。 一般而言,与高污染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再利用项目有关的监测点、排水口及泵站处的监测点具有高优先等级。
《国家水质和可用性管理计划》实施期间(1999~2007年)的水质数据评估结果表明,无论是丰水期还是枯水期,纳赛尔湖的水质都很好。 然而,养分水样数量呈现萎缩趋势。 尼罗河阿斯旺大坝至三角洲水坝段水质健康,符合当前用途。 除库孟布(上埃及)附近以及大开罗和吉萨周围外,大部分水质参数在法律48/1982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这是因为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不充分,大肠菌群总菌数很高;同时,排水渠排水的有机荷载也很高。 然而,尼罗河的自净能力似乎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水质分析结果表明,罗塞塔支流和达米耶塔支流有机污染严重、溶解氧不足。 水质参数为整个研究期间的平均测量值。 尼罗河两条支流的水质参数浓度始终高于尼罗河干流。 由于农业、生活用水及工业回归水排放,阿斯旺大坝下游水质参数在空间上呈变化分布。 9.9 km处(阿斯旺大坝处为0 km)的高pH值与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排放有关。 大部分排水渠的溶解氧浓度符合法律48/82规定的要求(大于5 mg/L),少数例外。 硝酸盐和总磷也在建议限值范围内(小于45 mg/L),只有两条排水渠例外。 BOD大体在允许限值范围内,但是有很多排水渠超标。
尼罗河重金属分析结果表明,所有监测参数的浓度水平都符合法律48/1982的要求,仅两条支流的几个监测点的溶解氧、生物需氧量和粪便大肠杆菌指标超标。 另外,报告数据表明,尼罗河及其支流的水质参数呈现季节性变化和空间变化。
上埃及及三角洲地区农业排水渠的水质状况总的来说比较差。 排水渠饱受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之患, 加上农业污水扩散导致的微生物污染,污染已经超过了排水渠的自净能力。
大部分地下水-三角洲及河谷地区的含水层-水质良好,经简单处理后可作为饮用水或者灌溉水。 在东沙漠地区、河谷及三角洲地区边缘地带的农垦区,某些地下水观测井的总含盐量超过3 000 mg/L。 高含盐量是水流流过地质建造时溶解化学风化的矿物引起的。 在开罗及三角洲地区的边缘地带,地下水中的氯化物含量常常超过饮用水标准。 导致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的原因包括土壤盐(岩盐)的溶解、蒸腾及灌溉水的深层渗漏。 地下水中Na最大浓度出现在东部沙漠地区。 三角洲、开罗及河谷地区地下水中的Na浓度也很高。 Na浓度高影响饮用水的观感,同时也影响各种植物的生长。 河谷及三角洲地区边缘农垦区地下水中的硝酸盐含量最高,这是由于过度施肥导致的。
埃及水质管理现状从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措施上得到反映。
已经实施的措施:
(1) 已经执行的计划。
(2) 已制定水质标准。
(3) 现有的法律及其附则。
(4) 建成监测网络。
(5) 建成监测方案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体系。
(6) 通过环境法律及规章制度。
(7) 具备水质管理野外监测能力。
(8) 合理控制农药使用。
(9) 污水管理具有高优先级。
正在实施的措施:
(1) 清晰的综合资源管理战略和行动计划。
(2) 工业污染具有高优先级。
(3) 污水管理政策。
(4) 确定了清晰的监测目标,基于可持续性原则制定各种方案。
(5) 更新水法律及相关标准。
(6) 与相关机构共享水质数据和信息。
(7) 利益相关者参与水资源规划和管理。
(8) 提高对水质状况因果关系的认识。
(9) 提高对设备和可能性的认识。
(10) 利用综合方法进行水质管理。
即将实施的措施:
(1) 选择私营企业参与水质管理。
(2) 协调相关机构职责,将职能交叉程度降至最低。
(3) 政府机构控制的常规管理手段之外的手段。
(4) 将规划与决策分开。
(5) 向社会提供各种标准和导则。
(6) 建立运用替代方法手段减少与控制污染所需的适用法律框架。
(7) 制定适合国情的标准。
(8) 基于实际成本或者成本回收原则拨付水质管理资金。
(9) 向社会免费开放水质数据和信息。
过去30 a,埃及在水质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政策、机构、立法和监测网络工作均已到位。 纳赛尔湖及尼罗河干流水质良好,适合于各种用途的安全使用, 而某些灌溉渠和大部分排水渠的情况则不然。 大部分含水层地下水水质良好,可安全饮用,某些农业区含水层除外。 总体而言,许多水体的污染趋势已达告警水平,尤其对于埃及这样一个缺水国而言。 人口快速增长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似乎超过了有效控制一些污染源的现有能力。 改进污水处理及处置基础设施需要更多资金投入。 遵守并执行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法律需要提高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 非政府组织应该为改善现状作出更多努力。 水质信息共享和传播是提高认识、获取大众支持污染控制方案实施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