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第2版)(续二)

2014-09-04 22:58马丁·莱贝尔黄琪恩
演艺科技 2014年4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义务评估

马丁·莱贝尔++黄琪恩

风险评估的执行与记录

在保护来宾方面,德国目前还没有对风险评估规定具体的标准。除了来宾,雇员和第三方人员也可能受到伤害。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的相关义务不仅针对雇员,还要针对二级承包商和服务商。24 因此,工作人员是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并不重要。如果同一个项目有多家工作单位参与,风险评估必须考虑所有参与人员的安全。

对现有的工作场所和业务场所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根据可能变化的情况加以调整(参见BGI8700)。因为当很多人员和企业参与同一个项目时,很难对所有的工作场所和业务场所的范围和质量进行风险评估,所以必须在筹办时在风险评估范围内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风险评估(面向所有参与人员)。在开展上述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法规。

需要在实施第一个创意时就启动风险评估,在接下来的筹办过程中,还需要不断调整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所有筹办地点特有的危险、技术装备的危险(包括安装和拆卸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预计的操作工作和舞台工作的危险。

风险评估工作应由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执行。其中可包括主管领导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外聘顾问。为此,还可以请企业的劳动安全人员提供支持,也可能需要工会的密切配合。对于需要采用特殊工艺制造的产品,和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扩散性危险的工作,都需要由服务商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参与筹办时的风险评估工作。

记录文件的类型取决于制定者的选择。下文介绍的风险模式按照上述要求设计,不过都超出了最低的要求。

在设计自己的评估系统时,可以借助MS-Excel办公软件。使用Delegatis软件可以更快捷地完成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关键性的评估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执行,不能过于依赖软件。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对所有参与者开放,为此,还可以建立按人员分类的信息索引。

依据“委托标准”设计的风险模式

表6为风险评估表,该表格采用Delegatis软件制定(www.delegatis.com)。

关于风险模式的解释

根据上述理由(风险评估的执行与记录),笔者建议参考BGI8700的系统方法进行活动筹办的风险评估。为了在评估中达到规定的措施要求,应该进行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检查没有安全措施的风险情况。第二次检查在实行全部安全措施后的风险情况,其中需要查看措施的效果以及开展工作的风险,还有中止措施的风险。

这两种评估工作最好在安装和拆卸阶段进行,因为集会场所无论举办活动还是进行其他项目,都可以检查出不同保护措施的使用情况。明确的规定与分配保护措施,不仅可以确保风险评估的质量,还可以减少制定合同的工作量。在保护措施中任命人员负责执行与监督工作可以提高安全保障效果,因为此举不仅可以建立责任体系,发现可能存在的任务重叠和责任漏洞,还可以督促参与人员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出现职责与能力方面的争议。

安全保障义务的横向分配

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由对危险源具有支配权力的相关人员承担。25

被委托人——例如经营者委托一家索具生产企业安装桁架索具,并委托其选择工作方式。此时,被委托的企业及其员工必须对桁架的安装及其危险源负责,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受到该危险源的损害。通过合同进行任务转让时,虽然分包商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主要)工作义务,为委托方提供协助,但是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委托方还需要(和工会)自行履行相关义务,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查找危险源,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举办活动的场所安装额外的设备,会对所有参与者造成更大的风险,经营者和其他筹办单位需要对此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至于在实施保护措施时,是否涉及索具企业或者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他们的权利范围,如果其工作人员(或企业)在所处的工作范围内没有决策权和影响力,也就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例如实施技术安全措施防止索具坠落时,安装方式和具体执行完全由索具企业负责,所以这一安全措施的责任应该由这家企业承担。不过,索具企业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例如不能对其他单位的人员施加指令),所以,跨部门的、多领域安全措施的责任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或相关法律(例如《住宅法》)的规定,由具有管理权的企业承担。

此类企业可以是总承包商、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承担该义务的任何单位都有权代表本公司的员工或外聘人员。当然,企业只能代表那些负责执行或监管保护措施的员工(全权代表),其中不仅包括(只)负责“本职工作”的员工,还包括在该义务相关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

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关职责与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每个参与者(法人代表或者自然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能力。

