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景根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4月20日,刘云山同志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会上指出,遵守规矩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不能“为官不为”,要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深化改革的思想自觉,增强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增强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保持昂扬向上的进取心,保持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刘云山同志的重要讲话,对时下存在的一些感叹“为官不易、官不好当”,因而奉行“啥都不干,难找缺陷。不做事情,不担风险。组织考核,没有缺点”、居其位而不谋其政的庸官、懒官、太平官,可谓对症下药,振聋发聩。为官当思有为。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此乃天经地义之事。“尔俸尔禄,民膏民脂”,做了人民公仆,理所当然就当勤图良策、敢于担当,关心百姓冷暖、兴百姓利办百姓事,焉能为保“乌纱”,不思进取,畏葸不前?
为官之要,首在有为。不过,问题总要一分为二地看。我们既要同那些“为官不为”的现象划清界限,也要同那些为官乱作为,甚至胡作非为的现象作斗争。我们提倡为官者当有所作为、勤于用事、敢于担当,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在职权范围内,以守法为前提的大胆作为、勤于用事和敢于担当,而不是超出职权范围、不要法律约束,甚至罔顾法纪的乱作为、蛮用事、瞎担当。因此,如果说有为是为官之要,那么依法而为,则实为为官之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法治的精髓在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我党执政权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能否在法律框架内治国理政,其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政府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将关乎法治国家能否建成,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在2004年的湖南嘉禾事件中,嘉禾县委、县政府无视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四包两停”的强硬拆迁政策,并公然提出“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捅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种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的口号,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这一事件中,嘉禾县委、县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嘉禾事件告诉我们,要想百姓守法,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就必须做民表率,自觉学法、尊法、守法。
因此,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想问题、谋发展时,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而不是目无法纪,超越职权;在作决策和办事情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不顾程序,全凭长官意志,随心所欲。越是在遇到工作重要、事情紧急和矛盾突出时,越是要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确保为官依法而为的重要途径。
思维模式是一种深深扎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准则和思维习惯。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行为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和法律方法,来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并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是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是一种合法性思维。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它强调强调法律大于权力,强调领导干部的行为和决策首先必须合乎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这与人治思维中强调依政策办事以及权力大于法律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2004年湖南嘉禾事件中,以“四包两停”为核心的强制拆迁行为以及公然提出有违法律的标语口号之行径,就是权大于法这种典型的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在作怪的结果。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权大于法、权高于法的思想理念根深蒂固。今天,我们要让领导干部依法而为,首先必须根除那种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与权力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它强调在领导干部的决策与执法行为中,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并且强调程序问题永远优先于实体问题。在作出决策时,程序思维讲究的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在执法时,程序思维讲究的是依据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制度,严格公正执法。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该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械斗,就是因为陕西省国土厅在榆林矿业权纠纷案件中败诉后,拒不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造成的。因此,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而为,就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它强调在领导干部的决策与执法过程中,立足于维护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尊崇权利、维护权利、公民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精神相伴决策与执法过程之始终。而在人治思维、权力思维、领导思维、行政思维等各种非法治思维中,公民的基本权益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非法侵犯,或者沦为其他道德问题的牺牲品。曾几何时,有些地方政府打着“维护发展大局”的幌子,而行维护一小部分人尤其是开发商的利益之实,置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强制进行拆迁。他们动辄占领道德制高点,眼中全无公民的合法权益,只知道要求居民以地方发展大局为重,配合政府的拆迁改造,却不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领导干部要依法而为,必须牢固树立权利思维。
作为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制度还不成熟,因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办实事、谋发展时,难免会掺杂其他思维。但是,我们的广大干部必须始终牢记一点,法治思维的本质在于依循职权法定、主张正当行权,任何时候运用其他思维治国理政,都需要首先以法治思维作为导向和底线。
汉代文士桓宽在其《盐铁论》中说道,“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自1999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通过了以下五个规范政府行为的文件: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无一不是要在中华大地上确立必行之法,进而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需要广大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时,既要敢于担当、有所作为,更要遵守规矩、依法而为,而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唯其如此,他们的作为才能真正造福百姓,利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