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军磊
“全国模范法官”李和鹏的四宗罪
文/武军磊
贪官实录
十几年来,李和鹏一直是河南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他曾荣获河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还联合为其召开大型表彰会,并作出了向其学习的决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光芒四射的明星法官,却是一个身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诈骗罪等四宗罪的贪官。2014年6月5日,原项城法院院长李和鹏获刑17年。
2010年5月27日上午,在周口市中级法院举行的全市法院院长例会上,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和鹏被周口市检察院反贪干警带走。四天后,因涉嫌受贿罪,李和鹏被沈丘县公安局正式刑拘。
2010年8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因涉嫌接受案件当事人贿赂,于6月12日被周口市检察院逮捕。李和鹏身份特殊,他是河南首位获得全国法官最高荣誉——“全国模范法官”称号的法官。另外,还拥有诸多荣誉的李和鹏,在河南法院系统成为至今难以逾越的一个标杆。李和鹏的落马,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昔日闻名全国的功勋法官,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
1963年1月,李和鹏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一个农民家庭。1986年,李和鹏被调入郸城县法院,自此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法官生涯。1990年,不满30岁的他被任命为郸城县法院南丰镇法庭庭长。此时,李和鹏已通过自学函授拿到了本科文凭。1998年5月,他任郸城县法院党组成员兼南丰法庭庭长。2002年2月,他任郸城法院副院长兼南丰法庭庭长。小小的南丰镇,成就了李和鹏。
初到与安徽省接壤的南丰镇,面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干群关系紧张的现实,李和鹏经过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写出了2万余字的《当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六大热点问题及其法制化解决》一文。镇党委、政府及时采纳了他的建议,实行依法治镇。自1992年以来,南丰镇连续九年被评为周口市“三无”乡镇和省、市、县改革工作“先进单位”。
2003年2月17日,李和鹏迎来了法官职业生涯的最高荣誉。在河南省人民会堂,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联合召开大会,隆重表彰长期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李和鹏。有关李和鹏的宣传材料中,被反复提及的“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五步调解工作法,是他任南丰法庭庭长期间的突出政绩。此外,“审教式办案法”也是其主要政绩之一。即每次开庭前10分钟,当事人提前到庭,法官当场讲解此类纠纷案例及解决方法,讲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表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模范法官”称号授予李和鹏。同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委政法委作出开展向李和鹏同志学习的决定。他成为河南首位获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法官。会议结束后,李和鹏到河南全省各地法院巡回演讲,收获鲜花和掌声无数。那时的他,可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据说,他去外地出差,经常自带干粮,住10元以下的小旅店。2000年,上级法院奖励他2000元钱,他把1000元给副庭长付了医疗费,剩下的用在了法庭建设上。他和妻子“约法六章”,即: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准打听案情,不准为当事人说情,不准接受钱物、吃请,不准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用法庭警车办私事。
李和鹏任职的南丰法庭,也连续五年被评为“四最”人民法庭——即:最讲理、最公正、最廉洁、最文明。
在昔日同事眼里,李和鹏工作有魄力,有创新精神。2007年年初,李和鹏调任项城市人民法院任院长后,提出大调解理念,项城市法院采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先后在全市21个乡、镇、办事处的43个村开展了调解示范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然后全面铺开。全市形成了市、乡、村、组“四级大民调网络”。2007年,项城市法院被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全省指导民调工作先进单位”,有9个单项工作受到省级表彰。
2009年7月28日上午,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在此之前,最高法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50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河南省两家基层法院受到通报表扬,项城市法院名列其中。李和鹏所作的“践行科学司法、探索多元调解、促进社会和谐”调解经验报告材料受到与会领导和代表的高度评价。谁知,2010年5月27日,李和鹏却猝然落马。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但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公正司法,还要有勇于奉献、刚正不阿、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热情。”这曾是李和鹏的人生感言。让人感到滑稽可笑的是,李和鹏最“热情”的莫过于疯狂攫取权力带来的金钱与享受。
