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越
摘 要: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的日益频发,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虚假诉讼的特点和成因出发,对强化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措施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虚假诉讼;公平正义;检察监督
2012年底,蚌山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了一起第三人不服法院调解的申诉案件,王某向其表兄高某借款30万元,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就是这起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承办人员在细心审查卷宗之后,却发现了该案的许多不寻常之处:该案除了仅有的一张30万元的借条以外,没有任何资金往来方面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借款没有任何争议,开庭当日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既然没有争议,去法院起诉岂不是多此一举?而且这次调解正好在借款人王某与其妻安某两次离婚诉讼之间。民行科干警敏锐地感觉到这起案件很可能存在问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缜密分析后,最终查明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原来王某为了在与其妻子安某离婚时少分财产给女方,找到表兄高某帮忙,伪造借条,谎称借高某30万元。并企图通过到法院诉讼,使虚假的30万债务合法化。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查建议,2013年,法院经过再审后撤销原判,并对王某做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借助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要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产生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举措。
一、 虚假诉讼的特点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事实的虚假性:形式合法、实质虚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出一个法律关系,实际上诉讼中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诉权要件完全是虚构的。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之间虚构债权债务,以所谓的民间借贷关系出现,通过表面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实现自身的非法利益。行为人意图通过虚假的诉讼途径谋取非法利益,使原本并不存在的诉讼得以正常地进行,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2、当事人之间的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近亲属或者是朋友、同学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等特殊关系。上述案例中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表兄弟关系,在提起诉讼前就有意思联络,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共同主观故意,并且这种意思联络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当事人之间缺乏实质抗辩。
3、诉讼结果的危害性:首先,虚假民事诉讼是以欺骗的手段,利用司法判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最终实现侵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目的。因此,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上述案例中王某就企图利用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达到在与其妻子安某离婚时少分财产给女方的目的。其次,虚假诉讼当事人误导人民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削弱司法公信力,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同时,将司法资源耗费在不存在的案件上,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1、社会道德诚信缺失。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逐利动机的驱使是虚假诉讼的一大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虚假诉讼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一部分人扭曲的心理需求,为了一已私利。他们不择手段,不顾诚实信用的基本社会道德标准,借助诉讼的合法外衣,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这种行为屡次得手,从而导致更多的人纷纷仿效,虚假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之势。
2、虚假诉讼者获得的非法利益通常远远超出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虚假诉讼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但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在各种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敢于铤而走险,是因为其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法律风险与代价相比严重失衡。而且,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诉讼尚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即便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在这种情况下,虚假诉讼现象的滋生以及不断蔓延也是在情理之中。
3、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同时,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强调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结事了,给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三、强化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措施
1、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准确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总结虚假诉讼易发领域和案件特征,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时,加强识别、防范,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对于当前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有意识地严格审查,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经济往来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及债权人经济状况等事项严格审查,以发现真相,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存在异常的申诉案件,如诉讼进展异常顺利,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的,调解异常容易等等,需提高注意度,加强对基本事实、证据的审查。应重视对当事人自认和互认事实的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诉讼利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加大对诉讼主体、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力度。
2、善于运用多种手段,及时纠正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既要充分运用抗诉手段,又要注意综合运用其他监督手段。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虚假诉讼案件,除了提出抗诉外,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建议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追究相应责任,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案件中发现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导致虚假诉讼发生,应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纠正。对于虚假诉讼可能或者已经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促并支持其挽回损失。
3.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要有效遏制虚假诉讼,仅仅单靠检察院或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外,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构建民事案件基本信息查询的共享平台。通过信息互通、定期座谈等形式就规制虚假诉讼中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统一行动,建立顺畅、高效的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对内,各人民检察院之间要相互配合、协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要与控申、自侦等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尤其是要畅通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
4.强化刑事制裁手段的运用,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使法庭变成了其获得非法利益的交易场所,大大的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虚假诉讼行为本身认定为犯罪,但是明确了根据虚假诉讼的方法、手段可能构成相应犯罪进行处罚。因此,对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应当进行立案监督,从而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者,遏制虚假诉讼日益蔓延的势头。
(作者单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3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