安全保障义务的垂直分配

根据企业责任人的监管义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企业主或者总经理有权(甚至在相关义务太多太复杂,已经无法逐一关注的情况下,还有义务)将特定的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参见BGI508)。可以通过单独确定协议的方式转移义务,也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合作团队内部转移职能及其相关职位的方式完成义务的转移。这一过程需要参照的法律依据为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以及德国《劳动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

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

如果企业业主之一,或者负责管理整个或部分企业的代理人之一,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执行企业业主要求的任务,必须尽可能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业主的预期要求执行……

德国《劳动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雇佣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有专业技能的可靠员工依据该法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

在具备足够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移交与活动筹办相关的单项义务时,并不需要指定具体人员,特别是企业业主委托的负责管理整个或部分企业的代理人——例如部门经理或者主管(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编号1,BGI508)。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的其他负责人(例如在剧场负责管理工作的舞台技师),德国重要的相关法规已经规定了这些人员各自在安全方面和健康保护范围、以及危险防范措施方面的工作职责。在他们签署的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中也规定了其在组织单位里需要承担的职责和职务。不过,与工作职位相关的义务范围还需要重要的相关法规、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或者职业介绍加以说明(参见BGI508)。必须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这些义务,确保企业代理人“知道自己的份内工作”。禁止整体移交义务,例如在没有补充义务说明的情况下任命“筹办经理”,因为一位筹办经理承担整体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分门别类加以说明。

企业内部的标准义务分配

风险评估的执行与记录

在保护来宾方面,德国目前还没有对风险评估规定具体的标准。除了来宾,雇员和第三方人员也可能受到伤害。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的相关义务不仅针对雇员,还要针对二级承包商和服务商。24 因此,工作人员是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并不重要。如果同一个项目有多家工作单位参与,风险评估必须考虑所有参与人员的安全。

对现有的工作场所和业务场所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根据可能变化的情况加以调整(参见BGI8700)。因为当很多人员和企业参与同一个项目时,很难对所有的工作场所和业务场所的范围和质量进行风险评估,所以必须在筹办时在风险评估范围内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风险评估(面向所有参与人员)。在开展上述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法规。

需要在实施第一个创意时就启动风险评估,在接下来的筹办过程中,还需要不断调整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所有筹办地点特有的危险、技术装备的危险(包括安装和拆卸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预计的操作工作和舞台工作的危险。

风险评估工作应由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执行。其中可包括主管领导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外聘顾问。为此,还可以请企业的劳动安全人员提供支持,也可能需要工会的密切配合。对于需要采用特殊工艺制造的产品,和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扩散性危险的工作,都需要由服务商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参与筹办时的风险评估工作。

记录文件的类型取决于制定者的选择。下文介绍的风险模式按照上述要求设计,不过都超出了最低的要求。

在设计自己的评估系统时,可以借助MS-Excel办公软件。使用Delegatis软件可以更快捷地完成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关键性的评估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执行,不能过于依赖软件。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对所有参与者开放,为此,还可以建立按人员分类的信息索引。

依据“委托标准”设计的风险模式

表6为风险评估表,该表格采用Delegatis软件制定(www.delegatis.com)。

关于风险模式的解释

根据上述理由(风险评估的执行与记录),笔者建议参考BGI8700的系统方法进行活动筹办的风险评估。为了在评估中达到规定的措施要求,应该进行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检查没有安全措施的风险情况。第二次检查在实行全部安全措施后的风险情况,其中需要查看措施的效果以及开展工作的风险,还有中止措施的风险。

这两种评估工作最好在安装和拆卸阶段进行,因为集会场所无论举办活动还是进行其他项目,都可以检查出不同保护措施的使用情况。明确的规定与分配保护措施,不仅可以确保风险评估的质量,还可以减少制定合同的工作量。在保护措施中任命人员负责执行与监督工作可以提高安全保障效果,因为此举不仅可以建立责任体系,发现可能存在的任务重叠和责任漏洞,还可以督促参与人员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出现职责与能力方面的争议。