2011年9月的一天,昔日意气风发的李和鹏在沈丘县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李和鹏涉嫌受贿、贪污、诈骗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宗罪,涉案金额200多万元。面对指控,李和鹏辩称自己遭遇政治报复,当庭申请周口的市、县两级法院回避,法庭因此中止审理。后经河南省高级法院指定,该案被移交到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7月,商城县检察院就李和鹏案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这个明星法官的真实面目昭然若揭。检方指控李和鹏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均发生在他担任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李和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法院干警职级待遇调整、案件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9万多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初到项城,李和鹏壮志满怀,他要求全院干警:逢年过节,人事调整,任何人不准请客送礼,否则,视为有不良动机,未提拔者不予提拔,拟提拔者暂缓提拔。但实际上,李和鹏是说一套,做一套。
2010年5月初的一天,李和鹏在其办公室收受莲花法庭副庭长马某为解决个人职级待遇给其所送现金4万元。同年5月中旬,李和鹏承诺在项城市人民法院的人事调整中,提拔该院水寨法庭庭长吴某任项城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任刑事庭庭长,尔后以借为名向吴某索要现金10万元。2008年年初,经李和鹏帮忙,卫某承揽了项城市人民法院秣陵法庭的建设工程。为了表示对李和鹏的感谢,从2009年3月开始到2010年5月,卫某给李和鹏在周口市交通路西段的一套别墅进行装修,装修花费共计12.9万多元。
除了疯狂受贿、索贿外,李和鹏还贪污公款80.4万元。2007年5月29日,李和鹏以外出办事为由,安排项城市人民法院出纳李某往其银行卡上存款5万元,后安排该院办公室主任马某找票据在单位冲账。
尝到甜头的李和鹏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且呈越演越烈之势。2007年9月4日和11月23日,李和鹏又故伎重演,他以外出办事为由,分两次安排项城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马某向其银行卡上共打款4万元,后安排马某找票据在单位冲账。同年9月17日,李和鹏以到北京协调事情为由,从项城市人民法院主管会计杨某处拿走现金10万元,后安排办公室主任马某找票据在单位冲账。
2009年7月、9月20日、10月17日和2010年1月16日,李和鹏以办事、协调关系为由,分4次共从项城市人民法院出纳李某处拿现金20万元,后安排会计李某、刑事庭庭长王某、民事庭庭长刘某、物业办主任李某、纪检组副组长王某等人找票据在单位冲账。2010年3月和5月,李和鹏以办事急用钱为由,让项城市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耿某为其提供现金4万元,然后安排耿某找票据在单位冲账,李和鹏将4万元占为己有。
贪欲的大门一旦打开,就会覆水难收,李和鹏也不例外。和其他贪官相比,李和鹏捞钱的手段“更胜一筹”。1987年,李和鹏之妻展某通过招工到郸城县副食品加工厂工作,2006年3月任郸城县副食品加工厂支部书记,展某在该厂一直领取工资。1993年4月,李和鹏伙同展某通过非正常程序要到空白招工表,私自以展某的名字填写了招工信息,并虚构了展某曾经在郸城县财委子弟中学任教的事实。二人找到时任郸城县南丰镇教育组组长的张某,商量把展某的手续加到南丰教研组,不上班而领取工资。张某碍于面子,未按正常程序,安排会计李某将展某的工资列入南丰镇财政预算,给展某发放工资。从1994年7月至2010年5月,展某共领取空头工资11.1万多元。
李和鹏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之后,以其妻展某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家庭经济困难为由,隐瞒展某在郸城教育部门已经有一份财政工资的事实,向有关领导和部门申请照顾,为展某解决财政工资。后展某被以展甲的名字调到郸城县残联工作,但二人未将调令交给原单位,同时又不去残联上班。从2004年至2010年5月,展甲在残联领取空头工资7.3万多元。
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和鹏在担任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所得35.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和鹏将冲账所得公款80.4万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李和鹏采取伪造虚假的教师工作履历和招工手续,骗取国家教育部门和郸城县残联为其妻支付工资款18.4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李和鹏另有77.7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和鹏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由于李和鹏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诈骗犯罪从轻处罚。
2013年12月1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和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李和鹏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和鹏家庭现有总资产及家庭消费支出共计293.4万多元,其合法收入50.5万多元,贪污所得80.4万元,受贿所得35.9万多元,诈骗所得18.4万多元,尚有108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应当为108万多元。虽然二审查明上诉人李和鹏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比一审认定的数额高,但原判对上诉人李和鹏的量刑仍在法定幅度内,可以依法维持。2014年6月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