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域下美国对外扩张政策的合法性探析

2014-08-28 19:56汤霞张荣辉
学理论·下 2014年7期
关键词:合法化法治

汤霞 张荣辉

摘 要:在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自身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雄厚实力,通过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以美国倡导的主导性法治概念为蓝本,运用各种方式向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所谓的“合法化”掠夺。由于当今社会合法与非法之间界限的模糊和多变,原本违背主流道德标准的行为在某些强权主体的推动下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随着落后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人民的觉醒和反霸权意识的增强,这种合法性的基础正在丧失,但要实现完全自由和自主尚需时日。

关键词:法治;合法化;反霸权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74-02

当今国际关系仍处于“一超多强”的政治格局之下,强势政治行为体以牺牲弱者的方式行事并对其进行暴力压榨的现象异常频繁,他们利用国际组织试图将其行为“合法化”,这其实昭示了法治与掠夺之间沆瀣一气的关系,导致公众逐步对美国始终标榜的“自由”、“法治”价值理念产生严重质疑,认为美国所谓的“法治”已经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阻碍,更是其镇压民众,使其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幕后推手。美国这种掠夺合法化的现象已经逐步延伸至国际社会,因此,第三世界国家应提高防范意识,积极致力于构建一个平等和自由的国际社会秩序。

一、法治下掠夺的演变及表现

(一)经济基础上的掠夺合法化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美元在国际经济、政治舞台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美元和黄金挂钩,成为世界性货币,这为美国推行掠夺合法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可知,美国的外交手段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的策略通常是以经济实力换取议题话语权,尤其在对待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扶持政策方面,在资金、技术输出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对这些国家进行法律、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同化,这些不发达国家为换取经济发展对这种掠夺也只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二)意识形态中的掠夺合法化

意识形态的控制是霸权国家推行掠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掠夺的合法性在于使附庸者服从并接受这种思想的优越性。赤裸裸的暴力掠夺不仅会遭到被侵害国家的反抗,也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所以,完全采取暴力手段不是长久之计并且需耗费巨额成本,思想控制才是以最小投入换取高额收益的最佳途径。强权主体往往利用专业精英在国际社会的优势地位来影响民众,最终实现掠夺。伴随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交流日益频繁,专家学者对思想意识的传播也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其实,他们对其自身法治系统和政治系统不加批判本身就已经发挥了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为附属国家服从这种意识形态提供了合法化的理由[1]。

(三)法律掠夺

法律是保障权利的工具,而这种权利保障方式最终通过法院来加以实行。如果法院依附于政治甚至放弃权利保障时,法院就变成了压迫性工具。在全球化视野中,对附属国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法律统治是美国法律帝国主义的核心。如今,与掠夺相关的帝国主义法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法治系统的主导层面。霸权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压迫落后地区的法律,旨在使落后国家丧失法律决断权,被动地捆绑在帝国主义强加的法治要求之上,以实现掠夺的合法性。尽管这种帝国主义法治丝毫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但却通过其宣称的“民主”和“法治”来强加于落后地区并强制推行,其后果是落后地区的法治出现紊乱,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对这些地区的法律霸权控制,为全球性掠夺中见不得光的活动提供了遮羞布。

二、国际法下掠夺的合法化进程

西方国家的法律因其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支撑而一直占主导性地位,而由西方国家推动的国际法也无形地提供了一个压迫性的全球治理机构所应遵循的为西方国家量身打造的准则。以美国为首的霸权国家企图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军事授权行动来为武力干涉其他主权国家寻求国际法依据。如在两次海湾战争中,英美等国家通过安理会实现了对该区域的武装干涉,进而对该地区的石油资源进行了有利于自己的处置。在这一过程中,原本非法的干涉行为变成了“正义”、“合法”的必要行动。他们打着国际人权的旗号来粉饰非法的干涉行为,并极力促使国际法的集权化以达到对国际法更加公开的意识形态利用的目的。在这场战争中,联合国拒绝控制美国和联合国军,从而允许联合国以使伊拉克倒退到工业化前水平的方式与发动无限制的战争正式联系起来,最终造成了近乎毁灭性的破坏[2]。在霸权国家的统治下,非霸权国家对国际法的正当运用被视为违反了国际法,一些国际性机构即使基于国家主权考虑也被认为偏离了西方国家制定的国际人权合法性标准。