安全保障义务的横向分配

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由对危险源具有支配权力的相关人员承担。25

被委托人——例如经营者委托一家索具生产企业安装桁架索具,并委托其选择工作方式。此时,被委托的企业及其员工必须对桁架的安装及其危险源负责,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受到该危险源的损害。通过合同进行任务转让时,虽然分包商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主要)工作义务,为委托方提供协助,但是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委托方还需要(和工会)自行履行相关义务,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查找危险源,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举办活动的场所安装额外的设备,会对所有参与者造成更大的风险,经营者和其他筹办单位需要对此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至于在实施保护措施时,是否涉及索具企业或者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他们的权利范围,如果其工作人员(或企业)在所处的工作范围内没有决策权和影响力,也就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例如实施技术安全措施防止索具坠落时,安装方式和具体执行完全由索具企业负责,所以这一安全措施的责任应该由这家企业承担。不过,索具企业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例如不能对其他单位的人员施加指令),所以,跨部门的、多领域安全措施的责任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或相关法律(例如《住宅法》)的规定,由具有管理权的企业承担。

此类企业可以是总承包商、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承担该义务的任何单位都有权代表本公司的员工或外聘人员。当然,企业只能代表那些负责执行或监管保护措施的员工(全权代表),其中不仅包括(只)负责“本职工作”的员工,还包括在该义务相关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

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关职责与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每个参与者(法人代表或者自然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能力。

安全保障义务的垂直分配

根据企业责任人的监管义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企业主或者总经理有权(甚至在相关义务太多太复杂,已经无法逐一关注的情况下,还有义务)将特定的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参见BGI508)。可以通过单独确定协议的方式转移义务,也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合作团队内部转移职能及其相关职位的方式完成义务的转移。这一过程需要参照的法律依据为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以及德国《劳动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

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

如果企业业主之一,或者负责管理整个或部分企业的代理人之一,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执行企业业主要求的任务,必须尽可能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业主的预期要求执行……

德国《劳动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雇佣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有专业技能的可靠员工依据该法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

在具备足够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移交与活动筹办相关的单项义务时,并不需要指定具体人员,特别是企业业主委托的负责管理整个或部分企业的代理人——例如部门经理或者主管(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编号1,BGI508)。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的其他负责人(例如在剧场负责管理工作的舞台技师),德国重要的相关法规已经规定了这些人员各自在安全方面和健康保护范围、以及危险防范措施方面的工作职责。在他们签署的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中也规定了其在组织单位里需要承担的职责和职务。不过,与工作职位相关的义务范围还需要重要的相关法规、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或者职业介绍加以说明(参见BGI508)。必须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这些义务,确保企业代理人“知道自己的份内工作”。禁止整体移交义务,例如在没有补充义务说明的情况下任命“筹办经理”,因为一位筹办经理承担整体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分门别类加以说明。

企业内部的标准义务分配

风险评估的执行与记录

在保护来宾方面,德国目前还没有对风险评估规定具体的标准。除了来宾,雇员和第三方人员也可能受到伤害。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的相关义务不仅针对雇员,还要针对二级承包商和服务商。24 因此,工作人员是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并不重要。如果同一个项目有多家工作单位参与,风险评估必须考虑所有参与人员的安全。

对现有的工作场所和业务场所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根据可能变化的情况加以调整(参见BGI8700)。因为当很多人员和企业参与同一个项目时,很难对所有的工作场所和业务场所的范围和质量进行风险评估,所以必须在筹办时在风险评估范围内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风险评估(面向所有参与人员)。在开展上述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保护法规。

需要在实施第一个创意时就启动风险评估,在接下来的筹办过程中,还需要不断调整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所有筹办地点特有的危险、技术装备的危险(包括安装和拆卸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预计的操作工作和舞台工作的危险。

风险评估工作应由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执行。其中可包括主管领导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外聘顾问。为此,还可以请企业的劳动安全人员提供支持,也可能需要工会的密切配合。对于需要采用特殊工艺制造的产品,和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扩散性危险的工作,都需要由服务商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参与筹办时的风险评估工作。

