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路径分析

2014-09-01 17:13吴安平
山东青年 2014年7期

吴安平

摘 要:涉检信访工作直面群众,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平台,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窗口,因此,涉检信访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在深入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背景下,妥善处理好涉检信访问题,对于践行群众路线,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涉检信访;践行群众路线;提升执法公信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呈多发态势,涉检信访问题依然是信访的热点和难点。网络的发展及微博等新媒体监督工具的普及,涉检信访问题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涉检信访的产生原因

(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随着普法和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敢于善于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公民由不知到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只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就到检察机关申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坚持执法为公,护法为民,敢抗善抗,取得了社会法人和公民的信赖。有“讼”想到检察院“诉”,有“冤”想到检察机关“申”,体现出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应当是件值得高兴的事。

(二)司法机关执法活动存在瑕疵

部分办案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有的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这都给涉检信访留下隐患。在办案中不善于从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处理问题草率。

(三)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检察机关信访接待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也是导致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有的检察人员办案拖沓,不讲效率,或者执法态度粗暴等现象,导致人民群众提出控告申诉,而检察机关信访接待人员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或者信访接待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最终导致矛盾激化,涉检信访案件出现。

(四)部分上访人员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上访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民一旦遇到涉法事宜或纠纷,不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向当地政法机关及时反映,以求尽快解决。而是对地方机关的工作作风持怀疑态度,直接向上级机关上访,让上级督促下级。部分上访人员为求得问题尽快解决,过分夸大事实,歪曲真相,有的上访人采取过激手段,认为这样做才能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情才能得以快速了结。

二、当前涉检信访的新特点

(一)涉检信访重信重访现象不断复杂化,上访呈现“倒金字塔”现象

涉检信访人群中存在着一个普遍心态:上访的机关越大,级别越高,达到目的就越快,认为由上级交办与督办,远比按法定程序到基层上访的效果要好得多。因此出现到上级机关上访多、到职能部门找“一把手”上访多的现象,我们在接待中经常遇到“找检察长来谈,不谈不走”的要求,给依法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带来难度。

(二)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

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信访面临的现实问题。有些上访人对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认识不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法院具有“当然”的监督权,对检察机关管辖外的信访也来找检察机关解决。非管辖信访检察机关的调控,实际上更多属于过程援助,在疏通渠道、排解疑惑、宣释法理等层面是有价值和作用的,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管辖外的实质性困难和问题,只能停留在劝告和安慰的层面上,无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该类信访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检察工作资源。

(三)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错误理解

有些群众通过一些新闻媒介上刊登的诸如检察机关如何为群众解决投诉无门的案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所了解,但也有一些群众误以为检察机关什么事都能监督、谁都能管,使一些多个单位均可管辖的案件或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缠访在检察机关。

三、坚持群众路线,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作为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首先应当树立群众路线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坚持标本兼治,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

(一)坚持群众路线,情系百姓

控申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的窗口,是维系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纽带与桥梁,控申干警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使命,情系百姓,将为民服务体现在每一次接访中、办理的每一起涉检信访案件中。切实增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二)完善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

建立领导包案同涉检信访协调相结合机制,以当事人利益为重,有效化解涉检信访。对于一些难以化解的矛盾和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可以采用领导包案机制和信访协调机制相结合,这一模式主要由包案领导亲自参与和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各自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双方和解工作,以此取得最佳化解矛盾的效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把案件解决在首办环节。可以实行“依法受理,负责到底”、“谁主办,谁负责”和“一案双责”,落实首办责任人,明确接访责任,限定时间办结,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三)统一建立指挥中心,综合协调联手互动

由政法委牵头,组建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指挥中心,公、检、法、司机关信访部门为指挥中心的二级网络。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上传下达处理信息以及重视信息传送、反馈,以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同时,指挥中心可以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前期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集中解决重大、疑难,具有争议的上访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工作,确保涉法信访工作有效进行。

(四)积极开展下访、巡访工作,加大宣传、排查力度

坚持不定期下访排查、巡访宣传,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当地不稳定事件的诱因,也扎实推进涉法涉诉重信重访和积案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稳定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把处理涉检信访、有效化解矛盾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五)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案后救助,解决信访人困难

不少涉检信访人是因为生存和生活问题难予保证,从而诱发了重复访、越级访、闹访缠访。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涉检信访人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不但可以有效解决其生存和生活压力,消除对立和仇恨情绪,而且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3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