三、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这种掠夺合法化

(一)分成付酬規定

美国之所以能吸引世界各地的案源还得益于美国发达的律师制度和分成付酬的法律规定。美国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手段在世界上都首屈一指。在美国,律师是高学识、高收入和高地位的代名词。如今美国律师给人的感觉是在人类悲剧和贪婪的十字路口集结,并促使公众确信任何一个悲剧都是一个实现致富的理由。在金钱的驱动下律师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此外,美国法律允许各国都加以限制的分成付酬方法,即原告律师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才能拿到律师费,但奖金报酬可高达30%的比例,高收益刺激着律师从事这种风险代理活动。而且实践中原告在美国法庭提出诉讼后,被告往往要承担很大的财政负担,诉讼的高成本迫使被告选择庭外和解来避免诉讼拖延。对于双方律师来说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获得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原告在美国起诉的概率。

(二)集体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

美国法律的独特特征即集体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将大的国际诉讼案件吸引到美国,并使众人相信美国是唯一运行着“真正法制系统”的国家。在高昂的律师费下,单个集体成员事实上根本没有实力聘请律师,只有通过集体诉讼才有可能凝聚集体的力量与被告对抗,这样才有可能实现诉讼的目的,达到社会公正。对于集体诉讼制度,最重要的创新是胜诉报酬的律师费支付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使原告能获取的法律服务与被告大致处于平等地位,也使原告有实力与被告进行旷日持久的集体诉讼[3]。美国对律师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限制较大,并在其1983年的《全美律协代表大会关于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4]。律师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有些州规定最高不超过50%的限额,有些州则为35%[5]。风险代理将诉讼中本来应该由当事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了律师。

四、美国法治掠夺的未来走向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对策

美国人民也深受掠夺之害,美国为了切断人们的反霸权斗争对掠夺进行着各种合法化实践:从限制人们进入法院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强制适用,再到专制性立法,对异议者贴上“不爱国”和“恐怖主义”标签,从法律上限制人们反抗。“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对恐怖主义过度恐惧并凭借《爱国者法案》剥夺美国人民自由权利的做法使得人们对这种所谓的法治不再信任。在红色恐慌下,批判政府的声音总是没有好下场,如果法治屈从于掠夺的统治,屈从于无法无天,那么一个文明世界的未来会怎么样呢[6]?答案可想而知。

帝国主义法治向人民法治的转变是不现实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任何改弦更张的行为都要付出沉重代价。第三世界国家在面对美国掠夺政策扩张时,应积极采取行动,抵御这种侵蚀。

(一)构建平等和自由的法律

法律不应当只是富者的法律,而应是所有人权利的保障。当今法律对富者和强者的过分倾慕导致了社会公平的缺失。所以人们要想重获自由和尊重,就必须建立经济新秩序,迫使原有的富者和强者让渡一些权利,以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平等只是“自由的平等”,两者间是并行不悖的。在考夫曼教授看来,“平等原则”在过去早已蕴含在“公平”及“责任”原则之中[7]。此“公平”责任在传统宪法学上呈现为平等原则,即一种法治意义上的形式平等。无论是贫弱者还是掌握社会资源的人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在基本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中不应当歧视性地对待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或个人。

(二)落后国家和地区须积极进行去殖民化运动

去殖民化实际上是去西方化,这是通往非帝国主义未来的重要一步。现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殖民性依然存在。但现在的新情况是,经济殖民性不再依赖于相同的政治体制,而是趋向于不同性质的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的实质是去西方化,这意味着,经济殖民性在它们的历史进程中仍在延续,但第三世界人民有打开新通道的决心。在国际层面上,去西方化进程必将导致欧美的崩溃,由于殖民性无法在欧美外施行,它们也就无法在本土继续维持他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优越生活。和去西方化不同的是,去殖民性坚决反对经济殖民性。如果维持经济增长的原则不彻底改变的话,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国家富强。这一条立足于去殖民性视野的全新道路,完全超越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8]。如果第三世界国家再对被霸权国家操纵的世界组织唯马首是瞻,那么要想实现真正地“發展”无异于痴人说梦。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在经济上独立决策并在谈判中联合起来,这才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的去西方化工程。

参考文献:

[1][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95.

[2]泽伟,晓红.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一次滥用——对一位美国学者观点之评介[J].法学评论,1996(1).

[3]PH Lindblom and GD Watson , Complex Litigation _A com-

parative Perspective , 12 Civil Justice Q.33 , 74(1993) ; Eis-

en v. Carlisle & Jacquelin , 417 U.S. 156, 186(1974).

[4]茅彭年,李必达.中国律师制度研究资料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446.

[5]青锋.美国律师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5.

[6]See Philippe Sands Lawless World-America and the Making and Breaking of Global Rules from FDRs Atlantic Charter to George W. Bushs Illegal War , New York : Viking Publisher, 2005 .

[7][俄]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2-413.

[8][美]沃尔特·米格诺罗,何卫华,谢海燕.和谐的愿景与去殖民化的世界想象[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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