记录文件的类型取决于制定者的选择。下文介绍的风险模式按照上述要求设计,不过都超出了最低的要求。

在设计自己的评估系统时,可以借助MS-Excel办公软件。使用Delegatis软件可以更快捷地完成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关键性的评估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执行,不能过于依赖软件。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对所有参与者开放,为此,还可以建立按人员分类的信息索引。

依据“委托标准”设计的风险模式

表6为风险评估表,该表格采用Delegatis软件制定(www.delegatis.com)。

关于风险模式的解释

根据上述理由(风险评估的执行与记录),笔者建议参考BGI8700的系统方法进行活动筹办的风险评估。为了在评估中达到规定的措施要求,应该进行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检查没有安全措施的风险情况。第二次检查在实行全部安全措施后的风险情况,其中需要查看措施的效果以及开展工作的风险,还有中止措施的风险。

这两种评估工作最好在安装和拆卸阶段进行,因为集会场所无论举办活动还是进行其他项目,都可以检查出不同保护措施的使用情况。明确的规定与分配保护措施,不仅可以确保风险评估的质量,还可以减少制定合同的工作量。在保护措施中任命人员负责执行与监督工作可以提高安全保障效果,因为此举不仅可以建立责任体系,发现可能存在的任务重叠和责任漏洞,还可以督促参与人员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出现职责与能力方面的争议。

安全保障义务的横向分配

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由对危险源具有支配权力的相关人员承担。25

被委托人——例如经营者委托一家索具生产企业安装桁架索具,并委托其选择工作方式。此时,被委托的企业及其员工必须对桁架的安装及其危险源负责,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受到该危险源的损害。通过合同进行任务转让时,虽然分包商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主要)工作义务,为委托方提供协助,但是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委托方还需要(和工会)自行履行相关义务,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查找危险源,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举办活动的场所安装额外的设备,会对所有参与者造成更大的风险,经营者和其他筹办单位需要对此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至于在实施保护措施时,是否涉及索具企业或者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他们的权利范围,如果其工作人员(或企业)在所处的工作范围内没有决策权和影响力,也就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例如实施技术安全措施防止索具坠落时,安装方式和具体执行完全由索具企业负责,所以这一安全措施的责任应该由这家企业承担。不过,索具企业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例如不能对其他单位的人员施加指令),所以,跨部门的、多领域安全措施的责任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或相关法律(例如《住宅法》)的规定,由具有管理权的企业承担。

此类企业可以是总承包商、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承担该义务的任何单位都有权代表本公司的员工或外聘人员。当然,企业只能代表那些负责执行或监管保护措施的员工(全权代表),其中不仅包括(只)负责“本职工作”的员工,还包括在该义务相关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

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关职责与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每个参与者(法人代表或者自然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能力。

安全保障义务的垂直分配

根据企业责任人的监管义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企业主或者总经理有权(甚至在相关义务太多太复杂,已经无法逐一关注的情况下,还有义务)将特定的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参见BGI508)。可以通过单独确定协议的方式转移义务,也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合作团队内部转移职能及其相关职位的方式完成义务的转移。这一过程需要参照的法律依据为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以及德国《劳动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

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

如果企业业主之一,或者负责管理整个或部分企业的代理人之一,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执行企业业主要求的任务,必须尽可能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业主的预期要求执行……

德国《劳动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雇佣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有专业技能的可靠员工依据该法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

在具备足够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移交与活动筹办相关的单项义务时,并不需要指定具体人员,特别是企业业主委托的负责管理整个或部分企业的代理人——例如部门经理或者主管(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条第2款编号1,BGI508)。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的其他负责人(例如在剧场负责管理工作的舞台技师),德国重要的相关法规已经规定了这些人员各自在安全方面和健康保护范围、以及危险防范措施方面的工作职责。在他们签署的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中也规定了其在组织单位里需要承担的职责和职务。不过,与工作职位相关的义务范围还需要重要的相关法规、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或者职业介绍加以说明(参见BGI508)。必须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这些义务,确保企业代理人“知道自己的份内工作”。禁止整体移交义务,例如在没有补充义务说明的情况下任命“筹办经理”,因为一位筹办经理承担整体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分门别类加以说明。

企业内部的标准义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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